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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实用解读

本条是对保险法第十五条(【解读】《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关合同解除后果的补充。按照该条规定,投保人可以高度自由地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有限制性规定,或者合同有限制性约定的除外,但是这两种情形并不普遍)。投保人欲解除合同,应当向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到达保险人时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

此处所称的权利救济有两层含义: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如果对于投保人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投保人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如果法院认为投保人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认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对于投保人而言,合同被解除后,即可以行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不及时的应当赔偿利息损失。


《保险法》解读,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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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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