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华全面开闸在即!谁是下一个“四安”?
保契锐评
没有利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作为高壁垒的保险业,此次放行,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外资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入华指日可待。
而作为全球最大的潜在保险市场,中国所能给予全球保险巨头的商业利益无需多言。
但,凡为生意,都要讲求利益,外资自不例外。
做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我国此次放行保险业外资准入,于行业、于国家而言,其高度已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超越了商业利益的考量,更高占位的战略布局更为引人注目。
于行业而言,外资险企入华,不仅将带来更为领先的科技、精算、人才以及运营模式,对于当前受困于公司治理困局的众多中小险企而言,兼并合营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升、改善其公司治理水平、进而重塑行业合规之气,在我国保险意识全面觉醒的当下,意义尤为重大。
于国家而言,在当前除“猪”以外,全面通缩的背景下,加速拓展内需市场的同时,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外资亦是统筹一国经济发展走向的重要一环。
而更重要的则是,在中国经贸摩擦未见明显好转的语境下,对外资的有效引进,不仅可使其成为完善自身布局的举措,更是向世界昭示大国胸襟和风范的不二选择。
保险业作为一国经济运行的重要一环,外资的繁荣,必将从一定程度上撬动一国经济的整体繁荣,而中资、外资、合资等等各类经济体的有效互补和弥合,也将让一国经济更具韧性。
外资准入再进一步。
12月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了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实施细则》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根据《实施细则》,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大专以上学历;二是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是无违法犯罪记录。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前阵子“四安”的概念已经持续引发关注,很明显,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外资险企正在全方位的加速渗透中国市场,布局集团化。
来自美国的安达成为华泰保险集团第一大股东,成功将华泰变身国内首家外资保险集团。
德国最大的金融集团安联一直重视中国市场,更是获批了国内首家外资独资保险集团——安联中国。
同样来自德国的安顾保险集团在华参股德华安顾人寿之后,正有意参与泰山财险战略投资。
来自法国的安盛保险,也早已经在国内左右开弓拿下一产一寿一资管等多张金融牌照。
随着监管的靴子落地,下一个进来的会是谁?抑或说,下一个变身的,又会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