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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康国家转型富裕社会:如何提高居民收入?

周天勇 FT中文网 Today



周天勇:中国低收入的形成,主要在于土地和户籍体制对农民的束缚。城镇居民虽然相对收入高,但高房价对其收入转移较多。需要推进什么改革?



文 |  FT中文网撰稿人 周天勇



中国仍然是一个居民收入中等水平,并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从市场经济意义的财富和资产可以看出城乡之间的差距为有还是无。


中国人均GDP已经进入了中上发展水平国家行列,但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为4787美元,还处在中等收入水平。


2019年中国人均GDP为10121.3美元,排在世界185个经济体的第72位。世界相当多国家的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为55%到65%之间,而中国2019年这一比例只有43.7%,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排在世界各国的第82位左右。城镇户籍居民与农村常住居民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为3.12:1。收入水平在居民的分布结构看,城镇户籍居民、常住在城镇中农村户籍务工人口和农村常住居民分别为6亿、2.9亿和5.5亿,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665美元、3505美元和2138美元。农村居民按照其2019年收入消费率83%,5.6亿人口的每天消费水平为4.86美元。从不动产财富看,按照2019年房屋销售价格,城镇居民人均拥有可交易抵押,即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产为57.46万元;而8亿户籍农村居民,由于其宅院和耕地为集体所有,禁止其交易和抵押,没有市场经济意义的资产。



中国低收入的形成主要在于土地和户籍体制对8亿户籍农民就业、创业、置业和市民化等活力的束缚。从时间过程看,中国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土地出让收入在农民与地方政府间分配的不合理。1998到2019年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了2亿亩左右的土地,其中出让7031万亩,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503468亿元,向农民补偿的不到5%。即使按照40%收税,22年累积农民土地收入损失为302081亿元。


就年度计算:

(1)由于有关部门禁止农民交易抵押农村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土地建设、限制以地创业、以地养殖等,中国农民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种粮、种菜和外出务工收入,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不同的是,没有土地房屋交易等财产性收入,没有以地为本创业经营收入,没有更多的兼业收入。2019年由于禁止农民交易土地和限制农民以地为本创业,损失的收入分别为43700亿和35475亿元。


(2)户籍体制设置了农村居民市民化栅栏,提高了农民向高收入城市和非农业迁移的成本,导致在低收入的农业中就业的劳动力占总就业劳动力的25%,分别比发展水平相当的墨西哥和土耳其高了12和7个百分点。而每一农民种粮种菜收入,年均也就在2000元左右。2019年户籍体制阻碍造成农业部门中多窝了1亿劳动力,应该有而没有的收入损失高达28875亿元。土地和户籍体制造成的农民收入损失为108050亿元。土地要素市场化和取消户籍、提供均等教育、降低城镇房价等,保守估计,可以使8亿户籍农民年人均收入提高6000—10000元。


从中国居民对工业化发展成果的享受水平看,只到了中期。特征是:过了遮风避雨和吃饱穿暖的艰难,快要完成一般消费品的享用,刚刚进入追求富裕的时期。也就是说,从发展阶段看,到了一般消费品工业化阶段要向资产财富型工业化转型,小康社会要向富裕社会转型。与发达国家比较,城镇居民中耐用消费品拥有率为90%左右,家庭汽车为26%左右;而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及厨厕客厅卧室条件为50%左右,家庭汽车为13%。中国城市居民一部分现代化,一部分还处在工业化时代,农村居民相当大的部分还处在柴草砖土锅灶和敞口土埋旱厕的农业社会阶段。



城镇居民虽然收入要比农村居民高,但是高房价对其收入转移较多。2000到2019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房价收入比为9.26和28.52。假定这期间建设的住宅都卖给了城镇居民,并以房价收入比6为合理水平,则20年来,城镇居民收入中的291688万元被高房价所转移。


因此,从增加居民收入的方面看,需要推进以下改革。




要真正给予农民以土地使用财产权利


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永续但能够通过交易转让,使用财产权应当确权发证。农村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居住的宅地有永续使用权,而村集体集中的土地部分,其价值应当股份化划归每个农村家庭。农村的各类土地永续使用权,可以进行出售,也可以出租。农村土地永续使用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的不同用地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易,或者转租。对永续使用权的交易,政府在改变业主后,对于使用财产权转移应予以确认。


土地永续或者长久使用,可采用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一级使用财产权,可为永久;


第二种方案是,农村耕地、林场、牧场和其他生态用地等的土地使用年期可为999年,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可为500年,企业、社团和行政等法人土地使用权年期可为300年。


农村土地只要符合规划,就应该与城镇土地一样——同地、同权、同价。具体来说,一是所有土地都平等进入农用、建设等用地交易市场,改变土地供应的行政寡头垄断;二是农村土地的有关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是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自由入市,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农民要有自己土地的建设权


缩小征用土地的范围,非公益建设不得强制征收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农民家庭宅地面积,楼高允许三层,原则上不予以行政控制,而是采取价格和税收的方式加以调控。农村和集镇,不宜建设几十层高的住宅楼,鼓励“一户建”,随着农民收入和富裕程度的提高可提升为别墅。允许进城定居而农村宅地闲置的家庭将其宅地出售,出售对象不限于农村村民,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院,并改造翻新。允许农村村民,包括城镇居民,以适当的价格购买农村的荒地坡地,建设“一户建”住宅,包括城市居民合作建多层住宅楼。




降低房价,并改革目前的土地配置体制


形成竞争性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方式。明晰土地产权,是建立开放、竞争、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作用的必要前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关键是转变配置方式,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只要是市场主体,无论是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还是城市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都可以同地、同价和同权入市进行平等交易。只有这样配置土地资源,维护土地使用财产权益,才能形成对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


房价水平降低还要启动逆城市化和逆高层化,要放开城镇居民到农村、小镇和城郊购地买房建房,在居住形态上要从高层楼宇化向一户建庭院、多层、适度高层转型。转变传统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销售模式,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和房地产商建设多元化,使新的房地产经济,在与制造业良性平衡的情境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开启城乡人口、资金、投资、技术和人才的双向流动,宅地和房屋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双向盘活并在居民间优化配置。



居民收入增长一定要快于GDP增长。因为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无法扭转居民收入和消费比例过低偏差,将过去这一提法,调整为前者增长要快于后者增长,居民收入翻一番多的发展目标。2020-2035年间,在改革推动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应当超过GDP增长速度1.8个百分点,从而将居民收入和消费占GDP比例过低,逐步从2018年的47%和30%改善到65%和50%的标准值水平。并且,还应改变以往经济建设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形成以人民生活和消费需求为主要内容和基础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任编辑徐瑾 Jin.Xu@FTChinese.com

图片来源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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