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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度典型案例之食药领域篇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2018年,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关注民生安全,呵护市场发展,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百姓关心的热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5549件,罚没款1.23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216件。


今年我局从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选取24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食品领域典型案件7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典型案件5件,竞争秩序领域典型案件7件,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件3件,价格违法案件2件。


本文为食品和药品领域典型案件篇。


本文案例概览



食品领域


案件

01

章某波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类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岩区公安局经过半年多的艰苦作战,通过层层追溯,辗转安徽、河南、山东、江苏等9个省份,破获了一件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类保健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捣毁生产窝点2个,销售窝点3个、仓库5个,查获包装机、封口机等设备3台,包装材料127箱,生产原料格列本脲药片等32箱及大量的化学药品空瓶、黄芪粉末1450公斤,非法添加降糖药品成分、假冒保健食品成品10万余盒,总案值16亿余元。该案源于章某波在台州市黄岩区开办的淘宝网店销售涉假冒保健食品“基因口服胰岛素Ⅱ代”,经深挖追溯,查获了李某从药品经营企业套购格列本脲等药品、打成粉末掺入淀粉销售给刘某等人,刘某委托他人制成胶囊,组织李某等人包装,成品为“基因口服胰岛素Ⅱ代”、“糖必平”、“化糖通脉”、“苦瓜养胰素”等,均为标有“国食健字”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销售给朱某、杨某等人,再经层层销售给周某、周某销售给章某波等人。该案成功摧毁从原料购销到网店销售全环节的犯罪链条。2018年10月,黄岩区人民法院对章某波等11人作出刑事判决,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化学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为保障食品安全一以贯之溯源查处、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降糖类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效果,改善病症缓慢,而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药品后,虽降糖效果明显,但因包装标签、说明书未明示含有药品成分,消费者不能预防药品产生的副作用,并且,非法生产的该产品中含有的药品极不均匀,消费者若过量摄入药品或致低血糖、肾功能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患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消费者不要轻信速效治病的食品或者其他保健品,尤其是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用。



案件

02

李某、吴某、项某等人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5起销售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腌白咸菜案件,经检测按二氧化硫计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李某、符某娟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移送天台县公安局办理,4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8年6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线索,对吴某位于路桥区金清镇新中村的酱腌菜小作坊开展检查,现场的白咸菜经抽样检测,以二氧化硫计含量分别为2.70g/kg和3.55g/kg,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腌渍的蔬菜二氧化硫限量0.1g/kg的标准。经查,吴某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长期防腐保存的效果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吴某等2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8年12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售酱腌菜的经营户多次组织监督抽检。根据检验结果,该局共立案查处16起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案件,部分批次酱腌菜中二氧化硫、苯甲酸或糖精钠等含量超出标准数倍之多。项某、冯某和黄某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受移送后临海市公安局对上述3人予以立案调查。其他尚未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酱腌菜制作属于传统工艺,多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存在,规模小生产环境简陋,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品相、改善口感、延长保存期限,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此类酱腌菜小作坊生产,送货销售,很多流通领域的销售者索证索票不到位,导致发现问题后追溯困难。下一步,要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费者在选购酱腌菜应注意以下两点:1、选择在正规市场选购产品。挑选时应注意合格的产品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杂质和霉变现象。2、建议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




案件

03

黄岩某母婴生活馆、仙居某公司、谢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等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台州市黄岩懿淇母婴生活馆,发现其经营的进口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其中预包装食品及保健食品53种、药品12种、医疗器械4种、化妆品7种。上述12种药品并依法进口,认定为“按假药论处”,2018年2月28日,案件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处理,6月4日当事人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2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对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作出行政处罚。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在仙居某公司,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100种食品和110种化妆品外包装无简体中文标签或标签标注不规范,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及产品合格证明。2018年4月20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960件、没收违法所得76031元、罚款473418元。

2018年6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谢某经营的超市,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摆放的29包火鸡面为韩文标识,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经查,该批火鸡面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从吉林省通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0包,已售出11包,获利15.4元,货值金额280元。2018年7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火鸡面29包、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20000元。


案件警示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销售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也有典型的微商代购海外商品违法销售行为。近年来,随着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加之消费者日渐多样化的需求,从最初的代购奶粉、药品、彩妆,到如今代购范围涉及生活的各个品类,这让不少代购们看到了商机。而在代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后却还是存在着不少隐患,代购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大量标注外文标签的所谓“洋产品”不断的进入我国市场,或是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我国,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有可能是冒充进口的产品,安全与质量得不到保障,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更是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微商在经营相关进口商品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明,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出台,代购市场将从“野蛮”生长期进入行业洗牌期,将朝着更加规范化与健康化的方向进行。消费者除自己有能力承担电商代购无中文说明产品的使用安全与质量责任外,应拒绝购买无中文标识或感觉标识不规范的产品。



案件

04

苏某等人未经许可从事乳制品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称玉环市内某早餐店出售的新鲜乳乳制品“新城牛奶”为“问题奶”,因玉环地区不存在新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或鲜奶吧,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彻查。经调动社会力量协助调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苏某、胡某、卓某未经许可从事乳制品生产,案值6200元。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167100元。同时,该局查清奶源原来与椒江三甲某农场并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该局将线索告知相关部门,并与玉汽集团达成协议:停止椒江、路桥方面液体商品托运业务。为积极推进信用监管,该局将上述违法情况抄告中国人民银行。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件。近些年,部分商家炒作“新鲜、有机”食品概念。本案中,当事人并不具备生产乳制品的条件,从运输到生产经营环节均不符合法律要求,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从事乳制品生产经营。有个别商户甚至在家用卫生间内清洗回收的牛奶玻璃瓶,无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对于乳制品违法行为应予抄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案件

05

李某等人非法销售、使用废弃油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螺洋街道向北屋菜场门口李某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把炸油条用过的废弃油过滤放置在铝桶中,通过调查,李某供述自己将炸油条使用后的废弃油过滤后卖给麻辣烫摊贩朱某熬制辣椒油用。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同路桥区公安分局联系协助调查,当天下午在朱某的暂住地址螺洋街道后郑村查获2桶10L废油。朱某交代其将从李某处买到的废油交由妻子张某熬制成辣椒油,在麻辣烫中使用。当晚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李某等3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上述案件查处后,路桥区市场监管局部署辖区内拓展检查,又查获了2件同类案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使用地沟油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同以往使用泔水、废弃油脂炼制“地沟油”行为不同的是,原料获得更加容易,操作手段更为简单,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只要将炸制食品的废弃油简单过滤就可反复循环使用,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案件

06

陈某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环市公安局,开展查处非法添加罂粟类食品专项行动,在玉环大麦屿某卤味品店内查获一批添加有罂粟产品的卤制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退回作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陈某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向卤制熟食的汤底内添加罂粟壳原料,直至被查获时,销售货值共计11600元。

2018年12月21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罚款25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罂粟壳是我国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用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长期食用更可能致人成瘾。当事人未谋求经济利益,擅自在食品中添加含有罂粟壳物质,是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予严惩。



案件

07

美团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即美团外卖平台)涉嫌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2017年7月28日,当事人与阮某签订《美团外卖服务合同》,阮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了其他商家的相关资质文件。当事人未对阮某提供的经营资质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允许其在“美团外卖”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许可证案。近年来,网络订餐倍受市民追捧,网上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考验,加上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了在本地外卖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快速扩展业务,对入网经营者相关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网络食品经营乱象频生,进而导致网上订餐“高大上”,线下送餐“脏乱差”的“两张皮”现象,经济开发区分局加强地区协作,重拳出击,通过以案促管的方式,严格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案件

08

方某某、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局发现邢某某在其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的“养胃神液”,宣传对胃痛、痔疮、急性肠炎、急性肚痛、解酒、厌食等6小类疾病具有治疗效果,按其功效宣传、用法用量等判定,涉嫌为假药。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玉环市公安局,两局成立专案组联合追溯侦查。4月24日,专案组会同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某某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小田村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生产场所、实验室、货单、宣传册等证据材料,查获成品6箱、原液18.9L瓶装百余瓶,包装物30余袋,产品销往浙江、上海、北京等多个省市区,现方某某、邢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案。近些年,随着“养生食补”市场的发展,人们盲目迷信“食疗”的作用。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已注册“专利药”的名义,以“民间医药”为幌子对外销售。该产品未经临床检验、现场生产环境简陋,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案件

09

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监督抽检中药饮片“木通”,标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该批“木通”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的规定,实际为川木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为假药。查,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购进该批药品4公斤,购进金额64元,系从标示的生产企业购进,但经比对生产企业留存的资质等资料,发现该批药品的采购票据格式、企业销售印章等明显不同。随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溯深查此线索,发现佰世信公司业务员李某奇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购入中药材或饮片,并包装成佰世信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发货销售,品种有木通、柴胡等175种,2442.8公斤,货值32.8万元。同时伪造了佰世信公司的销售清单、成品检验报告书等。李某奇销售的涉案上述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给台州市公安局,两局成立专案组,多次前往安徽亳州侦查。

2017年7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当事人天大皮肤病医院不构成犯罪,案件退回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 7月27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天大皮肤病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因其未尽到验收的义务,但有立功情节,予以罚没款合计82.8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案。自2011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中药饮片每年坚持专项稽查,全市中药饮片质量持续趋好,随机抽样合格率从2011年的64%到2016年的96%并保持稳中有升。辖区内群众从对中医药治疗疾病重树信心,到对中医药养生、防病、治病高度信任,近年来各类中医诊所、中医养生馆、国医馆开设如雨后春笋,台州的中医药产业正在良性、蓬勃发展。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近几年均未发现故意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质量管控严格,但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对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可能还不到位,下一步予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凭借药品使用的支配地位,采购中药饮片时以低价格优先、而非质量优先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货款、拖延货款变相压价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挤压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导致中药饮片品质受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引起足够重视。涉药企业、医疗机构,应严格把关,从正规有资质企业进货,并严格规范验收、存储、养护各个环节,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案件

10

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大道16号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包装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0日。该局现场查扣各规格鼻氧管共21900条。经查: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备案了编号为浙台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1号的备案凭证(其中鼻氧管产品备案号:浙台械备20160019号),该备案凭证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至2018年8月21日,该公司未办理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该公司在备案凭证被取消后,通过在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继续从事鼻氧管的生产销售活动。至2018年8月21日为止,该公司共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各类鼻氧管共70960条,合计经营额57589元。2018年10月,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宣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各规格鼻氧管共21900条,没收违法所得490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案,同时也是在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的案件。



案件

11

杨某某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居县某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0盒和“淳美”软性亲水接触镜42瓶,属第三类医疗器械,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类产品予以扣押。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4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罚款1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件。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许可证的,严禁从事相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是涉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任何违反医疗器械相关法律的经营者,都将受到惩处。同时警示广大消费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请到正规的商家购买。



案件

12

郑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对郑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扣押792套存在发霉、乳水分离等现象的化妆品。案发后,玉环局连夜对郑某及其下属9名代理进行轮番调查询问,初步固定了证据。2018年4月至8月,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玉环局联合玉环公安局三赴广州,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对涉案化妆品标示的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厂和与当事人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成功抓获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东。

最终查明,郑某为微商某品牌创始人,于2016年3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某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郑某以该香港公司名义与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2016年4月至6月,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在广州生产涉案化妆品32000套产品。郑某则通过微信成立14人的首席代理团队(每名代理均有多级代理层级)进行销售,案件涉案人员多达40余人,涉案货值177余万。

本案两名主要涉案人员梁某东和郑某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警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微商案件,呈现了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盲目追求利益,“放纵式”生产危险性高;二是发布一夜暴富、销售火爆等虚假朋友圈,“炫耀式”宣传欺骗性高;三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的模式,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四是微商经营者以个人为主,没有实体店和营业执照,购买人员均为微信好友,存在很大的隐蔽性。

同时,本案对微商及热衷微商产品的群体也有较大的教育意义,一方面对销售产品质量层次不齐的微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提醒微商消费者,在购买微商商品时需擦亮眼睛,谨防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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