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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法在身边”|东方蜜?西周蜜?78万余元赔偿见分晓

市消保委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先回顾一下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018年3·15“浙版新消法”系列案例汇总


《办法》施行将近两年

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

3·15“消法在身边”系列案例又开讲啦


希望这些系列典型案例

能助亲们避开消费陷阱

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地权益



第七课  东方蜜?西周蜜?78万余元赔偿见分晓

该案件已被列为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种子不对苗,农户急得直跳脚。2018年3月份,三门县消保委浦坝港分会就接到5个农户的投诉,称在当地某种子店买的东方蜜瓜种子出的苗里有部分不是东方蜜瓜苗,怀疑种子有问题,要求帮忙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浦坝港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联系种子经营户和生产厂家。经查发现,该批种子为浦坝港当地的三家种子经营户,于2017年年底向新疆某种苗公司一次性购入的种子,共计30公斤,后购买包装袋重新包装后,卖给农户。2018年2月份,各农户按照要求育种出苗后发现,出的苗里有10-15%左右的苗不是东方蜜瓜苗。三家经营户一共卖出2700余包种子,涉及80多户农户的800余亩瓜田,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后经厂家确认,该10-15%的瓜苗为西周蜜瓜苗,从厂家倒查原因,发现为厂家在晾晒过程中,不小心在东方蜜的种子中掺进了西周蜜的种子。

查清原因后,浦坝港分会召集新疆种苗公司、浦坝港当地种子经营户、农户代表开展调解事宜。经调解,由新疆种苗公司全额退还种子款167500,额外赔偿518000元给农户,浦坝港当地三家种子经营户共赔偿农户100000元,赔偿总金额为7855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此案中,赔偿责任应由种苗公司和种子经营户共同分担。因此案涉及的农户多、经济损失大,县消保委高度重视,浦坝港分会工作人员尽心尽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使每位农户获得了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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