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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度典型案例之竞争秩序、产品质量与价格监管领域篇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2018年,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关注民生安全,呵护市场发展,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百姓关心的热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5549件,罚没款1.23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216件。


今年我局从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选取24件典型案例分期公布,其中食品领域典型案件7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典型案件5件,竞争秩序领域典型案件7件,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件3件,价格违法案件2件。


本文为竞争秩序、产品质量领域与价格违法案件篇


本文案例概览



第二期  竞争秩序领域


案件

13

钱某、肖某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美容美发行业整治,查处2起美容美发抽奖式有奖销售案。当事人钱尚义、肖燕贺分别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年“终庆典百万豪礼疯狂砸金蛋”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会员卡充值一定金额即可参加砸金蛋活动,有机会抽取iphone8 64GB手机、LV名包、奔驰C180轿车等奖品,最高奖为奔驰C180轿车的奖品。经查,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其最高奖奖品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该案被原省工商局列为2018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销售经营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离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本案中抽奖式巨奖销售扭曲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诱发和助长了消费者的投机、博彩心理,使消费者不是为了获得所需要的服务而购买,而是为了获奖而购买,结果买了不需要的服务,造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5000元上提限额到50000元,其根本目的一方面为了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产生不良市场导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案件

14

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8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有涉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宣传用语。2018年1月9日,黄岩局经过现场检查初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该文章片面陈述其他四家企业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且除个别客户的聊天记录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贬低上述四家企业的用语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系虚假信息;其发布的信息片面地描述其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系误导性信息。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导致其他四家企业订单流失,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岩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案件警示

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直接诋毁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导致其竞争对手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一直是法律禁止的,虽然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禁则没有罚则,但是在1997年我国《宪法》就有此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可见其危害后果的严重性。2018年1月1日开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增加了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有效地完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接。



案件

15

浙江慧通惠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首次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证据固定,成功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本地源发网络传销大案。涉案人数3795人,最大层级数达到9层。经查,当事人浙江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慧通惠赢”的手机APP用于推广人员。该款手机APP提供一个网络购销平台,上线商户需缴纳598元平台管理费,消费者可以免费注册使用,也可缴纳598元升级为VIP会员,只有商户与VIP会员可以推荐他人加入,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可以获得缴纳费用10%的报酬,同时商户(VIP会员)也可以获得被推荐人销售额(消费款)3%的积分奖励,积分可以转换成“通惠币”,“通惠币”可以以人民币1:1的兑换率提现或者在平台继续消费。商户(VIP会员)推荐商户及相应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可以成为公司的省、市、县三个层面的代理,代理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会员费及积分奖励。截止案发,涉及层级关系的会员数为1853个,其中最高层级达到9级,涉及人员远超30人。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当事人开发了一个手机APP,该APP从表面上看就是一个普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其实是以提供平台服务为掩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其通过缴纳入会费或者累计消费的方式吸纳会员,并以奖励入会费10%提成以及被推荐人销售额(消费款)3%的积分等方式诱导会员拉他人入伙,同时还设立省、市、县代理,以下线营业额、消费额一定比例积分奖励作为纽带,形成团队计酬。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网络传销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传销的力度和一查到底的决心。



案件

16

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峰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峰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

当事人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该案被原省工商局列为2018全省红盾网剑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通过网络代购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全球购、海淘、代购逐渐成为假冒商品的重灾区。化妆品海外代购、淘宝网店、制假工场等售假、制假违法案件被曝光,众多欧美、日韩一线品牌被仿冒、售假。不少化妆品网上店铺打着“海外代购”的名义,销售一些无化妆品中文标签、无购买票据单据的假冒侵权进口化妆品,这严重侵害了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确保产品使用的质量、品质及安全性。



案件

17

浙江来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了显示公司平台实力,增加可信度,在其公司网站虚构其与天猫京东有合作关系,与鹅行天下、康恩贝集团、祥泰三贵、中科瑞普、中农先锋、百科有机、中粮集团、三菱集团等国内农产品生产著名品牌及基地实现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在公司经营场所显眼处悬挂自制的十块各酒店超市水果店等指定供应商的牌匾向农户宣传,其中一家已否认,三家已倒闭,另六家实为个体户,该宣传牌匾涉及虚假;当事人的部分销售人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夸大其经营规模,从而吸引农户跟其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18年5月9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该案是电商平台利用虚假宣传进行招商的典型案例。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一些本地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操作,采取欺诈营销、虚假宣传等违法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畅通举报途径,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普法宣传教育,集中曝光、打击处理一批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切实提高防范识别能力。




案件

18

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沈某曾任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优化改良工艺项目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技术研发。该公司同日公布该项目技术保密规定。后整个项目完成了实验室验证,从而使生产医化产品的精品含量和摩尔收率水平提高,成本降低。当事人沈某离职后擅自将其职务之便掌握的研究成果“多次实验认证的中间体优化改良技术数据”,以2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江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

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价值。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该法第九条第二款将商业秘密“实用性”要件改成“价值性”,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即使失败的实验室数据也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此案是我市查处的首起以贩卖实验室数据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保护的三大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权利人在科技创新中要加强企业内控,除了保护好研发成果外,也要高度重视研发过程中各类数据的保密,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健全企业的保密措施。同时要加强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发生泄密时及时向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积极为自身维权,制止泄密扩大,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

19

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仿冒涉外品牌摩托车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自2017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Ninja”、“Kawaiski”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在摩托车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至2018年4月9日案发,当事人生产使用上述标识的摩托车共18辆,尚未销售,计经营额798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相关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8辆涉案摩托车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市局接到举报迅速查处该案,受到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的高度赞誉并赠送“品牌卫士 打假先锋”牌匾。


案件警示

本案是当事人通过恶意仿冒涉外高知名度正品商标产品的违法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查处该案,对侵权方作出重罚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违法经营者,任何五花八门的制假手段都难逃执法者的眼睛。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正道。



质量监督领域


案件

20

陈某、蒋某、林某、潘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所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现场查处4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当事人陈某贵、蒋某红、林某明、潘某连均系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由他人上门推销购入了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该电子秤有三个显示屏,分别显示重量(千克)、单价(元/千克)、金额(元)。该电子秤按键键盘的右下角8个按钮,通过将同一物品放置称上按下不同按键,会显示不同的重量数值。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利用该计量器具将销售的产品以超过实际重量的价格卖出,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之定,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收了各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不合格的电子秤,并对各当事人处以800-1200元不等的罚款。


案件警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计量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基本保障。本案中,当事人严重背离了诚信的经营原则,在交易中利用作弊电子秤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持续打击不良商户计量欺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为全市消费者营造了公平交易的良好市场氛围。




案件

21

浙江联盛文具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圆珠笔案

案情简介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联盛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性墨水圆珠笔进行抽检。经检验,该笔的上帽安全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圆珠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2、没收扣留在案的中性墨水圆珠笔1678支;3、罚款3500元。同时,仙居局在案发后快速督促当事人对缺陷产品启动召回机制,生产销售量为6912支的不合格圆珠笔,实际召回数量4560支,召回率达到66%。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规定,书写笔、记号笔、修正笔和水彩笔的笔帽应符合下列3条规定中的至少一条:笔帽尺寸足够大(垂直进入直径为16毫米的环形量规时,不通过部分大于5毫米);笔帽体上需要有一条连续的至少6.8平方毫米的空气通道。空气通道可以由笔夹等突起的部分提供;笔帽应在室温最大压力差1.33千帕下最小通气量为8升/分钟。孩子误吞笔帽时,符合标准要求的笔帽能够提供少量空气流通,对孩子生命有着延长急救时间作用。

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中性墨水圆珠笔,儿童误吞笔帽会产生窒息的危险。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执法同步展开、同时调查,督促企业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处理,落实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较好地消除已售出产品的安全风险,实现了执法为召回开路,召回为处罚闭环的效果。




案件

22

台州逸远室内空气检测服务中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原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台州逸远室内空气检测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发现2份《检测报告》、1份《技术服务合同》,证明该公司从事市内空气检测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故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整。 


案件警示

室内空气质量关系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人们对家庭装修环保性的重视,室内环境监测与治理逐渐成为新兴行业。无检测资质的企业以提供免费检测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治理产品,采用简易的仪器进行低价和不规范的检测,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室内空气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或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才可以提供检测服务,即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没有CMA标志的报告无效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选择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时候注意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资质。



价格监督领域


案件

23

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四家司法鉴定所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15年1月-2016年7月期间,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等4家司法鉴定所违反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共计46余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4家司法鉴定所违法所得共计45余万元(除去已清退部分),并处罚款每家3000-5000元不等。


案件警示

通俗理解,政府定价就是“多一分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而政府指导价是“基准价+浮动幅度,或者最高限价”。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本案中司法鉴定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消费者在遇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等纠纷时,可以看经营场所有无公示,即商品有无明码标价或服务收费有无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等),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案件

24

玉环康复医疗零售有限公司龙溪大药房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根据消费者举报,玉环市价格检查人员对玉环康复医疗零售有限公司龙溪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房在2017年11月21日-12月11日“冬季中药养生文化节”优惠促销活动中,对两种商品(铁皮石斛粉、天麻粉)虚构原价,存在“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警示

根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作为经营者,应慎标“原价”、“特价”等用语,容易构成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开展各类打折促销等活动时,一定要多留意,做到“货比三家”,不要被“特价”、“原价”、“跳楼价”、“仅此一日价”、“全场5折”等相关价格广告用语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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