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看这里
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请求支付休息日双倍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报酬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加付赔偿金等情形
怎样才会成功呢?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29日,李某与公司经协商达成了《待遇协调书》,李某与公司负责人钟某作为当事双方在协调书上签字。
李某于2018年6月27日主动申请离职,并于2018年7月4日与达硕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约定:“甲乙方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自2018年6月27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无任何财、物及法律纠纷。”
2018年8月10日,李某以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工作服装费用争议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9月10日,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
是否应当支付休息日
上班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报酬
是否应当支付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是否应支付加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关于休息日上班200%工资报酬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条件为低于法定休息日天数,并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李某的请求不符合该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与公司达成的《待遇协调书》,该协调书约定了学习期限、试用期限、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内容,并且该内容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诉请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均不成立,主张加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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