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怎样才能报销?女职工们注意啦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生育险
在生育险不能报销
或不满足报销的时候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
相关的生育险待遇?
一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被告单位,岗位是输液护工。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3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
2017年11月27日,被告医院为原告杨某补缴了2017年10月以前的生育保险。2017年11月28日,杨某剖宫生产一女。2018年3月20日,被告医院为原告杨某补缴了2018年1月以前的生育保险。
2019年5月15日,原告杨某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5月15日,该机构作出泸江区劳人仲部【2019】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法院认为
因原告是在2017年11月28日生育小孩,应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2日发布的《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该方案中“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规定。
原告杨某从其入职2017年4月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至其生育小孩时并未连续缴费9个月,其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2日发布的《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第五(一)1条: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注意:在此案例中依据的《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目前已失效)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修改或删除。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未经我方书面授权,请勿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