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书:查获经过(制作规范和模板)
制作及使用说明
1、《查获经过》作为特殊的证人证言,应由参与执行的民警书写。
主要内容包括:民警的具体身份、根据何种指令(或在工作中)执行任务、一并执行任务的其他民警情况、现场查获情况、查获何人、如何查获、被查获人是否有抗拒抓捕、逃跑等情况、是否使用了武器警械、现场查获物品的具体情况等。
2、《查获经过》是以办案民警名义出具的,查获经过除民警签名外,还应在《查获经过》上注明:“××为我队民警,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制作参考
内容
执勤民警:王× 郭×
2018 年 × 月 ×日
易错点
[易错点[1]] 未描述具体的违法事实;《查获经过》中描述的与《询问笔录》中反映的事实相互矛盾未予合理排除的;未将所查处的全部违法事实一一罗列。
[易错点[2]] 未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注明原因或作出说明。
制作式样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关于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的答复(玉公法传[2009]30号)
关于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的答复
玉公法传[2009]30号
各分、县局法制室,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省厅《关于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的答复》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的答复
大理州公安局法制处:
你处《关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抓获经过》作为特殊的证人证言,应由参与执行抓捕任务的民警单独书写。主要内容包括:民警的具体身份、根据何种指令(或在工作中)执行任务、一并执行任务的其他民警情况、现场抓获情况、抓获何人、如何抓获、被抓获人是否有抗拒抓捕、逃跑等情况、是否使用了武器警械、现场查获物品的具体情况等。关于《抓获经过》是否加盖办案部门印章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抓获经过》由办案民警以个人名义出具,在《抓获经过》上注明:办案民警××为我队(所)侦查员,并加盖办案部门印章”。
二、《查获经过》的书写要求参考《抓获经过》。经研究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查获经过》由办案民警以个人名义出具,并在《查获经过》上注明:办案民警××为我队(所)侦查员,并加盖办案部门印章”。
此复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玉溪市公安局法制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两拐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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