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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2号院;邮政编码:10085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红色字体,带下划线,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文字内容;液化石油气 ——黄色字体,带方框,带删除线,为本次修订删除的文字内容。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8-20**,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6(1、2)、3.1.10、3.3.1、4.1.1(5)、4.1.6、4.3.2、4.3.3、4.3.4、4.4.2(1、2、4、5)、5.2.1、6.1.1、6.1.2、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5、8.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由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和平战结合的原则,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研总结了近年来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现状,广泛征求了有关人防工程科研、设计、建设管理和消防监督等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家有关标准的防火技术要求,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电梯设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平战转换。3.完善了适用范围以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类别、柴油电站、库房、车库等设计要求;4.完善了坑(地)道工程安全出口设置方式、安全疏散要求、疏散楼梯间构造等;5.补充了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场所和部位,对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送风量进行了修改;6.增加了非机动车停车库的排烟要求、疏散防火隔间的防烟要求;7.修改了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设置要求,确定了排烟系统担负的防火分区数量;8.修改了排烟区域的补风要求,增加了坑道式人防工程利用疏散防火隔间排风作为补风的有关规定;9.修改完善了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的材质及风速要求;10.补充完善了工程口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要求;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资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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