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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款何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017-05-16 吴晓芳法官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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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多年后离婚时,借款一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主张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此类借款合同,其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收录了吴晓芳法官对于该问题的详细分析,特推送如下:



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作者 | 吴晓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力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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