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四十多年来,城乡关系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调整,总体遵循的发展逻辑是先城后乡、以乡助城和以农助工,实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结合。乡村为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同时也产生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诸多问题。面对工农、城乡关系严重失衡的社会现实,乡村振兴国家战略作为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应运而生。2021年国务院发布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同年,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乡村设计迅速引发了当代学者多角度的关注与持续性的探索。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拉近了乡村与设计的距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助于找到解决协调乡村设计主体间性的机制、策略和价值评判标准,可以有效破除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壁垒。面对乡村设计,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利益诉求,它们既互相支撑,又充满博弈;既密切合作,又可能互相掣肘。本文对中国乡村设计主体间性和价值判断的思考,在于直面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提出相应策略和建议。
一、相关概念与研究现状
(一)乡村设计
乡村设计作为连接乡村与自然的重要媒介,是以乡村生态为中心的设计活动。面对乡村环境污染、人口流失、经济发展滞后等问题,乡村设计的价值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进一步为乡村创新赋能,促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乡村的全面振兴。杜威·索尔贝克提出“乡村设计是将设计解决问题的属性应用于乡村地区,以培育人们独创性、创业才能、创造性和创新力的方法论”。[1]该观点强调运用乡村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乡村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国内外学者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与乡村问题的复杂性,系统研究了乡村设计与乡村振兴的相关问题。针对乡村设计,目前的研究可概括为以下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乡村设计是一种体系化设计。邹其昌[2]提出,乡村设计是一种立足体系结构,以体系思维或体系理论展开全视域全系统性的设计研究与实践。曹田[3]在“文化整体观”的哲学引导下,提出“城乡互构—乡村设计”。[4]主要探讨了国内外的设计伦理,认为成体系的乡村设计可以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一个现实而前瞻的解决方案。[5]通过城市设计理论,梳理了乡村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构建了乡村设计的框架和指标。其中,邹其昌侧重于探索与建构当代乡村设计理论体系,属于宏观的理论构想;曹田、Zhang, JX、Zhu, L从设计学视角探讨乡村设计,重点在于利用乡村设计体系性解决城乡问题;Wang, Y、Zhao, JL等研究了乡村设计的要素、结构关系和系统边界。以上研究都对乡村设计的体系建立作出了分析,为后续论证乡村设计的价值范域提供了重要宏观视野。
图1 乡村资源的构成要素
第二,乡村设计是利用乡村的优势特色资源,确立价值体系的创新活动。吴小勉、陈庆军、陈华钢等主张以乡村资源为导向,运用设计手段将乡村原始资源转化为当代社会的文明要素。通过设计将乡村原始资源转化为乡村发展资源(如图1),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乡村全面协调发展问题。具体而言,吴小勉、冯易[6]的研究重点在于构建以人为本的乡村服务设计体系;陈庆军、袁诗群[7]提出通过多元整合资源重塑乡土价值体系;陈华钢、高云庭[8]从文化资源的角度归纳了乡村设计的一般路径。尽管侧重点不同,但三者的研究都是以设计实践为基础,强调利用乡村资源构建设计体系,具有鲜明的在地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特征。
第三,乡村设计在于唤醒和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改善乡村环境。梁漱溟[9]作为乡建先驱,将乡村设计付诸实践,提倡“政教合一”启发村民自觉性,但因过于重视文化原因,没有真正解决村民的多重利益诉求;张犇[10]提出乡村设计应为村民提供自我赋权和改善生活的有力条件,认为应从乡村本来的逻辑出发进行乡村设计,强调村民的主体性和需求;刘玉飞、王雷等[11]以设计实践为例,提出并探讨了乡村设计的“在地性研究”问题,强调设计者在乡村设计中转换角色的意义。从几位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乡村设计并非对已有乡村文化的根本性重建,而是在恢复、修复乡村礼俗秩序和伦理精神的基础上对乡村进行综合提升,村民在其中发挥的主体力量不容忽视。
综合看来,以上三类观点实际上并不冲突,而是针对乡村发展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分别从不同层面做出思考。宏观的乡村理论体系,为总体把握乡村设计提供了多维视角和系统框架,中、微观的乡村设计实践,则可以更真切地贴近乡村设计的现实语境,为发现问题、寻找策略提供有力支撑。研究者和设计师们以国家战略为风向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20字总要求,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取得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成绩,积累了实践经验,树立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如渠岩在山西青田和广东顺德的实践,陈庆军在浙江宁海的“联合毕设”行动等。然而,相比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设计实践,乡村设计仍然较多地处于表面的“热闹”层面。虽然设计界和社会各界已经在积极响应,但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乡村设计系统有效的成熟机制。
(二)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出现于20世纪初西方哲学领域。主体间性强调主体间的互相认识和互相理解,倾向处理自我主体如何认识他人、如何理解他人思想、如何形成对世界的共同认知、如何实现主体间的沟通等问题。[12]主体间性涉及的不是一个主体,而是复数主体间的分工协作和对话互动,是主观与客观之外的第三类存在,强调相通性和协调性。作为诞生于哲学领域的概念,“主体间性”理论在文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的渗透和应用,是促进人们从不同角度来审视和丰富“主体间性”的重要维度。在设计领域,“主体间性”主要为深入研究设计相关对象之间的复杂关系发挥媒介作用。
在诸多乡村设计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中,关于乡村设计的主体性通常与“主体间性”形成二元一体的并置讨论,综合看来有三类主要观点:一是重视乡村设计中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此类研究的观点主要基于乡村设计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特征,明确定义多元主体在乡村设计中的角色,促使其充分发挥协同力量。例如,王晶[13]的研究重点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逐步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14]认为有必要在多元主体之间构建横向治理体系;毛一敬、刘建平[15]提出多元主体基于优势互补结成“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上,应确立乡村社会在乡村设计中的主体性地位;Li WB、Wang R[16]通过研究国内外乡村设计动态,分析了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设计理念。以上研究皆希望利用多元主体强化资源有机互补、价值取向互融。同时,也反思了多元主体的思维冲突,以及提高乡村设计对乡村振兴的响应能力。
二是综合把握乡村设计中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张海彬、吴晓倩等[17]提出乡村设计的不同参与主体基于自身需要及利益和环境的重构性,运用“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理念进行对话与互动,提升主体的能动性。王孟图[18]基于调研考察,深度研究乡村设计“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一系列创新理念和实践启示,凝聚“主体间性”的多股乡村建设力量。此类研究主要明晰了当前乡村设计不同参与者的动因和逻辑,推动了乡村设计中“主体性”及“主体间性”话题的再讨论。
三是对城市与乡村主体间性的深入实践。岳志鹏认为,城市和乡村的主体间性认知和深入实践,是重塑科学健康城乡关系的前提基础和有效路径;曹田[19]围绕城乡关系,立足于设计学视角,探讨乡村设计如何在复杂矛盾中寻找积极互动的关系模式,从而缓和城乡矛盾。二者的研究重点在于转变思想认知,树立城乡等值理念,通过主体间性认识和实践,加速城乡融合发展,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但总体上还属于起步阶段。
以上三类观点由讨论多元主体在乡村设计中的角色定位,到对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综合研究,再到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背景进行主体间性研究,呈现出微观到宏观、层层递进的逻辑进路。无论乡村以何为主体,主体性理念都无法规避以自我主体为中心的倾向(如图2)。然而,乡村设计不是单向的传输过程,需要更多交流与互动。尽管乡村的主体是村民这一说法被广泛认同,但是设计如何介入乡村?如何激发主体性的持续生长?如何处理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关系等问题仍然值得深思。[20]乡村设计的多元主体基于乡村这一特定对象,与具有同样功能和视角性的主体参与构造,这说明主体间是相互依赖的。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分析乡村设计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合主体性理论的双螺旋补充,有利于开拓乡村设计的系统性分析框架和总体性反思视野。
图2 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呈现方式
(三)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是否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反映了主体属性与其自身需求之间的价值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因素。李立新提出,设计活动不应偏离价值判断,价值判断能极大程度地影响设计过程和结果。[21]黄凯锋认为,价值判断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其判断标准应从实际价值和具体价值出发。[22]由此可见,价值判断是基于一定价值标准的创造性设计实践活动,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应强调价值的整体意义、情感和功能的价值重构,而不是某种与事实认知毫无联系的认识结果。
设计介入乡村这一创造性活动,有助于探索新时期的乡村如何更好地融入城乡大循环,并在发展的同时,不被资本裹挟,保留乡村特色,摆脱乡村即落后的认知观念,有效激发乡村内生发展动力。在乡村建设从显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逐渐走向隐性的产业现代化、乡风文明建设的背景下,乡村设计可以采用多元创新方式推动乡村产业、生态、文化价值的整体协调发展,实现乡村价值的延伸(如图3)。因此,对量大面广的乡村设计实践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刻不容缓,关系到阶段性经验总结和未来的实践价值导向。当前,已有部分学者对乡村设计的价值进行了思考。
图3 乡村设计的价值构成
汪瑞霞、何疏悦[23]认为,乡村设计的价值取向与评价标准受到现代思潮的冲击;陈庆军、袁诗群[24]探讨了当代设计价值选择以及中国乡村设计的实践问题,将农耕文明、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进行系统融合创新;巩淼森[25]从宏观视角探讨了我国乡村设计的创新机制和设计价值,认为设计学科应在价值定位、方法体系和文化美学等方面做出适应性和主动性的转变;丛志强、张振馨[26]基于乡村设计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主体屏蔽和权力展示,反思乡村设计价值的赋能缺失与服务错位,提出通过研究乡村设计的价值,构建乡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模式。价值判断是乡村设计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对乡村的认知和需求会影响到乡村设计的价值评判。在以往的大众认知中,乡村是落后、贫穷的代名词,应多从城乡互补的价值体系角度关注新时代的乡村发展。当前,关于乡村设计价值判断的研究,主要是对乡村设计的价值分析,但均未提出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
伴随乡村设计的前期计划、中期执行和后期运营维护等阶段,主体之间产生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的复杂性、运行机制的不协调和利益主体的对立性。乡村振兴属于国家战略,作为回应时代发展命题的实践行动,乡村设计应直面这些实践层面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利用主体间性消除外在冲突和内在隔阂,激发主体意识,增强发展动力,形成价值认同,助力乡村振兴。
二、乡村设计主体间性的问题表征
(一)乡村振兴的复杂主体间性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助力乡村实现了一元主体到多元协同主体的转变。乡村现有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外来企业和人员等,它们彼此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难免因观念、诉求和利益的冲突而出现多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局面。在乡村设计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发起者、制定者、监督者和主要推动者,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发挥主导作用。村集体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借助制度、政策、程序等方式实施具体活动,对上落实上级决定,反馈村民意见,对下代表村民利益,管理乡村事务,是具有桥梁纽带作用的执行主体。企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通过政府提供的政策和资源,可以为乡村解决就业,带来经济收入,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也是带动知识、技术、资金和人才下乡的重要力量。村民是乡村中最显性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具有天然的内生动力,以往常常置身于乡村建设实践之外,缺乏自觉的主体性意识。尽管村民主体在现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但通过提升村民对于乡村的认知,可以协同其他主体与乡村形成交往关系。可以说,没有村民的内生动力和主动创造,就不能够从根本上取得乡村设计的成功,因此必须坚守其主体性地位。分析利益相关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实际情况,定位个体在乡村发展中的作用,动员和吸引主体间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多方共赢,有助于提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效果和质量(如图4)。
图4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复杂主体间性
“熟人社会”的传统底色笼罩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27],这意味着设计介入乡村建设注定是一个渐进的长期过程,任何激进短期的思维和实践都不现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不应当遮蔽和忽略其他主体的能动作用,不可能只依靠某个单一主体完成,需要引导和鼓励外来主体共同参与,用对话化解外在和内生、外来和在地的二元对立。因此,运用主体间性理念,在乡村设计实践中进行互为主体的关系构架,能够彰显乡村客观的综合属性,协调调动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减轻政府压力,逐步形成理解、认同与融合的良好局面。
(二)乡村设计运行机制的主体间性
在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区隔不仅是经济上的差异和文化上的断裂,同时在社会形态和运行机制上都有二元表现。因此,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中国历史上,乡村是“皇权不下乡”的自治地带[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也规定乡村实行村委会自治管理体系,乡村的发展历来由单一本地主体主导,与城市的开放包容相比,多数乡村偏于内向单一的社会系统结构和形态。新时代城乡之间不再是乡村人口、资源单方面涌入城市,转而形成了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良好局面。因此,城乡一体化的最佳体现是统筹规划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乡村村民,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协调等途径,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政策措施、产业发展、经济市场等领域的发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不能管中窥豹,要抓住城乡二元背景下乡村设计运行机制的主体间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乡村基层治理制度、土地制度、经济结构等是乡村运行机制必不可少的主体。其中,乡村基层治理制度是一个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密切相关的复杂治理系统,通过着力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新时代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乡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9]作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乡村基层治理制度可以促进城乡土地制度和经济制度一体化。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根本原因在于乡村经济属于传统农业,城市经济属于现代工业,传统农业生产力低于现代工业生产力,劳动报酬不成正比,从而在经济发展上产生差异性。完善土地制度可以将土地资源转化为经济来源,提高土地流转,调动村民积极性,激活主体意识。土地制度能够固化、暂缓和加剧二元经济结果,从而影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又能促进建立适宜的乡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推进乡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设计运行机制之间权责虽有不同,但通过相互作用,推动乡村设计振兴乡村经济,可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破除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壁垒。乡村设计作为一个系统实践工程,既需要各权力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需要多方通力协作、合作共赢,从而在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相互理解、相互认可、相互依存的乡村设计运行机制(如图5)。
图5 城乡二元背景下乡村运行机制的主体间性
(三)乡村设计利益多元的主体间性
协调多利益主体的诉求异同,平衡权责关系,是顺利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保障。乡村设计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本地主体和外来主体,这三大类主体共同构成了利益多元的乡村设计共同体。通常情况,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参与乡村设计的现象不可避免,但是如果其主体性始终高于利益判断,或由单一主体主导乡村设计,即使当下能够解决一部分乡村发展的问题表征,但另一部分隐于深处的问题也必然会逐一浮现。比如,政府主导的乡村设计是将乡村建设的成效成果作为政绩的重要部分,容易忽视商业逻辑,在经济发展上往往失利;本地主体主导的乡村设计是将乡村资源作为致富资本,希望能够尽快致富,但大多因缺乏专业知识、资金与行政助力而难以持续;外来主体主导的乡村设计期待在实践推广中产生丰厚的回报,强调短期利益与精英审美,往往忽视村民认同并造成文化胁迫。面对乡村设计利益主体的不理解、不参与和不接纳,更应该强调主体间性,平衡主体诉求,最大限度地消解多元主体的对立关系,以平等参与者的身份共同建构乡村。
乡村设计既要满足政府主体定位,也要满足外来主体运营诉求,更要顾及本地主体的故乡构想和居住诉求。政府主体的诉求是乡村兼顾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本地主体的诉求是乡村得到品质提升的同时兼顾利益及传统;外来主体的诉求则是在合理投入的情况下提升空间的艺术感、体验感,并从中获利。这就要求乡村设计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文化延续及村民归属感、获得感的提升。同时,政府主体具有制度优势,本地主体具备资源优势,外来主体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三者都是有序推进乡村设计的必要条件(如图6)。因此,协调多元利益主体,提炼共同诉求,通过赋能赋权促进参与和激发参与者能动性,成为乡村设计的必然要求。
图6 乡村主体多元利益的过渡融合
作为一种当代实践形态,设计与乡村交叉互渗不足,由此牵扯出大量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面对千头万绪的乡村建设难题,必须重回最初的叩问:乡村设计的出发点是什么?乡村设计的主要目标就是让全体村民和其他参与者共享设计成果,其主体间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发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点,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激发各方的主体性,从而构筑起主体间性的基础。[30]乡村设计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存在互动、猜忌、交流、矛盾等现实痛点,“主体性”的边界在多维视角及话语的掣肘、博弈、磨合之下不断被突破,从一个个独立个体逐步转变为一个多元整合体,[31]遂在动态趋势中生成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话语转换。
三、乡村设计的价值判断
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常态,在此视域下乡村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一种温和的内生路径,设计介入乡村是对时代需求的回应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新策略。[32]乡村的向上发展对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许多乡村地区打着“乡村设计”旗号,实则进行“城市设计”,此类乡村设计存在同质化与猎奇化,缺乏乡村主体的有效发声,可持续性不强,没有完整地传播乡村图景、乡村文化和乡村形象。由此不禁反思:乡村设计,价值何为?
价值问题是设计的一个基本问题涉及伦理判断。设计关联价值关怀,价值促进设计发展,设计与价值彼此相融统一。李立新在对人类实际设计活动的历史考察研究基础上,将设计价值定义为“在主体与客体间相互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种正负效应”,“正效应”指正面价值——积极、良好、完整、全面的发展,“负效应”指负面价值——消极、不良、不合理、腐朽、丑陋。[33]据此,乡村设计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基于评价主体的客观需求,并受评价主体本身的客观条件制约。不同主体对同一评价对象的评价标准会有差异性,这就使乡村设计的设计价值呈现多义性。多义性并不与正确性相冲突,乡村设计的价值既包括能、利、美,也包括不能、不利、不美。在判定乡村设计的设计价值时要强调其正向性与负向性(如图7),通过对比真正揭示价值的本质,由此规范设计行为。
图7 乡村设计的价值判断维度
(一)乡村设计的“能与不能”
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为乡村带来政策、人才、资金等资源,但若缺乏设计的加持,乡村将会被建设为“美丽乡村”的模板、城市资本的道场,这种假想式开发容易忽略乡村真实诉求,破坏乡村生活秩序,将乡村面貌推向同质化和单一性,难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政府推行的“美丽乡村建设”,到企业开发的“乡村旅游规划”,再到专家倡导的“乡村遗产保护”,不同主体开展了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工作,在可探索的广袤乡村中迸发出新活力。但在当代中国乡村振兴的宏大议题之下,同时夹杂着大量由权力或资本主导的“乡村改造”,这股“去主体化”的乡村建设热度急需一番清醒的冷思考。[34]乡村设计不能仅是打造一个农家乐、画家村或创客村,诸如此类的乡村景观再造并非设计介入乡村的第一要义。
设计介入乡村的宗旨不只在于审美建构,更在于人心建设,通过对乡村设计“主体性”及“主体间性”的综合把握,凝聚多重乡村建设力量。乡村设计的起点是乡村本土资源,通过挖掘资源,洞察机会,打造一村一品,以综合性思维凸显设计本体,是乡村设计的价值所在。设计作为强有力的整合工具,旨在促进乡村产业、文化、生态的整体和谐发展,让乡村成为凝聚乡情、乡愁、乡土味的场所,乃是乡村振兴的现实意义。
(二)乡村设计的“利与不利”
乡村产业资源除了在地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有隐蔽性,切实可行的乡村设计可以为乡村带来利益,如改善居住环境、丰富精神文化、提高知识水平、降低贫富差距、提高土地利用率、带动经济发展等。在不破坏乡村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普遍的乡村设计均能给乡村带来短期利益,此类设计工作主要是由乡村内在主体和外来主体完成。将价值从短期利益发展成为长期利益,需要乡村设计具备生态化、有机化、特色化、品牌化,通过积极开展乡村实体经济,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经济脱虚向实。在此需要注意,一些长期利益的设计在前期并不具备短期利益,这种乡村设计更需要从宏观角度考量,因此多为政府主体发展国家战略的行动。
现代设计是工业化的产物,客观上首先与第二产业适配,囿于城市设计思维的桎梏,乡村与设计之间存在陌生和边缘化现象。乡村的产业化程度不高,设计需求小,收入水平低,以往设计介入乡村的动力不足,未能在乡村振兴中建构话语权。通过研究乡村设计的主体间性可以发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设计介入乡村、改变乡村已成为时代要求。在乡村设计中要多促成短期、长期利益,避免不利。避免不利首先是要避免伤害乡村,给予乡村尊重,保护乡土生态文化,坚持生产与生态并重,保护与开发并举。作为一种新兴的、积极的社会文化力量,乡村设计的宏大格局促使自身承载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尊重广大村民的现实物质需求,为村民拓展收入来源;另一方面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引导多元主体树立文化自信,持续健康生长[35]。
(三)乡村设计的“美与不美”
乡村设计美的标准是什么?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美丽乡村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具体要求。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下,美丽乡村建设评价国家标准专家审查组组长魏玉栋提出,乡村设计应具备产业美(自然生态、文化创意、重视品牌)、村庄美(自然肌理、生态治理、科学管理)、人文美(秉承传统、村风文明、文化特色)、生活美(提升生活质量、经济平衡发展)。德国巴伐利亚农村发展局前局长Holge Magel提出运用设计策略推进“城乡等值化”,解决城乡经济发展失衡问题,进而转变以往乡村地区生活质量低的刻板观念。美丽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以此为目标,完成的恰到好处的乡村设计具有美的价值。基于此,若反其道行之,过度设计将产生负价值,则为不美。
乡村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许多看似属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宏大视野的问题,在具体化时往往又归结为设计问题,因此,乡村设计的优与劣、成与败,关系到能否真正解决或缓解乡村问题。[36]乡村振兴战略为设计介入乡村提供了时代契机和广阔空间,正如方晓风教授所言:“无论如何,设计与乡村不再隔膜,这是设计与乡村的双重希望和机会。”[37]乡村设计的过程同时是重新审视和挖掘乡村价值的过程,既要符合时代特征,同时具有记忆传承。因此,乡村设计要重回价值层面,着力激发和汲取乡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逐步形成“乡村美不美,关键看设计”的共识。
结 语
在当前“城乡中国”的大背景下,不可将城市与乡村割裂进行谈论,“乡村设计”与“城市设计”也绝非只是基于地域的划分。作为中国的底色,乡村自身携带的自然环境和质朴人情,让设计回归到人与环境的本质;同时城市与乡村、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复杂问题,又给设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长期失语的乡村重回大众视野,多元主体的介入促使乡村设计多元发展,同时也基于各自利益产生了诸多问题。
分析乡村设计的主体间性和多元价值,一是寻找解决乡村设计单一主体性的机制、策略,协调乡村设计的价值评价标准。乡村设计的主体性无法根本消除,也无须根本消除,运用主体间性协调多方矛盾,整合共同利益,可以促使各主体发挥协同力量,推动乡村产业、生态、文化价值的共现。二是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分析乡村设计主体构成,并定义价值评判标准,凸显设计在乡村中的价值效应。通过设计赋能和参与赋权,调动主体参与积极性,使各利益主体在乡村设计中能够达到最大公约数,实现乡村设计利益最大化,效益最大化。三是通过主体间性理论为构成乡村设计的价值体系提供明确的、可操作的可行路径和方法。价值总是与评价紧密相连,以评价主体的客观需要为基础,根据价值构成定义乡村设计是否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利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设计,从宏观层面限定设计方向和设计思路,进行价值取舍。
乡村振兴既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根本策略,也是推动乡村有序健康发展的价值目标。当前城乡二元格局依然存在,但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融合的趋势非常明显,从单向城市化转向城乡互动,从城乡一体的价值体系诠释乡村振兴的设计嵌入手法,唤醒设计与乡村的共生力量,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乡村建设方兴未艾,未来乡村设计会走向何方尚无法定论,但新时代乡村设计已经突破主体性边界,在实践形式、机制创新、价值效应等方面呈现多样化趋势,设计介入乡村、改变乡村已成为时代要求。
(责任编辑 尹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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