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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文创中小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17-09-02 文化产业新闻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首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缓征、减征乃至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待遇 。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文化产业的中小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也对文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了精心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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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


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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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财税政策领域


一是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结合国务院有关基金设立批复方案,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三是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2、融资方面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3、权益保护方面


一是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是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法律落实方面


“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5、其他


在创业创新方面,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程序便利化,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改造投入;

  

在市场开拓方面,明确提出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服务措施方面,提出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并明确规定各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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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盘点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规模虽小,但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文化产业的中小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些更是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扶持,小编特此对文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了精心盘点。



《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8月19日,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在国家部委层面上,首次发文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为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工作明确了目标、方向和任务。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17条具体政策内容。


本次意见有几个亮点,一是把小微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市场的主体来加以培育。二是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三是强化和延伸了财税和融资方面的相关政策,四是鼓励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新兴创业载体的发展,拓宽小微文化企业的互联网创业发展渠道。五是提出在公共服务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


《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2015年1月26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保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引导保险行业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给予从事小微企业经营和服务的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征信系统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强调了信用保证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的重点领域、经营模式、产品创新、增值服务等方面内容。


《指导意见》有以下亮点:一是政策引导创新经营模式。《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这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三是试点放开央行征信系统。《指导意见》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四是鼓励创新资金运用渠道。《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工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 45 33814 45 15289 0 0 2942 0 0:00:11 0:00:05 0:00:06 3060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五项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5年5月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入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的城市,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此外,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了今后5年的主要任务、关键工程与专项行动。



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配合总体目标,规划提出五大发展任务:推进创业兴业,激发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增强动力;推动转型升级,改善供给;拓展内外市场,开放发展;推进职能转变,改进服务。


此外,规划还提出了“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产业集群发展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专项行动等六大关键工程与专项行动。


规划支持中小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新颖化理念,在样式、外观、规格、功能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艺术化等创意和设计,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细致化等产品和服务,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需求,通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的新颖化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


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2014年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城市的工作进行了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估。结果表明,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国32个实施城市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专利结构不断优化,发明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创新活力不断迸发。


“十三五”期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亟需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热情。


2016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落实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出意见。


《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


2017年08月03日,工信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信息畅通、快速响应、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服务范围广泛覆盖、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的目标。形成一批运作规范、服务业绩突出的窗口平台和服务机构,服务供给总量有效扩大,服务满意度90%以上,推动平台网络服务网络化、品质化、精准化、智慧化发展。


《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平台网络运营中的重点环节,提出了五大重点任务。


一是扩大覆盖范围,强化平台网络骨干架构作用。以地区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为基础,提出拓展平台网络在区、县的纵向覆盖以及在各类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基地等的横向覆盖,并引导各领域资质好、能力强、信誉佳、规模大的优质服务机构在平台网络聚合。


二是推动开放共享,加强平台网络服务资源深度合作。包括建立服务资源、服务信息等共享机制,鼓励省平台之间、省平台和窗口平台、窗口平台之间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支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平台网络作为中小企业工作平台,推动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的交流对接与合作。


三是探索长效机制,引导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有序发展。提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通过公益性服务清单的方式,对符合清单要求的公益性服务给予支持;鼓励各级平台在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积极探索与开展个性化增值服务,提高平台网络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创新服务方式,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平台网络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推动线下服务线上化;鼓励通过扩展线下服务内容、开展线上线下同步的服务活动、引入新模式等手段,促进平台网络扩充服务供给方式。


五是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个性化精准对接能力。《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平台网络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鼓励各级平台通过订单式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特色化、精准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向网络化、品质化、精准化、智慧化的方向发展。


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财政支持力度。要求各地加强支持,推动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及公益性服务开展;积极利用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平台网络发展;鼓励通过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补贴、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方式引导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本文由文化产业新闻综合。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法律图书馆、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转载请注明。

文编:徐凯

美编: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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