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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网信办让我给你捎句话!

2017-09-07 文化产业新闻


THURSDay

聊天有风险,建群需谨慎。


刚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将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纳入管理范畴,明确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违法违约情节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如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等,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通俗的讲,群里涉及不良言论,群主将承担责任。


心疼群主啊!


一、社群生活方式下,网络群组乱象丛生


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同时,难以直接监管的网络社群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工具。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买卖股票、火车票黄牛、文交所、原油期货……监管不易的QQ群、微信群近年来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焦点,相对某些电商交易平台,QQ群、微信群这样的社交工具更具有隐秘性,而且便利的移动支付也给各种交易提供了便利。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去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每个人手机中加入的群非常多,群里偶尔冒出个挑逗动图、情色小视频,并不算罕见。此规定的出台,也导致这类小动作,将触犯法律的黄线!


二、由组织者变管理者,谁建群谁负责!


群主的责任是在他建立了这个群的行为后产生的。


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这次出台的《规定》中,国家对“群主”的定义更加全面。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简单点说,群主对自己的群组不负责,对违法信息不制止,不仅自己的管理权限被封停,信用等级会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权力多大,责任就该有多大,谁让你是大家的群主呢。


三、是挑战也是机遇,一个优质的网络群组究竟该如何运营?


随着国家对网络群组信息的把控与监督日益完善,乱象丛生的QQ群、微信群势必能得到规范的治理。不良信息与违法交易的退场,为网络社群的运营抛出了新的问题。


互联网带来了巨量信息的无障碍传播和零成本获取,信息流畅沟通也带来人群根据喜好、习惯、专业等方面的聚合。之前没有互联网只能和周边的人进行聚合,规模小。有了互联网,有了更多的链接机会,会链接到更多跟自己有同样想法的人。这些人在一起就会使得信息更加专业,就会带来巨大的价值。


让一个网络群组持续活跃,核心则是要持续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与内容。运营好一个微信群,本质上就是社群管理问题。


1、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个社群把大家伙结合在一起,健全的管理制度必不可少,无规矩不成方圆。什么话题该谈,什么话题不该谈。什么的信息能发,什么信息不能发......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健康的社群环境很重要。正如日常居住的小区一样,没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大家的生活环境就会一团糟。

管理制度中有一项重要的就是激励制度,如果中间有人持续的为大家带来价值,设置一种制度为他带来价值或精神激励也是一种不错的方法。长此以往,可以提升整体的活跃度。


2、有明确的社群愿景


马云今年在绿年会谈梁山将士为什么失败时,谈了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形成明确的愿景,就是大家伙聚在一起到底是为了什么?一切一切的社群运营都要围绕这个愿景来实现。


有的是兴趣群,兴趣群的愿景就是线上交流经验,线下聚会实操等等。
有的是专业群,专业群就是不断的向大家分享干货,提升各位的专业能力。
有的是人脉群,愿景可能是结识更多的专家学者,最终实现价值转化。

搭建明确的社群愿景,这样的运营措施可以使得群活跃度和专业度瞬间提升。


3、线上线下互动


好的社群会定时组织线下互动,在线下群友互相认识,和线上的互动相比,线下更能够培养群友感情,一方面可以激发群友的集体感和家庭感,情感上可以融合到群体中。

另一方面,线下信息沟通更加畅通,也更能够产生高价值的结果,同时也可以尝试不同形式的变现。


延伸阅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本文由文化产业新闻综合文章来源:电脑报(张毅)、知乎(夜光寒)、新华社、国家网信办、网络传播杂志,腾讯新闻。转载请注明。

文编:康璐玮

美编: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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