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被罚2万 滴滴司机状告昆明市交运局
滴滴司机韩美仑(化名),5月11日在西北部客运站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确认为“非法营运”,18日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韩美仑缴款领车后,委托律师起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2日,呈贡区人民法院立案。
5月11日上午10时10分,韩美仑驾驶自己的云A×RD××海马牌轿车,行驶在普吉路上,她和车都在滴滴平台上注册为网约车。这时她抢到前往西北部客运站接送客的单子, 待乘客上车不久,正在西北部客运站开展交通稽查的昆明市运管局、出管局工作人员拦下她,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认定她属于“非法营运”,当场对双方作了笔录,暂扣了车辆。
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审理作出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10时10分,驾驶云A*RD××海马牌轿车,在西北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谭某某处以罚款两万元的处罚。要求在15日内到昆明市富滇银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在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韩美仑当天缴纳了罚款,取出了轿车,但是,她对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随后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起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请求:依法确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指派范飞、杨栎莼律师接手韩美仑的案子。6月2日,呈贡区人民法院已经对起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纠纷案立案。
律师认为:本案的经营主体不是原告,其不是被告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被告在违法事实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
昨天,范飞律师介绍了该诉讼案的关键点:“首先,当事人滴滴司机,即原告不是被告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因为原告是为滴滴平台招揽的乘客提供接送服务,经营主体并不是原告,而且乘客并未当场付款给滴滴司机。另外,被告执行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只是地方性规章,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作为支撑,被告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
据悉,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对韩美仑予以免费的法律援助。
今年5月,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市“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截至5月18日共查处274辆非法营运车辆。据群众反映,其中大部分是滴滴等平台的网约车。之前向出管局相关人士了解到:这是针对非法营运的一次集中行动,绝对不是针对滴滴等网约车的查处行动。
昨天就此案向出管局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还没听到任何消息,关于查处非法营运的新情况,需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后才能回复。(都市时报首席记者 黄朝红)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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