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监管处罚动态 | 内幕交易汇总(2022.02.24)

行家点评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监管处罚动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2021.02.12-2022.02.24)

本文是券业行家『监管动态』系列20220224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系列

(2022.02.12-2022.02.24


当事人:王森荣,男,1971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海南证监局对王森荣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森荣申请,海南证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王森荣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森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名臣健康)管理层计划立足于主营业务,在市场上寻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健康领域企业进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开始将收购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长陈勤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东松,财务总监彭小青和广发证券杨某建(疑似:杨常建)在上海见面会谈,陈勤发希望杨某建帮忙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帮助名臣健康进行业务转型。


2020年5月底,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向陈华升了解其名下游戏公司是否愿意出售。陈华升表示暂时无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陈华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东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东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陈勤发、彭小青和陈东松前往广州考察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会议室同陈华升、杨某建、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进行会谈,孟某、郑某伟分别介绍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名臣健康管理层也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项目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陈勤发、副董事长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购需求,经与杨某建及陈华升电话沟通,约定于6月28日在汕头进一步沟通。


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及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进行会谈。双方就各自公司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就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会谈。收购事项双方对具体收购方案及协议草案中的业绩承诺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及协议。


2020年7月25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赴汕头,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进行第二轮商谈。结合初步审计和评估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再次论证修改。


2020年8月5日,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陈东松、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许绍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森荣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王森荣”国盛证券账户2017年11月24日开立于国盛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王森荣”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7月3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汕头澄海文冠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名下国盛证券账户和广发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362,700股,成交金额6,655,914.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0年8月11日、1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629,070元,合计获利1,960,750.26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王森荣”国盛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资金来源于证券账户留存资金、2020年7月20日卖出“新光药业”所得2,469,647元及2020年7月24日至8月3日分七笔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3,800,000元。


“王森荣”广发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资金来源于2020年8月3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300,000元。


(三)账户控制情况。


王森荣承认其名下国盛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由其控制和操作,交易“名臣健康”由其本人决策,使用其本人手机下单操作。 


(四)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臣健康副董事长许绍壁认识,王森荣名下的汕头市益宇纸塑有限公司与许绍壁创立的汕头市嘉晟印务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两人会相约去朋友家聚会喝茶,并曾一同旅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7月7日至 8月8日王森荣与许绍壁存在17次手机通话。


(五)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王森荣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王森荣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3日多次转入资金,并于2020年7月20日、24日、27日、28日、30日、31日和8月3日持续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个交易日8月11日、第四个交易日8月13日全部卖出。


二是王森荣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联络时间基本一致。王森荣与许绍壁于2020年7月17日手机通话,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0日,王森荣买入“名臣健康”2,564,677元;王森荣与许绍壁于7月24日晚上两次手机通话,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7日上午,王森荣买入“名臣健康”250,201.5元;王森荣与许绍壁于7月27日下午手机通话,通话后次日7月28日下午,王森荣买入“名臣健康”399,839元;王森荣与许绍壁于7月31日、8月2日手机通话,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8月3日,王森荣证券账户买入1,600,444元。上述交易日买入金额占王森荣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部买入金额的72.34%。


三是王森荣使用新开立证券账户买入“名臣健康”,并且买入“名臣健康”系其首次交易该股票。“王森荣”广发证券账户系2020年7月31日新开立账户,开户后第一个交易日8月3日交易的首只股票即为“名臣健康”。“王森荣”国盛证券账户在2020年7月20日买入“名臣健康”前从未交易过该股票。


以上事实,有重大事项公告、收购事项说明、交易进程备忘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森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王森荣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王森荣未从许绍壁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王森荣账户交易不异常。王森荣交易“名臣健康”未背离平时的习惯性交易做法。


第三,王森荣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不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认定王森荣与许绍壁存在17次手机通话中,只有6次通话发生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一日或同一日,且通讯记录的主叫方多数是许绍壁。涉案内幕信息形成于6月28日,但王森荣首次交易“名臣健康”为7月20日,中间间隔22天。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交易“名臣健康”中只有两笔是在其与许绍壁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买入,其他通话均是在交易时段以后进行,且次一交易日也未发生交易。


第四,卷宗中未见涉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制作笔录或具有笔录等同记载的拍照、录像资料,相关证据不能采信。


经复核,海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认识,且两人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许绍壁存在17次手机通话,并实施了交易“名臣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证据,王森荣所述与许绍壁喝茶接触时未谈及各自公司业务及许绍壁在笔录中否认向王森荣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并不能否认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第二,王森荣交易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王森荣使用新开立证券账户买入“名臣健康”,并且买入“名臣健康”系其首次交易该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多次转入资金并持续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第四个交易日全部卖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森荣证券账户开立、账户资金变化、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王森荣所述因看好涉案股票、基于分析判断等理由交易“名臣健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外所进行的股票投资与本案交易行为进行对比,不能构成合理解释或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王森荣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联络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许绍壁2020年7月17日手机通话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0日、7月24日手机通话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7日、7月27日手机通话的次日7月28日、7月31日和8月2日手机通话的第一个交易日8月3日,王森荣证券账户买入“名臣健康”金额占王森荣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部买入金额的72.34%,涉案交易行为异常性明显。王森荣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同许绍壁电话联络次数与交易行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不完全一致的解释,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本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海南证监局已向王森荣出示微信电子证据取证笔录、证据封条、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其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可。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没收王森荣违法所得1,960,750.26元,并处以3,921,500.52元罚款。



当事人:李璇如,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海南证监局对李璇如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璇如申请,海南证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李璇如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璇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以来,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管理层计划立足于主营业务,在市场上寻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或健康领域企业进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开始将收购目标放宽到动漫及游戏类项目。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长陈勤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东松,财务总监彭小青和广发证券杨某建在上海见面会谈,陈勤发希望杨某建帮忙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帮助名臣健康进行业务转型。


2020年5月底,杨某建会见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并购需求,向陈华升了解其名下游戏公司是否愿意出售。陈华升表示暂时无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陈华升联系杨某建向其介绍了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雷焰)的经营情况。随后,杨某建向名臣健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东松介绍了这两家公司的情况,陈东松表示愿意到上述两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陈勤发、彭小青和陈东松前往广州考察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会议室同陈华升、杨某建、海南华多总经理孟某、杭州雷焰总经理郑某伟进行会谈,孟某、郑某伟分别介绍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名臣健康管理层也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项目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陈勤发、副董事长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经研究认为海南华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购需求,经与杨某建及陈华升电话沟通,约定于6月28日在汕头进一步沟通。


2020年6月28日,杨某建、陈华升、孟某及郑某伟赴汕头名臣健康总部,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进行会谈。双方就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就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交流,名臣健康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意向,基本上确定了现金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的原则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会谈。收购事项双方对具体收购方案及协议草案中的业绩承诺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及协议。


2020年7月25日,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赴汕头,与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及陈东松进行第二轮商谈。结合初步审计和评估情况,对交易方案进行再次论证修改。


2020年8月5日,陈勤发、许绍壁、彭小青、陈东松、杨某建、孟某、郑某伟及中介机构人员进一步协商交易方案并基本达成一致,开始准备交易协议,名臣健康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与海南华多、杭州雷焰签署交易协议。同日,名臣健康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100%股权的议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发布《关于收购海南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雷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8月10日,许绍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璇如内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2015年5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汕头澄海文冠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6日合计买入“名臣健康”37,600股,成交金额683,38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0年8月11日、12日、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48,698元,获利263,952.28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资金,来源于原证券账户沉淀资金和2020年7月31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的120,000元。


(三)账户控制情况。


李璇如承认其名下广发证券账户由其控制和操作,交易“名臣健康”由其本人决策并下单操作。


(四)联络接触情况。


李璇如系王森荣配偶,两人共同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存在17次通话,其中,王森荣于2020年7月17日与许绍壁通话,从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20日开始,王森荣陆续买入“名臣健康”。李璇如、王森荣均承认李璇如从王森荣处获悉王森荣购买“名臣健康”的事实。


(五)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李璇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买入“名臣健康”系其首次交易该股票,且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2015年开户以来,“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从未交易过“名臣健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名臣健康”系首次交易该股票。该账户近三年来交易单只股票金额绝大多数在10万元以下,仅有两只超过10万元,交易“名臣健康”金额683,389元较过往交易其他股票的金额明显放大。


二是连续单向买入,交易股票集中。“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7月21日、22日、31日和8月6日连续单向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该股票占期间买入全部股票金额的83.84%,交易股票集中,且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后继续买入,交易意愿强。


三是李璇如证券账户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广发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22日、31日和8月6日持续买入“名臣健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个交易日8月11日、第三个交易日8月12日大量卖出,8月17日全部清空。


四是李璇如证券账户交易“名臣健康”时间与王森荣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之间的联络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存在17次通话。李璇如证券账户首次交易“名臣健康”时间即2020年7月21日,为王森荣、许绍壁7月17日通话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也是王森荣证券账户首次买入“名臣健康”的次日。


以上事实,有重大事项公告、收购事项说明、交易进程备忘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璇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李璇如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李璇如不知道涉案内幕信息。王森荣和李璇如说了买了“名臣健康”,李璇如跟风买入。本案在推定李璇如丈夫王森荣内幕交易“名臣健康”基础上,推定李璇如也进行内幕交易。因王森荣并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故无法推论出李璇如从其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李璇如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名臣健康”行为不异常。李璇如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是基于普通股民跟风模仿、依靠感觉交易的炒股习惯。内幕信息公开后,李璇如后续仍然多次交易该股票。


第三,李璇如若干次交易行为既与王森荣、许绍壁有关通话记录接触时间不一致,也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不一致。


第四,卷宗中未见本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制作笔录或具有笔录等同记载的拍照、录像资料,相关证据不能采信。


经复核,海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存在17次通话,并存在交易行为。李璇如系王森荣配偶,两人共同居住。李璇如、王森荣均承认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从王森荣处获悉王森荣购买“名臣健康”的事实。


第二,从涉案交易行为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璇如系其首次交易“名臣健康”股票,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连续单向买入,交易股票集中,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后继续买入,交易意愿强烈。李璇如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买入和卖出“名臣健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璇如所述基于打听跟风操作交易“名臣健康”,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外所进行的股票投资与本案交易行为进行对比,不能构成合理解释或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森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存在17次通话。李璇如证券账户首次交易时间2020年7月21日为王森荣、许绍壁7月17日通话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也是王森荣证券账户首次买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李璇如交易“名臣健康”的时间与王森荣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许绍壁之间的联络时间基本一致。


第四,关于本案微信记录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问题。海南证监局已向李璇如出示微信电子证据取证笔录、证据封条、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其已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可。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没收李璇如违法所得263,952.28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王冬梅


事由:王冬梅内幕交易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海华)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17日,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ST海华原第一大股东,简称:青海重型)将所持有ST海华41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期限3年。期间,青海重型的流动性出现问题,经过磋商,融资期限最终延期至2020年6月15日,如逾期青海重型将面临被起诉并质押股份被拍卖的风险。为此,青海重型一直多方寻找受让方,计划通过转让股权解决问题。


2020年6月2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以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重型控股股东)的名义与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联顺科技)签署关于将青海重型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的保密协议。


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通知王某梅前往广州参加上述股份转让相关会议。


2020年6月12日,青海重型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青海重型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


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股权转让完成后,联顺科技将成为ST海华第一大股东。


青海重型将其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导致ST海华第一大股东由青海重型变更为联顺科技的事项,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形成,至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公告后公开。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电话通知王某梅参加相关会议,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


二、王冬梅内幕交易“ST海华”。


(一)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


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两人长期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楼,日常有联系,相互拥有对方家中钥匙;王冬梅与王某梅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且存在单次借款超过10万元的情形;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及王某梅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替王某梅及其配偶吴某申购新股和买卖股票。


(二)王冬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梅存在联络接触。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1日王某梅出差之前,王某梅与王冬梅均在家居住,2020年6月9日,两人有过联系;2020年6月10日晚,王冬梅与王某梅有过2次电话联系。


(三)涉案证券账户控制、资金划转及交易情况。


“王冬梅”“李某林”2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由王冬梅控制并下单交易,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其一,“王冬梅”证券账户,由王冬梅本人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西宁湟光证券营业部(现为中国银河证券西宁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王冬梅”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该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及涉案期间王冬梅通过现金存入和银行转账方式共转入的19万元。该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合计买入“ST海华”193,801股,成交金额为500,183.64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3,732.45元。


其二,“李某林”证券账户,由李某林(王冬梅丈夫)本人于2009年10月12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西宁湟光证券营业部(现为中国银河证券西宁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李某林”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该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及涉案期间王冬梅通过现金存入和李某林之姐李某青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转入的24万元。该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合计买入“ST海华”250,500股,成交金额为648,128.00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82,023.59元。


(四)王冬梅交易“ST海华”行为明显异常


其一,连续3天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买入“ST海华”80,200股;2020年6月11日买入“ST海华”59,300股;2020年6月12日买入“ST海华”54,301股,该证券账户2018年以来未有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买入“ST海华”116,100股;2020年6月11日买入“ST海华”41,700股;2020年6月12日买入“ST海华”92,700股,该证券账户2018年以来仅发生过1次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


其二,重仓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开盘前,账户余额311,003.74元,当日买入“ST海华”206,916.00元;2020年6月11日,银证转入5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53,374.00元;2020年6月12日,银证转入14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39,893.64元,账户余额仅剩13.13元。“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开盘前,账户余额2,848.42元,当日买入“ST海华”299,730.00元;2020年6月11日,银证转入14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08,771.00元;2020年6月12日,银证转入10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239,627.00元,账户余额仅剩136.03元。


其三,换仓买入。一是2020年6月10日,王冬梅操作“李某林”证券账户完成1笔300,094.93元的91天报价融券提前购回,卖出该账户持有的“分众传媒”2万股(卖出金额合计106,400.00元),用其中大部分资金在当天买入“ST海华”。二是2020年6月11日,王冬梅将其本人证券账户在2020年6月10日以2.66元买入的“ST华鼎”(买入金额合计103,474.00元)以2.65元的价格1笔卖出(卖出金额合计103,085.00元),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T海华”;同日,王冬梅将“李某林”证券账户在2020年6月10日以2.65元买入的“ST华鼎”(买入金额合计108,915.00元)以2.66元和2.65元的价格分2笔卖出(卖出金额合计109,041.00元),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T海华”。


其四,账户组在涉案期间集中交易单一股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王冬梅仅有1次利用账户组在同一时间买入同1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同时,“王冬梅”证券账户在上述期间,主要用于新股申购,仅交易过3只股票。但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王冬梅同时操作账户组集中买入“ST海华”1,148,311.64元。


其五,账户组交易时点与王冬梅和王某梅联系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王某梅与王冬梅于当日联系后,王冬梅在次日买入“ST海华”;王冬梅与王某梅于2020年6月10日晚电话联系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6月12日追加资金继续集中买入“ST海华”。王冬梅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甘肃证监局认为,王冬梅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王冬梅的代理人向听证会提交了王冬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应该为2020年6月12日。


其二,王冬梅与王某梅没有异常联系,其购入“ST海华”是基于当时股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其同时还购入“ST华鼎”,交易“ST海华”有合理解释,上述交易行为与之前的交易习惯一致,不存在异常。


其三,本案调查人员没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在2021年1月11日,本案调查人员与王冬梅的谈话调查中存在诱骗嫌疑,所获证据客观性不足。


综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求甘肃证监局免除对于王冬梅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甘肃证监局认为:


第一,认定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不简单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载为唯一依据。本案中,一是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王某梅长期担任青海重型参股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机电)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青海机电同青海重型、ST海华的对接联络工作,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ST海华股份解决股权质押问题的进展情况。二是2020年6月9日,于某光与王某梅存在通讯联络。三是本案询问笔录显示,于某光称:“我在2020年6月9日,打王某梅的电话199*****738,告诉她基本确定了解决股权质押的事情,已经很靠谱、很接近了,可以解决问题了,让她从青海来广州见证”,王某梅称:“我6月11日去广州,参加青海重型的董事会,通知时没有说具体内容,但是我根据前期的情况判断,应该就是商议转让事项”。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并无不当。


第二,王冬梅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账户组交易“ST海华”,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主要表现在:一是连续3天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自2018年以来不存在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李某林”证券账户自2018年以来仅存在1次连续3天买入同一只股票行为。二是重仓买入。2020年6月10日至12日,账户组交易完成后,“王冬梅”证券账户余额仅为13.13元,“李某林”证券账户余额仅为136.03元。三是换仓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以2.66元的价格买入“ST华鼎”(买入总额103,474.00元),2020年6月11日以2.65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卖出总额103,085.00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买入“ST海华”。“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提前购回1笔300,094.93元的91天报价融券,卖出该账户持有的“分众传媒”2万股(卖出总额106,400.00元),用其中大部分资金在当天买入“ST海华”。2020年6月11日,将2020年6月10日以2.65元的价格买入的“ST华鼎”(买入总额108,915.00元)以2.66元和2.65元的价格分别卖出(卖出总额109,041.00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买入“ST海华”。四是账户组集中交易单一股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账户组在同一时间仅存在1次买入同1只股票的行为,其中,“王冬梅”证券账户主要用于新股申购,仅交易过3只股票。但涉案期间,账户组集中买入“ST海华”1,148,311.64元。五是王冬梅与王某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王某梅与王冬梅于当日联系后,王冬梅次日买入“ST海华”;王冬梅与王某梅于2020年6月10日晚电话联系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6月12日追加资金继续集中买入“ST海华”。另外,王某梅于6月9日接到通知得知要去广州出差,王冬梅与王某梅均承认在王某梅6月11日去广州出差前有过联络,同时王某梅在调查谈话中承认2020年6月9日与王冬梅见过面,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冬梅购入“ST海华”是基于当时股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同时还购入“ST华鼎”,王某梅与王冬梅的联络是为了私事沟通,王冬梅与王某梅没有发生频繁或者长时间通话的异常联系等理由,不足以排除王冬梅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及交易的异常性。同时,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冬梅相关交易行为与之前的交易习惯一致,不存在异常,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王冬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三,甘肃证监局已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调查过程中已调取近3年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内幕信息相关情况,本案当事人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情况,账户组资金来源及交易情况等认定本案当事人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交的相关分时图、K线图、交易对账单、售房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当事人在之前交易中存在连续买入、重仓买入的情形,不能对当事人在2020年6月10日至12日交易“ST海华”时同时呈现的连续买入、重仓买入、换仓买入、账户组集中交易、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异常特征做出合理说明。甘肃证监局在相关谈话调查中不存在诱骗行为,2021年1月11日,调查人员在与王冬梅谈话前,已掌握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日常有联系,且多次发生经济往来,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的证券账户等情况,以及王某梅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0日的通话记录。另外,对于谈话调查中王冬梅是否与王某梅在2020年6月9日至10日联络过的问题,王冬梅仅回答“我们微信联系频繁一些,电话很少打”,并未明确回答上述问题,不存在所获证据客观性不足的情形。本案调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情形,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综上,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梅存在联络接触,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排除其进行内幕交易,甘肃证监局对王冬梅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王冬梅为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受伤正处于康复阶段,孩子正在上学,55万元的罚款严重超出了王冬梅的经济水平,明显过重。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王冬梅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甘肃证监局决定酌情减少对王冬梅的罚款数额。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没收王冬梅违法所得155,756.0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张炯,原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炯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日,郑某刚召集李某华、高某、杨某、穆某光等人开会,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项目推进会,李某华、杨某、高某、庄某、穆某光、陈某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收购意向,商讨收购架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要求中介方进场开展工作等。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与BASF项目交流会议,李某华、张炯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及杉杉股份已经开始战略重组,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2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方开始现场工作。


2020年5月26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确定重组方案、定增方案,商讨收购和协议条款。


2020年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并发出通知,将于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因故推迟至6月9日召开),审议事项包括:收购LG化学下属偏光片业务构成重组相关事宜、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020年6月5日,陈某在“杉杉股份董事会专网”微信群中通知,杉杉股份于6月5日接到LG化学中标通知,确定启动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事宜。


2020年6月9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主要内容为LG化学将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持股公司,杉杉股份通过对该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70%的股权,并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此次交易基准购买价为7.7亿美元,杉杉股份拟定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6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1.35亿元。6月9日晚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予以公告披露。


上述杉杉股份募集资金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之时,公开时间为2020年6月9日。陈某、杨某、李某华等人参加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相关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炯内幕交易杉杉股份股票。


(一)张炯与陈某、杨某、李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络接触。


2020年5月20日至6月9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与陈某5月21日、22日有微信文字及语音聊天联络,5月22日有早餐见面接触及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杨某有3次通话联系和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李某华有5月21日、31日2次共同参加现场会议。


(二)张炯实际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交易杉杉股份股票情况。


2014年8月4日,唐某颖在招商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唐某颖证券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使用并操作唐某颖账户于2020年6月4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359,994.93元,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0,000股,成交金额359,700元,6月5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418,112.58元,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5,000股,成交金额417,800元。经交易所计算上述交易获利734,598.97元。


(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自2020年5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后,张炯一直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通知6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张炯就在6月4日、5日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内资金近全额集中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共计65,000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微信聊天截图、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及MAC等交易终端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协查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云南证监局认为,张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炯在询问笔录以及张炯与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不认可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相关询问笔录的关联性。


其二,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具有合理解释。一是当时杉杉股份股价比较低;二是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较好,可能会很好地促进杉杉股份的股价,2020年6月份,由于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杉杉股份所处的新能源行业利好信息集中爆发,发展前景向好。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情况而决定买入。为此,提供了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决定新能源车补贴/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公开报道等3项证据,以证明行业众多利好信息。


其三,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张炯以前也交易过杉杉股份股票,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虽然数量较前期明显放大,但当时买入杉杉股份的市值只占账户资产总额的45.51%,且不存在卖出理财产品、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集中交易。


其四,张炯已经向调查部门如实陈述事实,将案涉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为此,提供了银行转账电子回执和收据等2项证据。


综上,请求认定张炯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云南证监局认为:


第一,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陈某、李某华、郑某刚、杨某等人相关询问笔录能够印证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张炯与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和接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第二,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没有合理解释。2020年3月中旬至5月底,杉杉股份股价处于10.5元至11.2元之间,6月4日、5日张炯以平均价格11.96元买入,其解释不合理;张炯称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其他有利因素而进行的此次交易,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其称国务院新能源车补贴以及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公布,属于公开信息,对投资者都是利好信息,张炯此时没有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拟于周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知,张炯就在其后连续2日亦即信息公开前2个交易日放量买入杉杉股份股票。选择时点精准,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时间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以股价较低、公司业绩较好、政策利好等公开信息作为本次交易的解释不具合理性。


第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资金使用方面,2020年5月11日至本次交易前,唐某颖证券账户现金资金为1元,持有招商证券“天添利”产品市值920,716.13元。张炯6月4日、5日两日赎回账户内“天添利”产品778,107.51元,占账户内“天添利”产品资产的84.5%,并且近全额使用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具有突击动用账户内资产买入的特征。买入数量和金额方面,张炯两天买入杉杉股份股票65,000股,成交金额777,500元,持仓占比达71.82%,买入杉杉股份股票数量和金额明显比以往放大,具备放量集中买入的特征。张炯称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市值与其账户资产总额占比不高,没有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交易,不足以否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四,张炯将本次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云南证监局已在处罚告知前纳入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云南证监局对张炯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证监局没收张炯违法所得734,598.97元,并处2,203,796.91元罚款。



当事人:宋武英,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事由: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宋武英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宋武英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宋武英的要求,宁波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0日,宋武英向时任鹏鹞(yào)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鹞环保)董事长王某春建议投资从事新冠疫苗研发的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简称:艾棣维欣),王某春让宋武英等人收集资料进行论证。


2020年1月31日,王某春等人与艾棣维欣召开电话会议,艾棣维欣工作人员张某楠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艾棣维欣公司情况及新冠疫苗研发计划,并于会后向鹏鹞环保发送了《艾棣维欣投资建议书》等资料。同日,宋武英组建“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邀请时任鹏鹞环保总经理王某鹞等相关人员加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资料。


2020年2月1日,王某春召集宋武英等人开会讨论投资艾棣维欣事项,宋武英将相关参会人员拉入“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


2020年2月2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确认鹏鹞环保将与艾棣维欣签订框架协议,相关协议文本正在起草。鹏鹞环保董事会秘书夏某芬指示证券事务代表朱某志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2020年2月3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发布鹏鹞环保与艾棣维欣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并确认此协议文本为最终稿。


2020年2月4日晚,鹏鹞环保发布《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为支持新冠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鹏鹞环保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投资参股艾棣维欣,将持有艾棣维欣7.89%股权。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背景下,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用于新冠疫苗研发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2月4日。


二、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的情况。


(一)宋武英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参与“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


(二)宋武英控制“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于2020年2月3-4日买入“鹏鹞环保”808,600股,成交金额9,447,148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262,909元,扣除相关税费,获利1,797,865.89元。


“郭某军”证券账户存在新开户、空置后买入、交易品种单一等异常特征,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交易日开始集中买入“鹏鹞环保”;内幕信息公开后,“鹏鹞环保”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后即全部卖出。“郭某军”证券账户开立、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


宁波证监局认为,宋武英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宋武英及其代理人通过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郭某军”证券账户系申辩人应陈某康要求代其联系开立,“郭某军”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获利亏损均属于王某春,与申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辩人主观上并无动机利用“郭某军”账户从事内幕交易。


2.案涉交易指令并非申辩人下达,申辩人并不能且未实际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3.要求宁波证监局对申辩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进行核实,不予认定申辩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不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


1.案涉“郭某军”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的开户指令均出自宋武英,“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买入“鹏鹞环保”的资金系经宋武英审批转入,卖出“鹏鹞环保”后的资金系根据宋武英的指令转出。“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鹏鹞环保”由宋武英决策。


2.宁波证监局认定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是基于多方面证据材料作出的综合认定。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盈利分配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宋武英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鹏鹞环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宁波证监局对宋武英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宋武英没收违法所得1,797,865.89元,并处以5,393,597.67元罚款。



券业行家,服务券商二十年,携手业内顶尖精英,汇聚国内一流商务智慧,与您共同:


探讨财富管理行业格局变化

解析未来券商业务转型“新赛道”

探索打造差异化优势“新机遇”




券业行家·走近券商


券业人都关注的公众号

数十万同僚的交流平台

期待你的加入

↓↓↓


精彩回顾

开战?断交?关于乌克兰的最新动态,券商分析师的事前判断,准吗?

券业行家·突发

字节跳动28岁员工猝死之后,行家想起了那些习惯加班的券商人士

券业行家·涉诉

国泰君安励志投顾,从经纪人转型已逾五年,为何牵涉误导性陈述?

券业行家·监管

首家券商否认持有丰县城投债

券业行家·关注

国都证券总经理悄然辞职,业绩下滑还是内斗未休?

券业行家·换将

时隔九年粤传媒案余波未止,深交所通报批评东方投行两名项目主办人

券业行家·爆料

保护我方“小方”,方正证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意在“敲打”隔壁券商

券业行家·热议


券业人的高端人际交流平台

扫码关注了解券业行家

戳这里,与券业行家一起成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