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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爱情》:安杰的画像属于安杰吗?

屈文静 知产力 2022-01-17


作者 | 屈文静  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所
(本文系知产力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743字,阅读约需5分钟)


《父母爱情》是一部经典电视剧,深受观众的喜爱,现更是以小品的形式登上2020年春晚。在这部剧中,我们可以看到真实的日常生活,可以看到历经生活磨砺,每个人的坚持与成长。这部剧在演绎经典的同时又不失乐趣,“江德福抢画”便是颇为有趣的剧情。


夏老师是一位美术老师,他来到海岛采风,觉得安杰有魅力,所以邀请安杰作他的模特。夏老师给安杰画了好多画像,结果引起了江德福的醋意,江德福以夏老师“闯入军事基地”为由,将夏老师抓捕,并将夏老师的大部分画没收。为了给夏老师压惊和送行,老丁请夏老师喝酒,夏老师将一幅安杰的画像赠与老丁,老丁将画挂在自家房中。江德福得知后,携安杰来到老丁家把画像取走。老丁在门口阻拦称偷画无理,江德福回应“怎么会是偷那”“你没看看画的是谁”。


画中人是安杰,江德福、安杰可以取走画像吗?


一、谁享有画的著作权?


为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人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赋予相关权利人以“著作权”。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类型。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果夏老师所绘之画符合上述“审美意义”等要件,则该画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画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问题是,谁享有这幅画的著作权?


作者创作了作品,其应享有智力成果带来的权益。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该规定内容,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安杰自愿给夏老师当模特,虽谈不上委托绘画,但可以参照委托关系来确定著作权归属,这亦符合上述“创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安杰与夏老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安杰给夏老师当模特,夏老师对其所绘之画享有著作权。

 


二、谁享有画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这幅画的著作权为夏老师所有,所有权是否也归夏老师?作品与作品载体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不同。作者的创作,会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实际是一个无形的智力成果,只是作品需体现在有形的载体之上。当作品载体所有权发生转移,作品与作品载体即会分离。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总结:在版权领域,灵魂真的可以离开躯壳而存在。以夏老师绘画为例,夏老师在画板上绘画,最终形成一个绘画作品,承载画的画板—那幅看得见摸得着的画,仅是作品的载体。在《父母爱情》中,老丁对画的反映,已体现其对无形作品的认识。江德福等人称画中是安杰,而老丁说是艺术。因此,夏老师享有画的著作权,不意味着其必然享有画的所有权。


当然,结合电视剧的剧情以及安杰自愿给夏老师当模特的情节,双方均未有将画给安杰的意向,故夏老师所绘之画的所有权同样为夏老师拥有,夏老师可以自由使用、处分该画。经过老丁的努力,夏老师将画赠与老丁,所以画已是老丁所有。正常情况下,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著作权随之转移。但美术作品却有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该规定,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或者说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有权对画的原件进行展览。因此,老丁在接受画的同时,也获得了这幅画的展览权,而夏老师将画的原件赠与老丁,夏老师丧失了对这幅画原件的展览权。


三、画中人的权益?


江德福夺画的理由是,安杰是画中人。而根据上述分析,这幅画的著作权、所有权均与安杰无关。安杰作为画中人,其对画享有权益是基于她的肖像权。安杰主张肖像权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画像中的肖像具有可识别性,即画中所反映的内容是安杰的肖像,或通过其他身体特征可识别为安杰,画的内容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人物即是安杰的特征。通过剧中每个人看画的反映以及画的内容,可以确定画中人为安杰。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安杰自愿作模特,意味着其同意夏老师使用其肖像进行绘画,表明安杰对自己的肖像权益已经作出了让渡。既然如此,夏老师对此画享有著作权,是否代表夏老师可以自由行使相应权利,安杰对该画是否又享有一定权益?


对于含有人物肖像的作品,肖像权、著作权与所有权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在没有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纠纷则会发生。对于模特的肖像权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职业模特,职业模特对画家享有的权益或者说其作为模特的法律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模特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获取报酬,职业模特同意画家绘画,视为其同意画家可行使各项著作权利;二是非职业模特,因为其对画家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比如其可能不知画家可以将画像公开出版,故模特默示许可的内容有限,画家行使著作权应受到限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基于模特默示的范围不同,对此只能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安杰而言,安杰仅是同意以自己的肖像绘画,如果夏老师将画像公开发表、展览,则会超出安杰许可的范围,可能构成对安杰肖像权的侵害。

 

“江德福抢画”的剧情,暴露出这幅画涉及著作权、所有权以及肖像权的复杂法律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关键是厘清这幅画所承载的各项权利,每项权利均有特定的内涵和边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妥当,要分析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权利。安杰的画像不一定为安杰所有!虽是自己的画像,安杰也不能随意使用。比如,安杰的画像经过老丁之手回到了安杰手中,安杰享有画的所有权以及这幅画原件的展览权,但安依然不能将这幅画拍个照发到微博上。厘清权利内容、确定权利边界固然重要,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权利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对于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法律没有规定之时,当事人应以诚信、善意的方式从事民事行为,合理避让权利冲突,不滥用权利。


需强调的是,《父母爱情》所拍摄的那个年代,并没有今天的法律规定,剧中人也没有那么多的权利意识,江德福凭借着朴素的认知—我的肖像我做主,硬是将画像从老丁家抢走,安杰的画像只能安杰拥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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