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广州知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附公开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9年)
前 言
一年来,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以全面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以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落实“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把广东建设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最公平、最透明、最可预期的地区,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司法保护,发挥职能作用上新台阶
2019年,我院受理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审结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存案数量不增反降,呈现良性发展势头。
(一)收结案量再创新高
2019年是我院建院五周年,五年来受理案件标的金额逐年增长。2019年受理案件标的金额30.4亿元,同比建院年度,增幅达139.18%。2019年,我院共新收各类案件12896件,同比增长27.86%,为建院以来收案数最高的年度。
图1 近五年收结存统计
新收案中,按照案件类型分,民事纠纷案件12544件,行政纠纷案件18件,其他纠纷案件334件。按照审级分,一审案件4255件,二审案件8256件,其他案件385件。按照案由分,专利权纠纷案件3822件,著作权纠纷案件7826件,商标权纠纷案件429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0件,其他纠纷案件719件,分别占比为29.64%、60.69%、3.33%、0.78%、5.56%。一审收案占比最高为专利权纠纷案,占一审收案数的89.82%。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分别为304、1008、2442件,分别占专利权纠纷案件收案数的7.95%、26.37%、63.89%,另有专利权其他纠纷案件68件,占比1.79%。二审收案占比最高为著作权纠纷案件,占二审收案数的90.76%。
与上年度相比,除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外,收案增长主要集中在民事二审案件,为7989件,同比大幅增长64.48%。民事二审案件中,增幅较大的有著作权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同比增长76.46%、18.64%。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8.46%,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同比增长31.25%,其他案件则与去年基本持平,增长较多的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同比增长14.81%。
办结案件13488件,同比增长43.37%。按照案件类型分,民事纠纷案件13138件,行政纠纷案件12件,其他纠纷案件338件。按照审级分,一审案件4167件,二审案件8932件,其他案件389件。按照案由分,专利权纠纷案件3815件,著作权纠纷案件8467件,商标权纠纷案件43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91件,其他纠纷案件677件。办结案件同比增长43.37%。结案率82.36%,同比提高8.52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499件,同比增长123件。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新收、审结案件数量、法官人均结案数均创历年新高,而存案数同比下降17.01%。
(二)案件类型不断丰富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壮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不断涌现。除了传统案件之外,也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等审理难度更大、影响面更广、影响程度更深的案件,其中不少涉及高科技和前沿技术。如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无人机技术。值得关注的是,我院位于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蓬勃发展的珠三角地区,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较为聚集,如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三)涉外案件逐年增多
建院五年来,我院受理的涉外案件逐年增多,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包括法国、美国、韩国、德国、日本、英国、丹麦、瑞士等,覆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我院积极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建设。五年来,我院在涉外案件中依法支持的赔偿数额显著提高,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平均约为83万元,依法判决支持的赔偿数额平均约为66万元,对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的支持率为79.52%。受理涉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占比较大的是专利权纠纷案件,占全部涉外案件总数的47.15%。知名跨国企业选择我院诉讼的情况显著增多,如高通公司、苹果公司、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弓箭控股、萨塔有限两合公司等。
(四)破解“四难”成效显著
我院多措并举破解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充分发挥诉讼保全的制度效能,积极开展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各项保全措施,切实提高司法救济的时效性。全年保全执行结案数同比增幅达30.91%。同时,我院积极推进律师调查令工作,支持律师自行到相关单位调取涉案证据,2019年依法发出律师调查令44份。
针对“周期长”问题,我院继续健全二审速裁制度,建立一审速裁制度,严格落实“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要求,给予权利人最及时有效的保护。全年共新收二审速裁案件7023件,同比大幅增长97.00%;结案7750件,同比大幅增长160.94%;结案率99.69%;平均结案用时55天,比法定审限减少35天。
针对“赔偿低”问题,我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公正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积极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去年一审案件平均判赔金额超过30万元,同比增长13.77%。最高判赔金额也不断突破,从2015年的126.5万元到2019年的5000万元,在依法切实加大赔偿力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判决被告赔偿5000万元,居目前国内厨卫行业之首。
二、保障科技创新,服务大局工作有新作为
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是知识产权法院在新时代的新使命,我院肩负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广东科技强省大局所赋予的重任,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保障湾区建设
作为大湾区内唯一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院充分立足本职,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通过加强机制建设,有力提升司法审判能力,切实为大湾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院积极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战略布局的职责要求,研究制定了《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30项具体保障措施,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确保在依法服务保障大湾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当好“领头羊”。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努力做好支持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相关工作,我院邀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发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与分析机构开展大数据研究分析,助力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决策。
我院全面加强各地诉讼服务处和巡回审判法庭工作,打造“诉讼服务处+巡回审判法庭”服务体系。惠州、佛山、东莞巡回审判法庭和江门诉讼服务处先后成立并投入使用,肇庆、广州市越秀区也正在推进设立诉讼服务处。目前,除深圳、珠海外,粤港澳大湾区其余城市已基本实现了诉讼服务处或巡回审判法庭全覆盖,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案件查询、委托调解、远程视频庭审、答疑接访等多项诉讼服务,确保把知产审判服务送到有需要的当事人家门口。一年来累计提供立案、咨询、调解等服务1000人(次)以上,各项指标得分位居全省法院前列。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将我院跨区域远程诉讼平台建设作为第三批创新改革推广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院不断加强与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此外,我院还组建法官宣讲团,深入各地高新区、高新企业开展“服务大湾区、送法进企业”等系列宣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我院将关口前移,在审判工作中主动发现社会共治共享中存在的短板或隐患,加强归纳总结,积极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言献策。一年来,我院针对公证环节存在的公证对象不明确、影响维权效果等问题,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维权活动中存在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维权失败等问题发出多份司法建议,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反应良好,收效明显。通过此项工作,我院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拓展了司法保护空间,促使行业组织、公证机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进一步规范作为、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了他们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共同治理职责。
一年来,我院开展人才互聘,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等11所知名法学院校签署合作协议,聘请了刘春田、张平等7名教授担任我院专家顾问,并推荐了13名法官担任这些高校的校外导师。与暨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到我院进行实习,并择优选聘实习期6个月以上的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与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合作,完成《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必要专利保护研究》等课题研究,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智能法治创新论坛,积极送法进校园,举办专题讲座,开示范庭。通过与院校开展深层次合作,一方面,依托院校的理论优势,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通过人才交流机制,为我院法官提供到高校兼任教师的机会,提升了法官理论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二)肩负使命职责,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
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将切实肩负起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对各类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我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加强对专利研发单位的成果保护,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迭代产出。在关乎民生的医药行业,依法维护医药研发成果产权,并释放出促进成果转化的明确导向。如在广东省人民医院起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充分考虑药品研发周期长、成功率低的客观背景,依法保护了广东省人民医院的药品研发成果,判定被告支付416万元合同价款及违约金。在涉及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调动优势审判力量聚焦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有序规范了这些行业的研发和维权。如在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涉及“一种滴漏式咖啡机控制及集成MCU”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中,经我院对电路布图及其后续集成化和微型化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的权威释明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共同享有研发成果,重归合作,尽快投入再生产、再创造。在蔡新光起诉的“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对争议焦点问题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判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精心审理,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受理发明等技术类二审上诉案件后,我院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在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多家知识产权法庭中,第一个派出调研组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接上诉工作,并及时制定了《关于调整我院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等工作指引,设置专人审核把关,确保上诉工作无缝对接、精准高效。全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的上诉案件基本做到了零差错,受到充分肯定。在力求程序精准的同时,我院深入落实公平正义要求,不断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方面下功夫,确保每一宗案件的办案质量。一年来,我院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技术类一审案件达297件,案件总量在全国排名靠前,但一审案件改判率低于2%,案件质量过硬。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通过建立院内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实现我院数据互通和便捷查询,推进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统一。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积极推进审判领域人工智能研发,先后启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项目40多个,建成了13个现代化数字法庭和同声传译、掌上法院、审判辅助、远程诉讼服务等多个平台系统。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升级诉讼服务大厅,健全诉讼服务设施,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全面涵盖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接待信访等功能。
(三)提升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
我院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探索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探索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措施,深入开展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专题调研,研究制定了《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办案指引》,不断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严重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适用禁令制度,对于情况紧急且权利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案件依法及时颁发临时禁令,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开展了加强适用禁令措施的专题调研,提高诉中禁令适用比例。如在美国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中,通过及时开展证据保全,充分鼓励双方协商,最终促使案件达成和解。
我院以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原则,对大小规模企业、内外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通过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公正裁判,有力保护了外国及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圣罗兰公司等相关行业的国际领军企业先后发来感谢信,称赞我院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坚定了外商在中国加大投资和拓展业务的信心和决心。苹果、三星等跨国科技企业和华为、腾讯、TCL、网易等国内高科技龙头企业纷纷选择我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地。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等诸多媒体对我院涉外审判工作成效给予专题报道,受到国内外公众的广泛认可。
(四)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发挥跨区域审判优势
我院成立后,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全省(除深圳外)专利等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我院始终注重发挥跨区域审判优势,有效地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我院作为全省唯一的集中审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实现跨行政区域管辖。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和审判人才,带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缓解逐年加大的知识产权审判压力。最重要的是,从制度层面有效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统筹审理和裁判尺度统一。一年来,我院运用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宣讲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形成共识,并有针对性地研究新问题,大胆开展司法实践。同时,针对广州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不够均衡的现实状况,加强与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审判业务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改进业务研讨机制,确保沟通协调工作规范高效地运行,力促广州地区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升。
我院对省内的专利行政案件实施跨区域管辖,此项工作十分有力地统一了裁判标准。我院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明确证据审查和适用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我院在行政审判中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以此为契机,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和联动。如在贾小昌诉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我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复议决定“双审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此外,我院积极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若干意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减少因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不当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如在王国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中,我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附带审查了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文件的合法性,从根本上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三、锻造广知品牌,审判质效有新提升
一年来,我院紧密结合“品牌建设年”活动,探索审判规则、深化机制改革并强化技术调查工作,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擦亮“广知”品牌。
(一)聚焦案件特色,构建司法裁判规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充分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不断探索构建符合当代知识产权发展规律的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中,我院加大对高质量技术的保护力度,准确认定侵权收益及权利人遭受到的损失,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专利技术,顶格判赔或者依照公平原则在法定限额之上确定赔偿额。如在审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鉴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构成举证妨碍,综合考虑各种侵权因素,在认定部分侵权获利为1195万元的基础上,确定适用2.5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到3000万元。同时,加大对技术创新程度的审查力度,依法规范权利人的维权活动秩序。合理界定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的关系,利用现有设计抗辩等制度,排除低质量专利对科技创新市场的干扰,防止因保护过度而损害创新环境,以司法主导作用助推专利质量提升。如在审理涉及“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通过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创新点进行严格对比,认定绝大部分案件的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法驳回权利人诉请。
在著作权审判中,我院针对网络游戏案件相对聚集的收案特点,在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审判中有诸多开拓之举。如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案中,依法认定网络游戏直播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认为玩家的操作不属于作品创作、直播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在“王者荣耀”游戏直播行为保全案中,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可保全性,作出国内首个对游戏直播平台停止直播的行为保全裁定,扩大了禁令规制行为的覆盖面,充实禁令制度内涵。这类案件的开拓性司法,对于网络游戏领域的研发和运行具有标杆意义,促进了该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合规繁荣。同时,知识产权运营实践中出现的商标版权化问题,涉及商业标识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的重叠保护和权利冲突。在审理“黑人”头像著作权纠纷案中,我院支持了权利人基于本用作商标标识但在诉讼中主张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之诉。该案正确区分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交叉领域的调整范围,依法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业标识符号进行作品要件审查,而非机械地肯定或者否定其可版权性。
在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审判中,我院加强对老字号老品牌的保护,维护基于诚信经营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依法打击商业标识攀附、仿冒等搭便车行为。如在“公牛”牌插座案中,根据案情需要界定了知名商品显著性的包装、装潢,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维护了“公牛”品牌价值。在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被告网购后的蓄意差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倡导诚实经营,维护网购平台评价系统的正常运转,确保消费者得以获得真实的对称信息。针对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交织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我院区分技术运用的可为与不可为,引导新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在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从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技术创新的合规性和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等多角度综合评价,加强诚信价值引领,依法认定在浏览器中使用相关插件拦截屏蔽网站视频广告的行为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改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二)深化机制改革,推进多元解纷和案件繁简分流
我院将机制改革创新作为提升案件审判效率的重要抓手,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全面部署各项机制改革措施,尤其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上下大力气进行重大改革部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我院依托多层次诉讼体系的“分流漏斗”功能,将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分流、调判结合等形式予以分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提升矛盾化解效果。坚持以诉前调解为主,诉中调解为辅,除依法不宜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均转入诉前联调程序,通过联调结案审批促进调解工作全面、规范。加强与律协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充实律师调解工作室力量,增加6名常驻律师调解员驻点法院专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强与专业调解平台的合作,继与中山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协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之后,又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签署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合作机制框架协议》,推进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诉调对接工作。通过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各地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化解方面的作用,一大批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此外,依托远程诉讼服务体系,发挥远程诉讼服务处熟悉当地特色产业、贴近群众的特点,加强跨区域调解工作协同力度。以汕头诉讼服务处为例,其地处汕头玩具产业基地,与玩具行业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在我院引领、推动下,汕头诉讼服务中心着力加强了对玩具行业相关纠纷的调解力度,在案件源头上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部署要求,紧密围绕我院“办精品案件、育精英法官、建现代法院”总体工作目标,不断推进二审案件速裁工作深入开展。2017年我院对案件情况作出科学研判,部署开展二审速裁工作,2019年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狠抓落实,深入推进,通过强管理、建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在案件受理、分案、系列案件统筹排期、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等环节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裁判文书区别化制作,对于简单或者批量知识产权案件可采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一年来,二审速裁团队以3名法官、5名法官助理、5名书记员的力量,办结案件7750件,占到全院结案数的57.45%,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有力提升专利案件整体审判效率,有效压缩审理周期,切实解决专利案件“周期长”问题,2019年9月我院组成专门调研组对如何开展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速裁工作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在调研讨论基础上,组建成立三个一审外观设计专利速裁团队,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审理采取“调解优先、优化庭审、优化文书”的速裁模式,大力推进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纠纷的快速审理。经前期运行,首批一审专利速裁案件结案周期仅46天,比普通一审专利案件结案周期缩短四个月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同时将当庭宣判作为一审速裁案件的重要裁判方式,受到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部分当庭宣判速裁案件的当事人,因我院高效快捷的审理模式,胜败皆服,双方均向我院送来感谢锦旗。中国知识产权报等重要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
(三)强化技术调查,助力技术类案件精细审理
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我院充分借助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顾问等力量,深入对涉案高精尖技术进行分析审查,确保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年来,由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或顾问参与的知识产权案件共511件,同比增长4.28%;出具书面审查意见215份,同比增长42.07%。我院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技术调查的综合能力水平,使技术调查更好地适应当前科技快速发展节奏。
我院建立“技术调查官+技术顾问+技术咨询专家”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强化技术事实查明协同工作机制。增强内部技术调查官力量,在专职技术调查官基础上,探索试行兼职技术调查官助理制度,选任既有法学又有理工科知识背景的法官助理作兼任技术调查官助理,充分发挥其综合背景优势,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工作。充分借助外部技术力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聘请技术涵盖机械、电学、通信、化学和计算机等领域的审查员作为技术顾问,定期到我院坐班。组织成立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广东乃至全国相关技术专业领域经验丰富的权威专家、学者为我院技术咨询专家。对于特别专业和复杂的案件,积极启用技术顾问、技术咨询专家参与调查,为法官技术审查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意见。一年来,仅技术专家、技术顾问参与技术调查的案件就有130件。其中高通公司“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疑难新类型案件,均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我院积极适应高科技发展新形势,不断拓宽和提升专业技术手段的应用,为技术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快速精准的技术调查支持。充分利用显微镜、内窥镜、电子测量仪器、无人机摄像、仿真模拟软件等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技术取证和技术勘验,深入探查还原涉案技术最真实状态。先后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等案件中,通过显微镜、示波器等手段进行技术拆卸比对,并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分析和深挖技术特征细节,最终形成书面咨询意见供法官参考,帮助法官准确高效认定了技术事实,有力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同时,我院正在筹建技术调查实验室,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工具和高科技检测装置的配备,将大幅度提升技术调查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工作质效。
我院作为全国首个设置专业技术调查室的法院,不断提升技术调查官的理论学习和研讨水平,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工作的全面提升,甚至为与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完善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一年来,我院选派技术调查官参加了中国专利诉讼实务研讨会、韩国“2019国际知识产权法院研讨会”等国内国际高端研讨会。《沿依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计初衷探索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一文荣获2019年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优秀论文一等奖。同时我院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的编撰,为编撰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典型案例与实践意见。
(四)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审判队伍建设
一年来,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狠抓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同时,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团队建设,提升团队整体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建设,有效规范机制运行,充分发挥专业会议集思广益、共同提高的制度优势,集中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为应对案件逐年大幅增多的局面,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我院全力优化行政后勤职能,将行政后勤部门有资质、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进行全面摸查并充实到审判一线,保障审判团队力量。进一步加大审判团队建设力度,全面推行“1(法官)+2(法官助理)+1(书记员)”配置模式,保证团队人力资源,为提高办案效率打下坚实基础。该模式在法官队伍中形成了庭室管理和团队管理的双层互动新结构,运作效果良好。加大法官助理司法能力培养和提升,实行在编法官助理定期轮岗制度。试行从聘用制书记员中培养法官助理,从实习生中培养实习法官助理,作为配套措施很好地适应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时与高校形成实践理论相长的可持续局面。
为更好地适应广东经济特色发展需求,有针对性的审理好相对应的特色案件,我院打破常规团队模式,结合法官团队专业背景和研究方向,探索建立特色审判团队,成立了医药类、网络游戏类和通信类案件专业审判团队。院长、庭长均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案件。先后承担了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的重要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总结积累了实践经验。
我院设立专利和商标著作权两个专业法官会议,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在案件管理、审判参谋、经验总结和业务学习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将专业法官会议打造成为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的专业平台。固化专业会议讨论成果,定期对专业会议讨论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对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提炼。坚持以法官为主体的治院理念,发挥法官集体智慧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为案件处理提出适当的法律适用参考意见和解决方案建议,为审判委员会的高效运作提供了配套机制。先后确立了非专利实施主体的诉权、律师见证书的采用等适用法律规则。及时组织法官学习最新司法政策,邀请省法院及我院资深法官就知识产权前沿问题、最新动态和法律适用等进行授课交流,有力提升法官法律理论适用水平。
结束语
2020年,我院将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措施,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院将聚焦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促进文化繁荣、规范市场秩序等主方向,大力推进创新保护机制建设,推进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服务保障水平。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新态势,在持续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做好诉讼活动的“复工复产”,打赢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的“双线作战”。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尤其是面对广东科技研发投入的巨额资金、科技品牌文化的辉煌业绩以及在国内国际的竞争实力,我院将迎难而上,勇于和善于破解司法难题,推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服务科技强省和经济稳增长,服务大湾区建设,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贡献更多的广东成果。
广州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
[(2018)粤73民初472-474号]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通公司)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宏城广场分公司
高通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是移动通信领域的先驱,其诸多发明专利构建了当代移动通信技术的核心,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和移动通信产品上实施了高通公司的创新技术,正是这些创新技术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获得商业成功。高通公司指控苹果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其ZL201210390832.X“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等发明专利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iphone7、iphone8、iphoneX等型号的移动通信产品,并每案要求赔偿100万元合理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系列案后,由通信领域纠纷特色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技术调查工作,双方当事人也申请了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在事实基本清楚、技术问题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对促成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达成全球性和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高通公司最终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
在全球的移动通信领域,高通公司拥有规模庞大的专利技术,苹果公司则是移动通信的知名企业,两家企业的专利诉讼呈现了该领域的技术研发、运营、实施诸环节的分工与合作。负责对技术纠纷定纷止争的司法审判,肩负着将激励创新、界定产权、维护秩序的知识产权法律精神输送到上述诸环节的重要职责。本系列案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其成功审理将有力促进该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合作。近年来,我国通信产业蓬勃发展,珠三角的企业越来越深度“嵌入”该领域产品价值链的形成过程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脚步加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国际上高端技术争议解决的“优选地”。
[(2018)粤73民初2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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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合称腾讯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腾讯公司指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诸被告先行停止相应的直播行为、停止分发和下载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三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未获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主播在西瓜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商业化直播,而西瓜视频则从直播中获取商业利益。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而且,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并已提供5020万元担保。据此,裁定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先行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复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是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新兴行业,据媒体报道其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多宗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案,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案为国内首例对游戏直播平台裁定先行停止直播的诉中禁令案。对于游戏直播这类新型的传播行为如何定性,在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禁令申请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游戏玩家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做了有益的探索。本案受到网络游戏行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评选为“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2018)粤73民初49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
被告: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斯特公司)
美的公司是ZL201420204325.7“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美的公司指控百斯特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洗碗机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百斯特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不成立。百斯特公司实施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百斯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法院查明百斯特公司不仅自己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还接受客户订单为他人制造产品;《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等资料表明,我国家用洗碗机行业市场零售额很大,洗碗机市场均价较高,美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较大。法院责令百斯特公司提交相关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但其提交的《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明显不足以采信,且与其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经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斯特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洗碗机是近年来新兴的家电产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洗碗机行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品牌的进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专利权侵权纠纷。当前的政策和导向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坚持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性质、洗碗机的行业利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保障“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坚定决心,将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创新成果,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引导我国家电行业走上“以产品创新促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2018)粤73民初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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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人民医院
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东瑞公司)
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了一种针对高血压的新型复方药物,并申请了专利,于2009年将其以400万元总额转让给东瑞公司,合同中同时约定:若东瑞公司未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将按照未支付价款等额计算。东瑞公司在受让专利后,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80万元,剩余转让款32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后仍未支付。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请东瑞公司支付转让款320万元、违约金320万元及利息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东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充分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作为研发单位研发药品的积极性,其创新成果应当得到及时保护,故认定东瑞公司应当及时支付320万元合同价款。至于合同约定的320万元违约金,由于超出违约金的合理上限,依法应予调整。同时为了鼓励保护创新,尊重意思自治,法院按照上限百分之三十计算东瑞公司应向广东省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药品技术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每一种创新有益的药品研发成果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的涉案创新成果为针对高血压的新型药物, 对多种相关疾病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药品技术如及时用于临床研究或投入生产,对广大高血压患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该药品专利未能及时付诸实施、造福社会公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兼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了解药物技术研发过程,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辅助下,多维度判断涉案药品专利的技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着眼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保障交易安全,着眼于促进诚实信用和扩大公共福祉进行了慎重处理。判决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也按照百分之三十的上限进行计算,充分体现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价值取向。
[(2018)粤73民终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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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唯思公司)
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并在其网站上以显著方式宣传该浏览器为“看视频 无广告”“独特的广告屏蔽技术 让您欣赏视频快人一步”。运行720浏览器登录芒果TV网站时,使用者不需要进行额外操作选择便可以直接屏蔽芒果TV网站视频的片头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免广告功能按钮。快乐阳光公司指控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该行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请不成立,予以驳回。快乐阳光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唯思公司通过内置Adblock Plus插件实现720浏览器的拦截屏蔽视频广告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为减少了快乐阳光公司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同时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快乐阳光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故应认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且,在关于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利益衡量中,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将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据此,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原判,改判由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潮流中,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交织在一起。显然,技术创新的成果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涉及对“技术中立”争议问题的多维度判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从“关于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的行业公约、互联网的行业惯例以及分析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等角度论证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比例原则分析行为者的主观过错,评述技术创新的合规性和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通过“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彰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在适用法律上,本案判决将案件中具有可操作性、可为证据证明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等适用细节进一步予以拓展,既为综合评价范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提供了深入的素材,也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同时,裁判结果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引领,将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轨上来。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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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
网易公司在诉讼中称其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发现华多公司存在擅自组织主播人员以直播等方式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亿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互动的网络游戏,其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故“梦幻西游2”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结合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所侵害的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之对应的,涉案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尽管游戏用户存在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升级”的可能,但游戏呈现画面的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据此,支持网易公司的侵权之诉,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的公开数据估算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基础上,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迅速兴起,其中隐含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日益显现。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等新类型作品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本案裁判结果开拓性地将网络游戏呈现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同时回答了若干亟具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一是权利的归属。认为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制作人”,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二是行为定性。由于法条中所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项都无法适用于实时性网络传播行为,法院采用了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将网络直播的实时传播行为视为“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涉案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三是关于合理使用。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认为不构成学理上的转换性使用;认为合理使用抗辩缺少法律依据。四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本案中充分关注游戏行业高利润、侵权高回报的客观情况,考虑游戏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从多方面估算华多公司的获利金额,并以此为前提考虑其他侵权因素酌情判决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的思路和方法,使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客观地反映其商业价值。本案是侵害游戏著作权案件中的典型个案,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对于游戏直播产业具有标杆意义和指引作用。
[(2019)粤73知民初709号]
原告: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芯亿达公司)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宝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
2016年2月,新宝公司将拟集成的咖啡机专用IC电路布图等资料通过中微公司发送给中科芯亿达公司,委托中科芯亿达公司对其中的元器件部分布图进行集成和优化。中科芯亿达公司按约定进行技术研发,于两个月后完成了《咖啡机集成方案V2.4(最终版)》并交付委托方。后来,新宝公司将上述电路集成设计方案申请为ZL201610303750.5 “一种滴漏式咖啡机控制及集成MCU”发明专利。中科芯亿达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归其所有。新宝公司辩称中科芯亿达公司交付的设计方案是对原始电路布图的简单加工,属于加工承揽成果,应归其单独所有。
诉讼过程中,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从举证责任、法律关系性质、技术研发实质过程等方面释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科芯亿达公司和新宝公司约定共同共有涉案专利权。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芯片”,其重要创新部分就在于电路的集成及其微型化。科技创新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可以单独予以登记并主张权利,也可以在专利法中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得到保护。本案中,中科芯亿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原来电路布图的基础上将其集成、优化并拓展。该技术成果后来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此项科技创新成果,既离不开作为“素材”的原电路布图,也凝聚了后续开发的“增值”部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符合技术开发的实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创新成果给予无差别的尊重,同时高效地定纷止争、明晰产权,极大地节省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使之尽快投入再生产、再创造。
[(2019)粤0115民初1339号]
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虎牙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鱼行天下公司)
虎牙公司及鱼行天下公司共同确认其在涉案苹果公司的平台上所经营的是直播平台的软件,主要直播游戏。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鱼行天下公司就相同的事项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达23次,要求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的直播程序从苹果公司应用商店下架。针对鱼行天下公司的持续投诉行为,虎牙公司在诉讼中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鱼行天下公司依据其与涉案三名主播签署的文件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本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但在虎牙公司就投诉内容作出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鱼行天下公司仍然坚持只通过向苹果公司持续投诉,要求将涉案应用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中删除。鱼行天下公司的投诉行为逐渐超出合法范畴,演变为无理纠缠行为,其正当性应予否定。而且,如果鱼行天下公司的持续投诉行为没有得到遏止,其结果很可能导致涉案应用程序被从苹果应用商店中删除,将导致虎牙公司商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减少、收入下降以及股价下跌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虎牙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必要性。据此,裁定鱼行天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投诉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随着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的法治需求越来越迫切。就其行为模式而言,当事人在互联网中的行为几乎都是其在实体领域中行为的“翻版”。显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而且,由于线上传输的速度和广度远甚于线下,司法对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及时反应,成为网络法治中的重要需求。禁令就具有及时救济权利的制度功能。本案禁令的运用拓展了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针对的是苹果应用商店中的投诉行为,在全国属首例。应用程序入驻苹果应用商店对于经营者而言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为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滥用苹果应用商店投诉规则,恶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投诉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禁令及时对不正当投诉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互联网经济良好的竞争秩序,对于通过加强禁令措施强化权利保护、倡导依法维权也具有示范效应。
[(2017)粤0104民初11708号]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梦庄公司)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王府井公司)
被告: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公司)
梦庄公司系“克拉洗丝”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等,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7月1日。韩国爱敬产业株式会社(下称爱敬产业)于2002年在韩国申请注册“KERASYS”商标,于2003年5月13日获得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水、牙膏等。方正公司从2006年开始从韩国进口“爱敬KERASYS(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并以“爱敬克拉洗丝”作为商品名称办理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手续。王府井公司从方正公司进货,在进口商品货架上销售了四款“爱敬克拉洗丝”洗发用品。梦庄公司指控方正公司、王府井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公司系爱敬产业在中国的代理商,自2006年5月起就大量进口“KERASYS”(译名“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在2008年已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影响力,方正公司对“克拉洗丝”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且在包装上也标注进口商品,“KERASYS”商标与译名“克拉洗丝”在发音上基本一致,两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鉴于梦庄公司注册的“克拉洗丝”商标没有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根据“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梦庄公司的侵权之诉。
一审判决后,梦庄公司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业实践中,经营主体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往往抢先注册作为商标的符号。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先注册原则,但是也规定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本案中,方正公司已在先使用与其商标“KERASYS”有稳定对应关系的符号“克拉洗丝”,且附加了区别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故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的裁判逻辑回到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个起点,权衡了其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裁判结果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在先权利、遵守商业道德,保障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2017)粤0103民初7365号]
原告: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黑盘羊公司)
被告:李春辉、廖清标、厦门森凡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森凡星公司)、厦门德香忆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德香忆公司)、廖木森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淘宝公司)
黑盘羊公司、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均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木森为森凡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森凡星公司员工李春辉在黑盘羊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手链四条,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的商品作出“怀疑是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价格虚高,刚买没几天就降价两百多块,都说沉香水深,没想到这么黑”等评价,黑盘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浙江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黑盘羊公司指控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盘羊公司与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廖木森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李春辉发布了带有强烈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而且浙江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而且,考虑到李春辉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同时,综合考虑李春辉为森凡星公司员工,认定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与该差评行为存在关联。据此,判定李春辉、森凡星公司、廖清标、德香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一审判决后,黑盘羊公司、李春辉、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的比重日益增加,多数网购平台设置了评价系统,通过买家购物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与此同时,也给恶意评价等商业诋毁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如何堵住这个漏洞,需要司法悬起反不正当竞争达摩克里斯之剑,保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震慑力。本案中,法院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尤其结合网络平台开办方基于各类有效线索和大数据原理对各主体网络行为作出的数据分析,支持权利人提出的商业诋毁之诉,裁判的价值导向对于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通过诸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依法认定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使得行为者意欲通过经营主体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进行规避的企图不能得逞,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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