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4·26特辑 | 广州知产法院:出台加强诉讼禁令、行为保全意见及指引

知产力 2022-01-17


4月21日,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向社会发布该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并同时出台该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禁令(行为保全)措施适用意见》(下称《意见》)以及《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作为“广东法院4·2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的第二场网络访谈活动,该院副院长黎炽森、专利审判庭庭长郑志柱走进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融媒体中心,接受记者访谈。


白皮书审判质效显著提升,服务大局多措并举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案件12896件,同比增长27.86%;办结13488件,同比增长43.37%。法官人均结案499件,同比增长123件,受理案件标的金额30.4亿元。新收、审结案件数量、法官人均结案数、受理标的额均创历年新高。


提升审判质效,擦亮“广知”品牌。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专利技术,顶格判赔或依照公平原则在法定限额之上确定赔偿额,并根据比例协调原则合理界定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的关系,防止因保护过度而损害创新环境。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加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开拓性司法保护,促进该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合规繁荣。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中,加强对老字号老品牌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标识攀附、仿冒等搭便车行为。


服务大局工作,落实保护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制定了《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并提出30项具体保障措施;打造“诉讼服务处+巡回审判法庭”服务体系,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将该院跨区域远程诉讼平台建设作为第三批创新改革推广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积极落实“严保护”要求,探索扩大惩罚性赔偿措施的运用,研究制定了《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办案指引》,即将出台诉讼禁令具体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快保护”机制,深入推进二审速裁工作,探索推进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速裁工作,有效压缩审理周期,效果明显。始终坚持“同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


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优秀审判成果


本次随白皮书一并公布的“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由覆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内容涉及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繁荣、营造诚信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如腾讯成都公司诉今日头条公司案,是国内首例对游戏直播平台裁定先行停止直播的诉中禁令案;高通诉苹果案,当事人为通信领域的全球知名企业,案件的审理在国际通讯技术等方面意义深远;网易诉华多案,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裁判规则的形成积累新鲜经验。对这些典型案件的成功审理,充分展现了该院在履行审判职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也标志着该院已日渐成为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意见指引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便利性,统一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


该院在同日出台的《意见》中强调,要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依法履行严格、充分、及时保护的审判职责。要进一步畅通行为保全申请渠道,对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做到及时受理,依法正确审查。要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依法开展听证询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选择询问方式。要坚持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针对特定的侵害行为适当加大适用力度,适当拓展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履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严格执行保全裁定,对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立足于《意见》总要求,该院同时制定《工作指引》,围绕行为审查、保全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以及行为保全申请的受理、审查、执行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为审判人员审查此类纠纷提供指导,进一步统一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


访谈互动介绍审判最新动态,回应社会热点关切


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网络访谈中,黎炽森副院长介绍了2019年该院审判工作情况。他表示,在刚刚过去的一年,该院收结案量再创新高,涉高新技术、核心技术的复杂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情况充分体现出广东的地方特色,网络游戏案件聚集出现;涉外案件逐年增多,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该院通过开展速裁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靠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创新的工作机制,不断做好类案归纳,有效统一裁判尺度。访谈中,郑志柱庭长回应了网友关心的有关热点问题,介绍了该院在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方面的工作举措,以及在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涉外审判工作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亮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禁令

(行为保全)措施适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诉讼禁令(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适用


全院干警要立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行为保全工作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抓手作用,以及该项工作对于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规则的重要意义,发挥司法主导作用,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用于有效遏制侵权,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充分、及时保护的审判职责。


二、及时受理,认真审查


对于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正确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畅通诉前行为保全在立案环节和诉中行为保全在审理环节的申请渠道,对属于情况特别紧急的诉前保全申请实行专人办理,确保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依法听证询问,稳妥推进


在行为保全申请审查过程中,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及时安排对当事人的询问。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可以灵活采用单方询问、听证会、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对于依法可不经询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移送执行。


四、分类施策,适当拓展适用范围


坚持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针对特定的侵害行为适当加大适用力度,适当拓展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对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涉及创新度高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科技核心领域、战略领域、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以及被申请人属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的,应当加大行为保全的适用力度。


五、加强诚信引导,加大执行力度


在行为保全工作中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履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过证据开示、举证妨碍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规则遏制当事人虚假陈述、拒不提交证据资料或提交虚假证据。严格执行保全裁定,对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统一受理、审查标准,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1、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立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充分、及时的保护,达到制止侵权、保护创新的目的。


2、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综合考虑权利属性及稳定性,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社会公众利益,做到宽严适度、整体平衡。


3、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注重受理、审查、裁判标准统一,注重权利保护,尤其是对创新程度高、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保护。


二、行为保全申请的受理


4、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告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均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为保全。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许可合同对于诉权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并受理。立案庭收案人员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要求,对申请的主体、请求、证据材料、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查。


6、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于收齐材料起3日内立案,立案后2日内确定承办法官并移送至审判团队审查。


情况特别紧急的诉前保全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立案,当日内确定承办法官并完成移送。


7、诉中行为保全由申请人直接向合议庭申请的,由合议庭审查。


三、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

(一)程序规范

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行为保全申请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询问当事人。


9、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询问的,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



(1)涉及对新类型案件,所涉权利技术性较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限度难以通过书面审查予以判定;

(2)案件标的额重大,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属境外当事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容易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4)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行为保全措施的影响需要通过当事人诉辩和举证进一步予以评估的;

(5)其他容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情况特别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实施的保全申请,或者通知对方询问可能会导致裁定难以执行的,可不经询问,直接书面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


10、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11、保全召开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案其他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听证权利义务。


具备即时传唤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条件的,可不受上述期间限制,由承办人确定听证时间并记录附卷。


12、听证会的合议庭组成、回避、传票、送达、记录、规则等要求参照庭审规定执行。


13、听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

(2)被申请人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3)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是否应予行为保全进行举证、发表意见;

(4)当事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其他意见;

(5)询问其他听证参加人、证人;

(6)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4、询问结束后,一般案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案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书面裁定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15、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5日。


(二)实体规范

16、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知识产权,以及该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具有稳定性;

(2)申请所针对的行为有基本证据证明;

(3)不准许保全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的损害;

(4)准许保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准许保全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5)准许保全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6)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17、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申请人以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且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权利具有稳定性。


18、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中,申请人以商标权、著作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能够提交权利权属证明的,且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权利具有稳定性。


19、是否属于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被诉行为将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或者导致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从而不可能再获得专利授权,或者其他类似的无法通过金钱在事后得到弥补的;

(2)被诉行为与产品保鲜性、商品销售旺季、集中展销会,或者其他类似紧迫时效密切相关的;

(3)不准许保全申请将导致侵权范围和侵权后果快速扩散,并难以逆转或者极大增加维权难度的;

(4)被诉行为通过与资本的联合正在开展对申请人市场份额的巨大冲击,或者其他类似的不正当地侵占或削弱申请人市场份额,且申请人难以挽回的;

(5)涉案证据不足以确定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收益,也无许可费用等参考因素,但根据案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显著过低的;

(6)涉及技术升级迭代快,产品更新周期短的。


20、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可以弥补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同样属于难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应比较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大小。双方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当的,人民法院一般支持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属于以侵权为业的,人民法院不考虑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


21、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保、交通、国防等重大社会利益。


22、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侵权行为极其显著,侵权恶意明显的,视为被申请人没有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适当加强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1)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依据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高的市场价值;

(2)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计算机中文字库等与传统历史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权益;

(3)涉及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

(4)涉及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创新高度、贡献程度高的;

(5)涉及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国家安全的核心领域、战略领域、前沿技术领域的;

(6)被申请人属恶意、重复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的。


申请人请求保护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和不抵触基本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加强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四、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


2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由本院法警支队负责执行,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协助。


25、当事人在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的主张和行为,以及在行为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考量因素。


当事人在上述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26、当事人滥提保全申请,或者提交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经释明后仍故意不提交证据或披露有关事实等,影响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及时、客观、公正审查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


2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保全裁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决定予以罚款、拘留;对有前述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往期热文







----- 解盘知识产权 -----

搜索18611183071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添加知产小管家
合作、投稿、入群,欢迎来访
添加小管家请备注:姓名+工作单位+电话+来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