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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 江苏法院2019知产司法保护状况:审理20249件案件

知产力 2022-01-17


来源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江苏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与省委决策部署以及省法院党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工作主线,以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技术创新,规范竞争秩序,为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






一、牢固树立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一是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2019年,江苏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持续稳定上升,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249件[1],同比上升1.56%,其中民事案件19503件,刑事案件717件,行政案件29件;审结17706件,同比上升4.6%,其中民事案件17123件,刑事案件557件,行政案件26件。(详见图表1)



2019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8798 件。其中: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7289件,包括民事案件16688件,同比下降5.8%;刑事案件583件,同比上升34.6%;行政案件18件,同比上升80%。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474件,包括民事案件1429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5件。新收申请再审复查案件34件以及再审案件1件。(详见图表2)



2019年,江苏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从案件类型来看,一审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数量占比依然稳居首位,互联网领域新型纠纷多发频发,涉商标权及技术类纠纷数量呈现不同程度下降,涉特许经营权纠纷增幅较大。


在新收的16688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7298件,占43.7%。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在2018年极速增长的基础上,2019年仍呈现高增长态势,增幅达132.65%(详见图表3)。涉商标权纠纷5179件,占31%,同比下降14.1%。涉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民事案件1777件,占10.6%,同比下降31.6%。特许经营权纠纷985件,占6%,同比上升54.5%。不正当竞争纠纷285件,占1.7%,同比下降2.8%。(详见图表4)


涉互联网纠纷、特许经营权纠纷等出现较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一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不断发展,传统产业纷纷采用“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进行产业要素和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与之对应,互联网新兴领域出现新类型纠纷,如涉及知名网络作品名称性质认定、云盘中作品侵权认定、网络游戏“换皮”侵权认定、手机APP名称侵权认定等纠纷开始增多。


二是部分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获利,通过商业特许加盟门店方式开拓市场,一些经营者因看重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而主动要求加入特许经营,导致特许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但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履行等存在不规范情形,以及被特许经营人达不到预期收益效果等原因,特许经营权纠纷猛增。同时看到,随着公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家具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开始重视家具外观设计及其保护。涉及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尽管总量不大,但呈现增多趋势。



2.从地区分布来看,案件仍然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总体来说,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创新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和保护环境相当。从案件数量上看,虽然连云港、泰州、宿迁等地知识产权新收案件数量增速明显,但新收案件的绝对数仍然集中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详见图表5)以2019年为例,南京、苏州两地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占全省法院的52.63%。



3.从国际视野角度来看,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多。


长期以来,江苏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知识产权,不断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江苏法院日益成为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2019年,江苏法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件,同比上升142%。其中,涉港案件占一半,其他案件当事人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案件类型主要为涉商标权、著作权纠纷(详见图表6、7)。


南京中院在审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案中,针对被告在英国起诉华为公司支付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费的情形,采用自上而下计算FRAND许可费率法,率先判决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计算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苏州、无锡地区由于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多,占江苏法院此类案件数的55.52%。原告也多是国际知名品牌商或行业巨头,如香奈儿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博柏利公司等奢侈品牌商;微软公司、trimble(天宝)公司等知名企业;西门子公司、丹佛斯公司等制造巨头等。


江苏法院加强对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苏州中院在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外方赔偿额及合理开支诉求。普利司通特意寄来感谢信,称该案审理体现了中国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信心。




二是继续探索精细化裁判,强化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江苏法院不断强化裁判对类案的借鉴,对公众的引导,以及对行业、企业经营的规范作用,注重通过裁判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维护竞争秩序,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指引,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审结焦点南京分公司与百度公司涉“百度网盘”著作权侵权案,判决百度公司不构成间接侵权,较好地平衡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使用者、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网盘、云盘技术的发展。


在涉“鬼吹灯”系列作品名称保护案中,大胆认定作品名称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以对作品名称知名度形成的贡献度来确认知名作品名称相关权益的归属,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将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业贡献的界限,促进了互联网环境下文化产业发展和网络原创文学合法商业模式发展。


南京中院在丁晓梅与曳头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中,探索反向行为保全的裁判规则,综合考量网络交易特性、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特点以及侵权可能性等因素,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商品销售链接。该案被业界誉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为进一步探讨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及制度完善,阻却恶意投诉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本,弥补了立法不足。审结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诉陈亦珍商标侵权案,明确将撤销商标的法律效果混同于宣告商标无效来简单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不妥。该案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价值,有助于弥补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足。


三是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多件典型案例获业内肯定。


审结的“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入选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结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公司与巴洛克(中山)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北京字节公司与现代快报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两案例入选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天津天隆种业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郭明升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两案例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部30件典型案例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评为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案件。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公司、无锡红光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莱顿公司与盖茨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裁判文书分别入选全国法院首届及第二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要求,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省法院自2018年底提出实行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后,2019年制定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以及服务高质量发展36项具体措施。


《意见》出台以来,江苏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工作主线,积极落实最严格保护各项要求,努力构建与最严格保护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注重创新与惩罚导向,依据创新程度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强度,案件判赔数额不断提升。


根据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性程度以及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确定保护范围与强度,形成损害赔偿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全面有效赔偿为主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以及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价值导向。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从业禁止、民事强制措施、失信黑名单、刑事制裁等手段,从严惩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不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2019年,江苏法院近30%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过判决结案,其中判决赔偿数额在50-300万元之间,即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300万元以下的有147件,300-500万元的有13件,500-1000万元5件,1000万元以上4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惩罚侵权行为、阻止再侵权的作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显著提高侵权成本。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法院在超过41件案件判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涉“小米”商标侵权纠纷案,对侵权人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承担500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充分体现当前对权利人合法权益实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的理念,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审结“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考虑到该商标在餐饮行业的公众知晓度和美誉度,以及侵权人明显的侵权恶意和攀附行为,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对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价值导向。审结“花千骨”游戏作品侵权案,考虑惩罚性因素判决爱奇艺公司等因“花千骨”游戏对蜗牛公司“太极熊猫”游戏“换皮”抄袭侵权并赔偿3000万元,对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贯彻精细化裁判思维,尽可能细化影响赔偿额的各种因素,精确计算确定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苏州中院在涉及“鹿王”“欧舒丹”“普利司通”“椰树”等多起知名品牌案件中,在权利人对全部损失或侵权获利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全面、详细分析现有证据及裁量因素,运用信息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精细化裁量计算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300万元赔偿额以及相关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权利人知名品牌的商誉价值及市场利益


二是注重效率导向,优化工作机制,让权利止损“更快”。


江苏法院通过进一步创新审判方式,精简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等措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高效。南京中院全面落实该院《关于加快知识产权简单案件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关联案件处理程序及规则》,强化科学管理,优化合议庭人员结构,提高审理效率,在收案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结收案比达99.6%,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苏州中院与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探索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查协同审理、查明技术事实,尽最大努力避免专利侵权案件因被告同步提起专利无效申请而导致进程拖沓。


2019年,在审理某“码垛传送装置”专利案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同对被控侵权产品现场勘验并固定关键证据,勘验次日即在法庭协同进行专利无效案件口审以及专利侵权案件庭审,为涉案纠纷公正高效处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注重权利导向,有效利用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阻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


积极采取证据保全,防范证据灭失。及时向取证困难的律师核发调查令,必要时依申请调查取证。


据统计,在273件案件的证据保全申请中,逾93%获得支持。积极受理、依法审查、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救济(行为保全)措施,防止继续进行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对妨害保全行为严厉制裁。


2019年,超过三分之二的行为保全申请获得法院支持。苏州中院在审理某著作权纠纷案中强化救济力度,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神偷奶爸》系列作品中“小黄人”卡通形象给予临时保护救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避免申请人权益受到持续、扩大的损害,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审结的涉“花千骨”网络游戏作品侵权案,系国内首例通过判决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认定“换皮”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业内引起广泛反响。在涉及苏绣绣品著作权侵权案中,判决明确依底稿制作苏绣绣品并非简单复制,而属于艺术再创作,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底稿有着显著区分、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即绣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底稿制作绣品,侵害他人作品改编权。这些判决尝试对创新成果给予保护,促进网络游戏业、刺绣等传统文化及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医药等传统技术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为全民健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四是注重诚信导向,加大对恶意诉讼、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诚信机制建设。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打击各类不诚信行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创新环境。审结天下秀公司诉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案,严厉打击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恶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然后恶意起诉他人牟利的行为。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创新发展案件,针对涉嫌以阻碍企业上市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勇于担当,快审快结,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纷争,避免影响企业正常上市融资,促进民营企业等正常发展。南京中院在“反向行为保全”案中,及时裁定恢复被删除的交易链接,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中恶意投诉难题,避免了给电子商务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有效提升最严格司法保护效果,继续深化“三合一”审判



2019年是江苏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十年来,江苏法院与省内公检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统一执法理念,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保护效果,共同推进“三合一”审判深入发展,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由2017年的328件上升至583件,年均增长33.32%。(详见图表8)其中,涉商标权刑事案件占96.29%,涉著作权刑事案件占3.18%。涉商标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最多,达50.83%,主要涉及农药、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详见图表9)2019年,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8件,同比上升80%。其中,涉商标权行政案件13件,占72.2%;涉专利权行政案件5件,占27.8%。(详见图表10)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侵权的打击力度,对食品、药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以“零容忍”态度并慎用缓刑。


宿迁中院依法惩治涉酒类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生产、销售、运输、包装、废品回收等各环节犯罪行为的惩治。无锡江阴法院对涉酒类商标权犯罪的实刑率达到76.47%。同时,全面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等犯罪情节,用足用好自由刑和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促使潜在侵权人在高昂犯罪成本面前却步,遏制犯罪蔓延。无锡中院以高额罚金形式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倾家荡产”,丧失再侵权的动力与能力。无锡、盐城、宿迁等地法院在一些知识产权刑事判决中,对于家庭作坊式制假人员,以及因制售假冒食盐、白酒等民生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适用从业“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此类商品等生产、包装、销售等相关活动。苏州、泰州法院严厉打击企业职员内外勾结、分工合作,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将假冒产品与正品混杂销售牟利的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波司登”“才子”等知名民族品牌。徐州中院在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中,对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数罪并罚,从严确定宣告刑和罚金数额,显著增强威慑力。


二是有序推进知识产权量刑规范化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尺度。


2019年,省法院正式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条件、量刑尺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增强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尺度提供参考依据。无锡中院出台《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有效发挥司法审查作用,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江苏法院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基于行政执法处理民事争议的本质属性,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切实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继2018年在个案中探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裁判思路之后,2019年又在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中,通过判决从法理及程序价值等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中“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条款的适用条件作了详细分析阐释,明确如果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决定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被控侵权的基础事实未予查明,行政诉讼一般不宜一并审理专利侵权民事争议。


该案为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提供了较为典型、翔实的实践样本,为其实施与完善作了进一步的探索与思考,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价值。盐城中院在翁秀芬不服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中,依据合法性、合理性、过罚相当原则,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过罚失当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纠正,充分发挥了司法主导作用。


四是不断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建立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省、市法院多次与行政部门就实践中的难点交流研讨,并通过不定期工作会商、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形成保护合力。南京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等7家单位签署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


无锡中院牵头起草《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互联互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转发并要求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标志着以法院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在无锡正式启动。常州中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入罪条件等法律问题,以及行政与司法协同、民事与刑事衔接等工作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取得共识,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联动民事与刑事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工作衔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多元化解。无锡新吴法院启动物联网司法助力工程,打造物联网司法保护网络,出台《为物联网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建议》,助力物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四、积极完善最严格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南京模式”与“苏州路径”。


南京、苏州中院围绕当地经济发展重点,强化涉技术类案件审理,不断拓展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路径。南京中院采用技术调查官模式。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技术调查官共计辅助审理技术类案件333件,参与庭审辅助400余次,参与调查、勘验200余次,撰写技术调查意见172份。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运行并不断完善,促进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显著提升。


2019年,为弥补技术调查官数量和专业覆盖范围的不足,南京中院又联合省、市知识产权局、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公开征集科技行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初步建立了涉及机械、通信、化工、植物育种等11个领域、5个小组、64人的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咨询库,并制定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技术专家咨询库运行章程(试行)》,对技术咨询专家库的组织机构、专家资格与聘任、权利义务、基本工作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苏州中院建立“一基三面”技术调查官模式,充分运用技术调查的各种力量资源,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认定体系。


一方面,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合作,联合组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协江苏中心技术专家智库”,除平时由江苏中心专家提供技术咨询、解读等涉及技术事实查明的智力支持外,确定江苏中心5位技术调查官常驻知识产权法庭办公,为法庭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及时提供专业意见。


另一方面,拓宽与中国移动苏州研发中心、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以及兄弟院校合作交流,为选任调查官提供充分的人才资源储备。


2019年,南京、苏州中院关于技术调查官的实践探索获得最高法院肯定,受邀参与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建设和《技术调查官手册》编写工作,并为全国其他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共享使用技术专家。相关经验分别被称为“南京模式”与“苏州路径”。


二是优化基层法院管辖权布局。


为适应江苏创新发展以及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需要,2019年,省法院开展了基层法院管辖权布局的专题调研,并经分析研究,向最高法院申请指定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宿迁宿城区法院以及徐州铜山区法院管辖非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从全省角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基层管辖法院资源,更好地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有机衔接与协调配合,注重发挥法院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作用,促进纠纷诉前化解,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形成覆盖面广、专业水平高、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镇江中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后,新收案件数下降29.77%,矛盾化解效果明显。泰州中院连续多年与市知识产权局对接,根据共同制订的《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意见》开展诉调对接,每年委托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调解案件50件左右,还与市娱乐业协会、工商联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参与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四是加强长三角地区司法保护区域协作。


为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提升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活力,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大局,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与上海、浙江、安徽三家高院知识产权庭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司法保护发展会商机制、统一法律适用的互动交流机制、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远程办案协助机制等。



五、不断优化最严格司法保护环境,积极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力



江苏法院大力加强专业调研,不断拓展司法宣传渠道,积极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在业内外的影响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一是召开“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表明江苏最严格保护的鲜明态度。


省法院召开“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研讨会。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马秋林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国内资深法官、著名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单位代表等17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夏道虎作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主旨演讲。人民网、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社、中国法院网等十余家主流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充分反映江苏法院司法保护的显著成效以及实行最严格保护的鲜明态度。


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指导性。


坚持调研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指导思想,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取得积极成效。各级法院除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时、常态性开展调研外,还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和新法出台,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专题调查研究。


省法院完成题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以江苏创新经济发展与司法保护为视角》的调研报告,报告获得江苏省委政法委肯定。协助最高法院做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调研,完成《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报告》,组织江苏医药企业代表、律师代表、部分法院法官参加座谈,就医药专利链接制度、专利保护期延长、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问题研讨,推动医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立法完善。南京中院开展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专题调研,苏州中院开展高损害赔偿数额精细化厘定的探索与研究,各级法院普遍开展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能力。


三是多角度多层次开展主题宣传,向社会传递最严格保护的最强音


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展新闻发布、巡回审判进园区进校区进市场等多形式系列宣传活动。省法院在苏州开展“代表委员江苏行”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媒体大型集中采访活动,邀请十余名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律师代表等实地走访企业,参加新闻发布会与座谈会。召开发布会,连续十一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连续八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南京中院走进南京农业大学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除了在校师生到场旁听外,还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官方头条号、龙虎网、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媒体同步直播,1273万网友在线观看。


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十年来“三合一”改革的主要措施与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引(试行)》,以及政策解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十大典型案例,让公众及时充分了解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与具体措施。


四是顺应新媒体发展趋势,不断增强业内外影响力。


继续维护并运营好知识产权审判庭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并在江苏高院官方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以及“知产力”等专业媒体账号开设专栏,发布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及时传递司法保护最新资讯。“江苏知产视野”公众号设立以来,已刊登202期190余个典型案例,近10篇文章资讯,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力。


五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社会多元化治理。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登记、审批、监管、服务、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江苏法院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苏州中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淘宝平台3C认证审查漏洞问题专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阿里旗下三大平台40多万商户2000万件3C认证商品规范销售。无锡中院结合审理音乐作品“小权利人”起诉涉MTV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音集协发出司法建议,从“摆正角色位置、实现集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数据平台;设立问责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进建议,督促音集协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卡拉OK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六是适度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创新经济发展。


江苏法院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延伸审判职能,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苏州中院根据市委决策部署,把服务创新经济作为审判与依法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结合点,紧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和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在苏州落地所涉知识产权法律保障问题深入调研,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受到党委、政府肯定。镇江、扬州、连云港、无锡等地法院深入走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企业,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开发、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与需求,帮助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南通通州法院举办第二届南通“法治沙龙”暨“知识产权保护与家纺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论坛,服务家纺产业高质量发展。一些法院法官还应省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律师协会等邀请给企业家培训授课,解答企业知识产权诉求方面问题,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也将对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审议。江苏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结合江苏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以巩固提升最严格保护效果为重心,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包括2019年新收的一审、二审案件数,以及上一年度旧存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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