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知卓 | 对申请美国专利七个常见问题的深度解答
注释:
[1]美国法典35 U.S.C. § 101: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2]具体请见美国法典35 U.S.C. § 102(b)(1)。
[3]具体请见美国联邦法规37 C.F.R. § 1.56。
[4]“时机论”的基本观点是,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严格把握解释时机,以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不清楚或者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前提,亦即当权利要求本身的文字含义清楚时,不能采用说明书和附图等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只有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不清楚、没有明确含义时,才能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参见张鹏:《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原则、时机和方法》,载《专利法研究(2009)》,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276页。
[5]“语境论”,是指在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应当首先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内部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从内部证据开始,而不是从外部证据开始。当内部证据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不需要采用外部证据;只有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才有必要借助于外部证据来解释权利要求。参见刘庆辉:《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
[6]参见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
[7]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间为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或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8]参见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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