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迎来全面推开
专题目录
司法体制改革迎来全面推开
司改试点好经验
重庆司改:内修职业化外塑公信力
广东司改:差异化布局全方位破冰
贵州司改:细化措施压实责任
◆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
◆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基础性改革,如果不协调推进其他相关改革,责任制改革最终也会落空。”
◆ 附文《司改试点好经验》;点击文末【原文阅读】,获整组报道
可以预见,下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将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长春召开。这是2014年年中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连续第三年召开推进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孟建柱同时指出,“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勇于担当,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对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有利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谋划、推动、落实,确保完成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
改革需知难而进
孟建柱指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经过两年试点,
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
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
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
孟建柱指出,经过两年多试点,不论是试点在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还是未试点地区、单位担心的问题,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多数都能够找到解决方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实际问题。
例如,两年来,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而员额制改革中,一些单位反映,政法专项编制是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又如,目前,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如果法检系统“官本位”不改变,职务序列改革没跟上,办案人员职业发展仍需要“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走行政晋升通道,内设机构改革阻力也会增大,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再如,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少,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连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外地人招不来,招来了留不住,而本地人却由于录用门槛等原因进不来。在一些民族地区,缺乏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检察官。
在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少数司法办案人员产生误解,认为只要办案产生失误就会被追究,没有全面、正确理解问责和免责的政策。
在实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异大,确实存在实际困难。
此外,一些地方还需更好把握改革中党委、政法委、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
多项政策得以完善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在司改两年的时间节点上,此次推进会明确了改革中多项政策的完善方向。
以员额制改革政策为例,试点情况表明,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础的39%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突出办案业绩、职业操守,考试注重实际能力。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贴补助保留不变。
此外,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推进会明确,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领导干部入额,要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有的地方规定,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孟建柱说。
在工资制度和职务序列改革制度方面,明确改革要让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受益。在工资制度方面,实行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确保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在推进职务序列套改时,要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确保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人员受益,防止政策执行变味走样。
针对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孟建柱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推进会上明确,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对按特殊政策招录的司法人员,在任职地域上应有所限制,主要在招录地任职。
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要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孟建柱强调,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的,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我们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求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地方面临困惑较多的问题,各地普遍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政策。推进会上,孟建柱明确提出,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方向不动摇,各省区市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绝对一致。条件具备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无论是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孟建柱说,“我们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及时予以研究解决。”
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基础性改革,如果不协调推进其他相关改革,责任制改革最终也会落空。”孟建柱说。
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直接相关的重要改革之一,是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一方面案件数量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另一方面人浮于事现象突出。有的县级检察院,只有30多人,却设了15个科室,有的甚至一人一科、两人一科。有的人说,提了一个科处长,就少了一个办案人。
孟建柱说:“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业务部门科处长占了员额而主要精力又不在办案上,法官、检察官就发挥不了主体作用,责任制的功效就会大打折扣。”
推进会明确提出,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有条件的省、市法院检察院,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
“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他们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孟建柱说。
此外,在下一步改革中,要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孟建柱强调,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更不是“去管理监督”,而是院庭长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要做改革,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
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许多国家应对“诉讼爆炸”、兼顾公正效率的共同选择。从正在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看,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周期平均缩短至5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庭审一般10分钟内完成,当庭宣判率达96.2%,上诉率仅为2.1%。孟建柱提出,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取证、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推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
孟建柱强调,要落实好改革的主体责任。对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要发挥好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法院检察院办不了、办不好的重大改革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积极帮助协调。LW
刊于《瞭望》2016年第30期
司改试点好经验
整理丨韩冰
统一思想认识
吉林省突出解决包括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法院检察院“两长”在内的“关键少数”的思想认识问题,注重把先行试点单位建成解决改革模糊认识、增强改革信心的重要教育基地。此外,举办骨干培训班,不断用改革成果调动司法干警推动改革的积极性。
员额制遴选
江苏省法院试点坚持以案定员,以全省各法院2013~2015年三年来的案件权重工作量占比,为确定各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的基本依据。将同一案件工作量细分为审判核心工作、审判重要工作和审判事务工作,分别对应到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各自工作量,以此为基础测算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
江苏省重点测试遴选人员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对助理审判员采取先行考试形式,考试合格者与院庭长、审判员在同一平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审判工作量、审判质量效率、裁判文书、庭审驾驭、审判业务调研等直接相关的项目,择优推荐入额。
司法权监督制约
安徽检察院制定“权力清单”,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按照检察权类别和不同岗位,逐一明确不同业务部门的权力清单。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
上海奉贤区检察院研发了“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及业务档案系统”,对执法办案全程监控。全面摸排找准风险点,针对司法改革依法授权、合理放权后检察权运行的新模式,分析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决定权、程序保障权、过程控制权等环节中的潜在风险,确定了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的35项程序性风险和21项实体性风险,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提醒、预警功能。
大数据应用
贵州省升级切换全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全省法院在同一系统平台上办理业务,审判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案件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更加快捷。
贵州省法院通过网上考勤、网上工作日志、网上办案流程管控、网上案件数量提取,实行办公办案网上行,确保数据真实、客观。对全省法院案件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步开发数据分析展示平台,将数据分析结果直接应用到案件管理系统中,实现裁判预测,偏离预警,为类案特别是相似案件的评判提供数据分析支撑。
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贵州省加强执行指挥系统和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目前执行查控系统已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14家金融协助执行单位开通了专线,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大幅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
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支持司改
云南省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法检部门的事”、“法院检察院省级统管就是地方不再管”的错误认识,着力解决基层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支持力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全、参与精神欠佳等问题,构建起了“省委统一领导、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法检两院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
在收入保障方面,试点单位原执行的合同制聘用人员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拨付。在分流未入额人员方面,各试点地方充分做好空缺的干部职数配备、人员分流等组织保障工作。
内设机构改革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把原来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5个检察部,把17个非办案处室整合4部1委。市县检察院机构整合至8个以下,还有7个人数较少的基层院不设业务部,由副检察长直接领导办案组。
为防止“下改上不改”、最终还是改不动、改不顺的情况,吉林省坚持省院先行、市县紧跟、压茬推进,展现了“龙头怎么摆,龙尾就怎么甩”的局面。LW
刊于《瞭望》2016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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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OutlookWeekly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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