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融资租赁|租金定价体系法律研究(修订版)

贸易金融 2021-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汇商金律 Author 杜长明|律师

作者:杜长明|律师

来源:汇商金律



目    录

一、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

二、金融行业中的租赁

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

四、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和借贷本息的区别

五、租金定价体系

六、租金收益率上限与4LPR无关

七、后记

最高人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新规后,有些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从业者担心租金也受4LPR影响,在此背影下,我们发布了本文章。

在写作中我们注意到,为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构成,需要对租金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同借贷本息的构成、商业租金的构成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并对大家十分关心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LPR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的掌握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的相关知识 。

本文主要为融资租赁从业者在租金构成的规划和设计时提供帮助,并为决策者在战略分析时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专业分析。

01

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从旧石器时代谈租金发展

在旧石器时代,人类没有更多的物品用于交换,也就无法形成交易。随着新石器时代的到来,当人类用多余的物品用于交换时,便产生了商业往来。

原始人甲把自己打磨好的石斧交给原始人乙,用于换取一只野猪作为食物。在这一人类行为中,原始人甲换取野猪的目的是为了食用,食品被吃掉后无法再归还;原始人乙换取石斧的目的为了伐木,也不会归还,这一商业行为称为买卖。当原始人甲把石斧交给原始人乙,原始人乙用于砍掉一个树技,用完后返还给原始人甲,作为回报,原始人乙给了原始人甲一个苹果,这一商业行为称为租赁。

买卖和租赁的本质区别是物品是否返还,物品不用返还的交易为买卖,如购买一台电视、一车原材料;物品需要返还的交易为租赁,如租用他人房屋,用完返还给房东。

物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大部分物能通过肉眼观察到,独立存在于地球上;一部分物为虚拟物,难以通过肉眼观察到,通过专业设备才能为人类检测到,如手机信号、文字形成的信息(一般来说,法学界将此称为提供服务,在理论上,也是物的一种)。这些虚拟物有的是可以无限复制的,有的只有一份。一般来说,可无限复制的物多以买卖形式体现,如版权,电视信号,都是以买卖的形式体现的;而一本书,即可以买卖,也可以租赁。易被消耗掉的物因为不具有可返还性,一般以买卖方式体现,如,一袋大米,一车原材料,被使用后无法返还,只能以买卖形式体现 。

但不是所有易被消耗掉的物品都无法形成租赁,对种类物,因为具有可替代性,可以形成租赁,如借贷,可以把100元钱借给别人使用,再返还另其他编码的100元钱,出借人收取租金,即:利息,这也是银行贷款的基本交易模式。

二、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的理论将商业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当一方向对方交付物时,形成物权,作为对价,对方需要支付货币,这形成债权。

一般来说,可以把商业交易分为买卖、租赁、赠与三种形式。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物本身价值的同等对价,且不需要返还物时,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这种交易是买卖;当只须支付物本身价值的一部分对价,且这种对价随时间延长而增加时,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使用完后须返还物,这种交易是租赁;当对价为零,且不需要返还物时,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这种交易是赠与。赠与主要存在的同人身有关的交易中,比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遗产继承,均可视为一种赠与。

租赁交易的对价是租金,租金是物的使用权的价值体现,而不是物的价值体现。有时租金的累计会超过物的价值本身,这种现象在集装箱租赁和钢板桩租赁中比较常见。

影响租金的因素很多,除了物本身的价值有关外,还同物的使用损耗、自然损耗,以及市场竞争等有关。



02

金融行业中的租赁

银行是金融系统的大树,其他金融机构是开在大树上的小花,都是以银行为基本模型繁衍而来。国家是大树的主人、银保监会是大树的监管人,地方金融局看护着自己区域的树上的小花。

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业之一,银行吸收存款,向存款人(投资人)支付利息,存款人可随时取回存款,这种交易模式符合租赁的模型。故可以将银行存款理解为存款人向银行出租货币,银行支付租金(利息)给存款人。银行获得货币这种租赁物后,转租给借款人,这形成银行贷款业务。

将存款人替换为投资人,将银行替换为私募基金公司,会发现,私募基金公司的业务模型和银行吸收、发放贷款是同一模型。

同样道理,上述模型同样适用信托、保险、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保理、P2P等。

银行的租金是以本金和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则以成本加利润进行核算,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相当于银行业的本息,但不是本息的法律概念。

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有别于商业租赁的租金,前者相当于融资款的本息,后者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的转化形式。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人认为4LPR应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率的上限,这引进融资租赁行业的猜测和担忧。本文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撰写的。

03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一直在变化,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时鼓励有时打压,并通过对利率上限的调节来控制民间借贷的发展。

1、1950年利率:36%

1949年到1954年,因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是被鼓励的。

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第九项规定:“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协定,1949年到1954年,因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是被鼓励的。不加干涉。”195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显示:“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人民之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它非法情况,似亦不直干涉。”

2、1964年利率:18%

1964初,考察结束回到北京的邓子恢,向中央递交了《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

这一年,中央批复了邓子恢的报告,民间借贷利率被限定在年利率18%以下。各地开始打击高利贷行为,过去已完成的高利贷被要求清算,退还利息,为了防止牵扯过多,清算对象仅限于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所放的高利贷,其他一般的可以不再追究清算。

在经济学原理中,价格管制会扰乱市场对于资源分配和价格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形成黑市的主要原因,长期的全面价格管制会导致专职、特权的经济。这一点反应在资金借贷上正契合。

3、1984年利率: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尽管80年代高利贷猖獗,但在金融体系不完备情况下,民间借贷给经济补充了不少血液,官方也一直没有在利率上划定高利贷红线,就像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将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的想法,该“意见”第69条规定,“有息借贷,其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多少,没有说明。

4、1991年利率:4倍银行贷款利率

经过多年的讨论后,直到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线首次与银行四倍贷款利率挂钩。以这年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9%计算,这一年的高利贷利率红线为36%。实际上,36%年利率作为高利贷红线早有迹可循,《大清律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 也是年利率36%。

5、2002年利率:4倍银行贷款利率,超过为高利贷

1998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开始打击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一年的银行贷款不同期限利率在5.1%-5.76%之间,对应的保护上限不足24%。

2012年几乎成为民间借贷的一个关键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时,包括宜信在内的几家P2P网贷平台入驻了试验区。它的象征性意义,更像是完成民间借贷线下与线上化一场划时代的交替。

在商业模式上,P2P网贷平台充当了民间借贷的融资中介。融资端上,过去小规模筹资行为被无限放大,雷慢曾经历过2014年网贷初兴时的乱象,有的平台以10000%的利率吸引公众资金,上线三天后即跑路。新金融洛书此前的一篇文章的统计过,2015年以来,因爆雷而无法归还的待收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平台至少有30家,总资金达到2145亿元。在资产端,过去民间借贷以熟人圈和陌生圈子相互参杂为主的放贷客群,被以陌生人为主的大规模线上放贷替代,但在风控上,行业并没取得突破性创新。而P2P网贷在早期被鼓励、创新激励,成了风险的快速累积期。

6、2015年利率:24%、36%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017年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7、2020年利率:4LPR(15%左右)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每一次的贷款利率上限降低,付出的代价的是资本密集度降低,导致金融中介效率降低,进而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



04

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和借贷本息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金和借贷机构(人)收取本息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其行业的划分不同和交易结构不同造成的,其本质是一样的,尤其是《民法典》《九民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融资租赁合同划归入非典型担保合同以后,这种本质就更加明显。

1、主体不同

我国的贷款主要分为二大类: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

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托、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小贷公司。这些机构都持有发放贷款的金融牌照,他们发放贷款是持牌合法放贷;没有牌照发放贷款的机构是非法放贷,如: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是非法的。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不持牌却可以合法放贷,在2019年最高法等部门对民间借贷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以2019年10月21日为分界线,之后向不特定的多人放贷(2年内10次),以营利为目的的,被认定为非法放贷,依非法经营罪定罪。

但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机构,其不具有挂牌发放贷款的资格,也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但其可以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融资,只是禁止以下融资行为:

  •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 其他

2、利率上限不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最高为4LPR。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由央行的利率相关规定约束,不受4LPR的影响。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其不适用利率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明确确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受4LPR的限制。

温州第一判(瓯海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平安银行利率上限超标,该案已经在二审中被改判。

3、交易结构不同

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的交易结构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结构由买卖和租赁由二个交易行为构成,完成不同于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这也是融资租赁和借贷最大的区别。当这种交易结构不成立时,融资租赁往往会转化为民间借贷。

《民法典》《九事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即从法律规定上认定了租赁物实质上抵押物而非因买卖产生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在这一点上,真实的反映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其虽不是借贷业务但确类似借贷业务。央行对其行业的划分就更直接了。

4、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是贷款业务

2020.5.27,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将贷款定义为: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并在产品类别代码表中将融资租赁作为“09“代码予以规定。

这说明央行也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其实是贷款业务,至少在条线上,他们这么认为。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内从业者很担心且极力把融资租赁和发放贷款撇清关系,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新规后,非常担心法院会将4LPR作为租金收益率的上限。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且是没有依据的。



05

租金定价体系

一、租金定价体系

1、银保监要求建立租金定价体系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和《金租管理办法》都作出同样的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金租公司建立租金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价值、其他成本、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2、民法典规定的两种定价方案

民法典延续银保监的做法,规定租金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及合理利润组成,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民法典规定了租金定价的两种方案:

  • 租金物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合理利润。

  • 当事人约定。

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租金定价都有自己的一套核算标准,基本上是采取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会有不同的体现,一般在合同中不会体现租金定价方案,只是简单的约定每期租金的固定金额。可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定价方案大部分为两种定价方案的结合。

3、租赁物的成本

民法典对租赁物的成本定义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为支付给承租人/第三方的融资款(租赁物的价值)、发生的咨询费、产生的员工工资、管理费及其他相应的运营费用。

成本又分为全部成本和大部分成本,为什么《民法典》会使用“大部分成本”而不只规定用“全部成本”核算租金?个人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会收取租金保证金,这同融资款抵冲后,承租人实际到手的融资款并不是全部,故在租金定价上,有必要将该保证金剔除掉,这让租金定价变的合理且精确。

4、合理利润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对合理利润进行定义,本人认为合理利润指以行业不同领域的平均利润率为基数浮动比例不超过50%,计算出的利润。

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率非常不均衡,经营管理不同和会计核算标准不同是造成这种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投放领域不同,也是造成利润率不均衡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金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二、影响租金定价体系的其他因素

租金定价体系除了成本和利润外,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也是影响定价体系的因素之一。

1、租期

租期不同,租金的的大小就不同,相对来说租期越长,租金越高。

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的租期一般为3-5年;飞机、轮船等大型机车的租期为10-20年。

2、租金的收取方式

大部分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是均等支付的,也有的先高收取后低收。这都会影响租金的定价。

3、央行利率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影响租金定价。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投入、发债、银行借款等。央行利率间接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从而影响租金定价。

4、其他

三、租金不是本息,也不包含本息

租金不是本息的合计,这两者的产生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所有认为租金收益率的上限为4LPR的观点,都是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混淆以及适用法律的混淆造成的。

慈溪法院在(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99号案中

法院认为:

二、被告赛特公司每期应支付原告的租金中是否应包含利息。

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赛特公司每期支付给原告的系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内容显示,每期租金系由租赁物转让款加利息总额得出租金总额再除以租赁期限(36)期确定,这仅系双方确定每期应付租金的一种计算方式,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双方在租金中约定了利息,且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租金中是不会包含利息的,故被告赛特公司每期应支付原告租金中不包含利息。

合肥中院在(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45号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的租金总额是1968357元还是14983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本案中,《租金支付计划表》中已明确注明设备金额为1770000元,而1498357元远低于设备购置款,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以租赁物的成本加上出租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租金总额,故本院认为租金总额为1968357元更符合客观事实。



06

租金收益率上限与4LPR无关

近期,部分融资租赁行业的朋友反映:法院认为他们的租金收的太高了,租金收益率的上限是4LPR,超过部分无效。

我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租金收益率(有人称:“回报率”)没有上限,和4LPR无关。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新规只适用民间借贷,不适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融资租赁行业。

民间借贷新规是关于借贷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只会规定同借贷有关的事项,不会规定同借贷无关的事项。

民间借贷新规规定不适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对无贷款牌照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没有作出规定(无贷款牌照就是不允许贷款,所以在立法技术上没必要把无算卦牌照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进行表述。)

民间借贷新规排除性的规定了不适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比较接近,容易混淆,有必要将二者区分开来;二是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担心全国各地审判结果不统一,为便于理解,特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只适用民间借贷,不适用其他的行业。

2、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定价由《民法典》等规定。任何同其冲突的规定均无效。

《民法典》和《融资租赁监管办法》《金融管理办法》已经对租金定价进行了规定。作为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同其冲突则无效。(严格来说,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行为,只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故融资租赁行业租金收益率的上限同4LPR无关,同租赁物成本和合理利润有关。

3、运营成本不同

非法放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对民间借贷并不支持非以营利为目的,只能为零星的借贷,不能成规模,不能把民间借贷作为经营项目。这决定了合法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仅就该行为而言,无场地、无组织、无固定人员。这会让民间借贷的运营成本变少,从而其利率可以维持在较低的上限。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成规模的运营、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人员等,这会产生较高的运营成本。这决定了其利润的会计核算同民间借贷利润的会计核算是不同的。从而其收益率也应不同。

4、国家政策目的不同

纵观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见第三节:《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可知,我国对民间借贷一直是将其作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一种补充,盘活民间资本的一种手段,并不是一直鼓励其发展。当金融基础设施健全、国家综合国力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民间借贷将逐步的缩小,甚至慢慢的退出。

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国家是持支持、鼓励的态度。其发展模式是大规划、成建制的发展。

5、融资租赁公司哪些行为同4LPR有关

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定价同4LPR无关,但有些行为同4LPR有关,受其上限约束,主要表现为:

1)名租实贷

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被认定为是民间借贷后,其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适用4LPR上限的规定。

2)损害赔偿不得超过4LPR

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是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概念,和租金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一般来说,各行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参照4LPR。但有些特殊行业对此存在争议,如银行业收取的逾期利息(不是正常利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超期累进租金、钢板桩租赁的租金超期租金等,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实践中多存在争议。



07

后记

本文章是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了第一次的逻辑性表述和调整了部分语言结构,丰富了部分内容,主要观点不变。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更多关键词,请到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获取更多干货

商务合作微信:18501955840(备注合作事由)研报定制/公众号代运营/内容撰写服务:1860032999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