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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银行需要了解的4个问题及10条建议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号线的Mickey Author 一号线的Mickey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Q1

《办法》与去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是什么关系?

答:去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就5条743个字,全文最后一句话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落款是国务院。领导发话了,那下属就得更加抓紧的行动,于是央行便紧锣密鼓的对已不合时宜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出的征求意见稿,12月29日正式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简称《办法》),共34条3011个字,真正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规则是在这个《办法》里,效力层级属于部门规章,《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生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Q2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总结为三点,一是对《民法典》相关制度进行了衔接统一,这里指的是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原条款的修订,比如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可以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增加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二是强调自主登记的理念,央行征信中心只提供服务型的平台支持,不开展实际审查,当事人自己对登记内容负责。三是完善统一登记系统操作规范,比如《办法》区分了必要登记内容和可选性登记内容,必要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可选择登记内容包括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增加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应达到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要求;修改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为单位的登记编码信息;取消展期登记只能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办理的限制。

Q3

《办法》对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最大的好处是将提高银行担保物权登记和查询的效率,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取消展期登记办理限制,方便银行的展期登记操作。


Q4

《办法》对银行有什么不利?

答:《办法》虽然强调自主登记的理念,但为了防止未来不忍心怪当事人犯了错,因此也不能给当事人自由过了火,所以《办法》还强调了登记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将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登记信息错误、无法合理识别登记财产的后果,当出现登记权利消灭情形时,延迟办理注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10条建议

1

对机动车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押等,仍应遵照相应法律规定,前往统一登记系统外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办理与查询。

2

在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时,应落实在先登记查询流程,确保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效力。

3

针对财产上存在的错误或虚假登记,及时办理异议登记,并在提出异议登记的30内起诉或提请仲裁。

4

严格审核担保财产的真实性,确认登记内容的完整、合法、有效后及时办理登记。

5

在填写担保财产登记信息时,应以合理识别为标准,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财产。

6

将担保范围、是否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以更全面的体现担保权利情况。

7

在最高额担保的情况时,应填写连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一并预估测算出的最高债权金额。

8

持续监测押品状态,定期核查担保公示信息。

9

贷款展期时,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前与债务人签署展期协议并申请展期登记。

10

在发生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实现、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以及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时,应在情形发生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防范因延迟注销而被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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