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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合规监管下的供应链金融市场如何发展
一、银行供应链金融,交易银行条线还是金融市场条线主导?难分难解。
这两年驱动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最重要因素,一是可以批量“两增两控”指标;二是可以批量增加优质资产。但是,由谁来牵头主导数字供应链金融事业,各有优长。
以金融市场条线牵头:
理由1:供应链金融ABS、ABN批量低价发行,广受核心企业欢迎,以金融投资介入容易建立核心企业客户关系。
理由2:票据因得到政策鼓励、结算与融资环境日趋完善,2022年大发展概率很大,一些领先银行已在复制“银票直贴-转帖”模式应用于高信用承兑的商票产品线,跑出非标资产转标与规模化发展的跃升曲线非常值得期待。
以交易银行条线牵头:
理由1:客户为本、存款立行,数字交易银行嵌入供应链场景不得不为,尤其监管强调地方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坚持“本地化经营”原则,本地市场与客户粘性一旦脱离,机会成本不可承受;
理由2:C端消费金融流量市场已经过度开发,急需B数据信用贷、经营贷补充,同时“两增两控”指标需要交易银行、小微普惠金融等部门发力。
二、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财务、供应链还是科技部门主导?颇费思量。
核心企业通常由财务部门来牵头组织供应链金融,比如简单汇的“金单”系统与科技公司实体化,就发源于TCL财务公司解决“如何将开出的商票更多地回贴”这一问题的建设性创新。
这一机制正迎来新的变化。从精益供应链管理、稳链固链优链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部门(公司)或科技部门(公司)来牵头,也存在合理性。财务供应链既可以视为优化供应链活动与协调供应链关系的能力与工具,也可认为是数字供应链升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科技赋能主业”进而“赋能产业”的数字科技更符合政府期待与发展主流。但不容忽视的是,供应链“四流”不可分割的有机关系,由公司最高层来牵头数字供应链建设、设立首席供应链官来协调三个部门的一致行动,有利于提高组织治理效率。
交叉价格补贴,不排除资本主导下“流量”争夺而火拼融资“价格战”。
供应链应收账款ABS、ABN的资产服务与发行,已经在两三年前开启了“价格战”。一方面,是从金融市场“批发”资金VS从银行供应链融资“零售”资金的价格战,银行金融市场条线直接高效地服务于核心企业组织的“1+N”客群。这归因于金融科技公司敏锐地捕捉了房地产与建工核心企业优化财务供应链、多渠道融资的刚性诉求,抓住了税筹红利期;同时也得益于技术的发展赋能资产归集、账期对齐、资料齐套、合规校验和资产登记等活动,大幅降低了作业成本与合规风险,直接将传统供应链融资成本拉低2到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是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开打的供应链金融ABS价格战。特别是有雄厚资本支持的科技公司,奏响C端烧钱打市场的高歌,坚持微利、精到科技服务及协同伙伴合作,迅猛吸取业务流量。
2022年,将是多家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冲击上市的大年。存量大型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流量日渐枯竭。多级债权流转系统、票据业务系统、客户端服务系统、数字营销系统、O2O外包服务与供应链私域流量增值服务等,大概率会迎来一场场低价倾销的血拼恶战。
香港某报报道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前11个月已有大约437万家小微企业结业,数量远远高于同期开业小微企业,“内卷”形势不容乐观。在“两增两控”指标与“首贷户数”指标指引下,围绕“1+N”供应链场景的票据质押贷、数据信用贷,基于垂直细分行业流量平台的平台信用贷等等,各家资金方必将展开激烈的争夺。不排除“知识播主+直播带货”的新型营销渠道,进入“金融机构”这一B端流量的最后堡垒,通过持续线上运营产生新增长,特别适合那些标准化融资产品,以及非融资的增值服务类标品。
泡沫化风险已经显露,合规监管或许已在路上,行稳才能致远。
在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鼓励支持下,供应链金融已呈现泡沫化发展态势,一些机构利用供应链金融以自融、过度放杠杆、超范围经营等,合规风险、经营风险已不同程度涌现。
一、地方金融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
2021年最后一天,央行重磅推出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最核心的一条是“坚持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此一政策基本沿袭了地方银行“本地化经营”的监管原则。同时带来一个新问题是:核心企业发起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本意服务于其遍布全国乃至境外的上下游企业,业务必然跨省区,如何是好?此项政策是否影响到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整理服务,比如保理公司可否跨省提供“账户管理与对账服务”,仍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期待在正式发文中,能留出“一头在内”即可沿着链条拓展业务的政策口子。
二、关注银保监、央行明确列明的红线
155号文与226号文,列明了多条监管红线。有规范银行经营的,如“不得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有明示核心企业不得过度放杠杆的、不得故意拖长账期以牟利的;有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不得借供应链金融名义非法经营、收费不得“质价不符”等等。
三、科技公司与平台治理监管:数据主权、信用评级与收费质价相符等
对于科技公司从事供应链金融助贷服务,应关注银保监会2021年11月《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数字供应链金融可能面临的监管,可以参考前年蚂蚁集团监管事件之后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以及《金融时报》连续发布的三篇资深人士撰写的文章:《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几个问题》。科技金融与金融科技,助贷服务与“影子银行”,分野就在一念之间,行稳致远,宜徐徐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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