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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文,有这种行为或将3年不得参与城市更新!

2017-09-22 房地产导刊



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9月19日,广州城市更新局发布了《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次监管内容涉及旧村改造(含旧村全面改造、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旧厂改造(含村级工业园)、旧城改造(含旧专业市场、公交场站改造,老旧社区更新改造等)以及产业特色小镇等几类城市更新项目。


在监管方式上,意见稿提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同级国土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信息互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为明确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由政府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含收储)的则不须。


此外,城市更新部门应采取现场巡查的方式,对批后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改造实时动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在监管机制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市、区和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三级联系报告机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设立固定的项目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将项目进展信息报告区监管部门,区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更新部门。


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及处罚的规定,意见稿提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改造方案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完成供地手续之日起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动工开发。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改造的(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涉嫌土地闲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此外,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供地手续的(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撤销其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或提请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撤销其方案批准文件。


同时,意见稿还提到,城市更新部门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诚信档案,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对落实监管协议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履行协议不到位或资料虚假者,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的,开发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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