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0 | 浏览:112次 |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433财保22号
申请人: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昌升现代商贸城D区1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青,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泉子沟镇碾子沟村隧道西侧(中国承德北方白酒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桂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承德国际商贸物流园(承张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侯文青,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大成如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昌升现代商贸城D区11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MA083UP28T。
法定代表人:侯文青,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彦纬,女;1995年04月13日,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村xx组xxx号,住本村。
被申请人:侯文青,男,1970年04月01日,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西城中路xx号,住本村。
申请人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大成如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彦纬、侯文青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书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平 静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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