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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远离非法集资


在金融领域中,非法集资是非常常见的金融违法行为。不少投资者被非法集资所坑害,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那么在生活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呢?


首先,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对“高额回报”保持警惕。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息回报作为诱饵,投资者要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要明辨“主体资格。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后,要认清“投资陷阱”。投资者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判断投资回报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在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作为投资者可以尝试。

四看是指:1、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2、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3、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4、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是指:1、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2、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3、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是指,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下面是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帮助投资者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免费旅游藏“暗坑”养老金打“水漂”

刚退休不久的刘大爷买菜时,碰见一个促销摊点正在组织登记免费旅游,包吃包车不收钱。刘大爷登记后第二天就和30多位老年人一起前往一个度假村,吃喝玩乐了一天。

度假村风景优美,设施齐全,旁边有一建筑工地正热火朝天地施工。工作人员趁机告诉他们,公司专门投资养老项目,现在正在扩建,可以租赁也可销售,或者先租后售。签订合同后,还可按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返还高额推广费,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等。

刘大爷一行纷纷签订购买合同,心里都盘算着能早日入住度假村。不久,公司跑路,一批像刘大爷这样的老年人,想用半生积蓄为自己安排个舒适晚年,却成了非法集资受害者。

案例二 理财QQ群不理财投资平台是空壳

当事人吴某在QQ上认识了不法分子,并在其带领下进入高额投资理财QQ群。QQ群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有专业的“老师”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并宣传高额回报的短线金融衍生品。吴某在群中学习了一段时间,也见证了其他群友的高额收益,于是放松警惕,点击“老师”在群里发的“投资平台”链接,于2018年3月进行了多笔10000元的大额手机银行支付交易。事后经核查,其支付钱款的商户实为不法分子控制的某宝下的二级商户广东某健康产业公司,是一个进行资金归集的空壳公司,专为不法分子集资提供渠道。

案例三 假意收藏普洱茶集资诈骗上千万

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某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他们前往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进行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大家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又先后成立多个分部,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当事人的钱款。

2011年4月,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四 高利率+高提成商铺认购是诱饵

自2003年起,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某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该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2011年至2012年,江苏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4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某某、吕某某等20人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某某、徐某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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