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行为“违背自然”的谬误在哪里?
恐同者所称同志行为“违背自然”中对于“自然”理解的谬误在哪里?
高举“违背自然”大旗,恐同者试图以自然行为将同志划分为与自然为敌的阵营中,并以“灭绝”后果威胁同志群体其行为给人类所带来的不可接受的严重后果。
既然存在“自然(natural)”,则相对应一定会存在“非自然(unnatural)”。如果说恐同者以同志行为的非自然作为恐同、反同的理由,那势必会牵扯出对于“自然”的解释。如果解释的最终结果导向同志行为确实与规定的“自然”含义的范式不符,那么究竟这种不符是否会导致恐同者所假想的结果?如果对于“自然”含义的范式可变,那么对于同志行为的本质的认定究竟落入何种范围就会存在争议,而“违背自然”就会失去逻辑根基。
究竟何为“自然”?
耶鲁大学历史学教授John Boswell从两种层面上对“自然”进行了解释,包括现实主义(realistic)的自然观以及理想主义(ideal)的自然观。
现实主义的自然观
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对于“自然”的理解更多的是出于对于外部世界的观察。例如:
“自然” 是指事物的本质抑或是某种应然所具有的特征、天性。
例如“human nature”一般被认为是人类的天性或习性,“the nature of love”可以理解为爱的本质或特征。与此相对应的“非自然”则可以理解为非典型特征或行为,例如将头发染成非原色是“非自然”的;
“自然”可以理解为事物的基本原则,对于这种情况下概念的理解一般出于科学认知。
如秋天树叶变黄是“自然”的,人终有一死也是“自然”的。那么与此相对应地“非自然”就可以理解为超出于当下科学能够进行解释的范畴,例如神与鬼的存在,锦鲤的存在是“非自然”的;
“自然”还有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与人类及其行为相对应且不以人类的行为为干涉或转移。
例如水、空气、基本元素被认为是“自然”的,天灾被认为是“自然”的。那么在这种定义下,“非自然”就代表仅由人类才能具有的特征,或者是由人工干涉所产生的或者无法在外部世界所应然找到。例如,人类的基本需求是食以生存,那么食以娱乐或食以艺术就应当认为是“非自然”;又或者利用已经存在的食材所创造出来的食物本身就是“非自然”的。
无论采取以上三种哪一种解释,在现实主义的自然观下必然会存在两种假设,一是由于同志行为并不能繁衍后代,所以是“非自然”的;二是同志行为仅仅存在于人类这一物种中,其他物种中是不存在的。
首先, 如果以是否能顾进行繁衍行为来对同志行为进行认定,第一,恐同者群体故意忽略同志群体能够通过以领养等方式抚养后代。第二,如果在该论调中强调“繁衍”这一行为,同志群体因无法通过性交产生后代,那么在这种论调下,支持者就必须对自慰以及非以繁衍后代为目的进行的性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认定同志行为不能繁衍后代是“非自然”,那么存在同样后果的后两种行为也必须认定为“非自然”,否则即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显然,如果将自慰以及非以繁衍后代为目的进行的性行为认定为“非自然”,对于大众来说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将同志行为认定为“非自然”也应当是不可接受的,不然则又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此处假定理性人以逻辑为标准。)
其次,同志行为不仅仅只存在于人类这一物种中。美洲野牛、亚马逊河豚等哺乳类动物,企鹅、秃鹰等鸟类动物以及蜻蜓、蜥蜴等动物均被发现其物种间存在同志行为的例子。那么,无视这些例证的恐同者非蠢即坏。
即使再退一步,若因为同志行为局限在人类物种中而将其视为“非自然”,其理所应当地假定仅仅属于某一物种的独一特征是“非自然”的。在这种假定下,首先,由人类所独有的行为或特征被认为“非自然”,那么驾车、开飞机这种仅仅由人类才能实施的行为也应当认为是“非自然”,不然又会出现逻辑矛盾;其次,这种假定无法解释其他物种中存在的仅仅适用于其物种本身的行为特征不被认为是“非自然”的行为。例如,蛇蜕皮、孔雀开屏往往并不被认为是“非自然”的。
因此,在现实主义的自然观下,以“非自然”来反同、恐同,尽是满纸荒唐言。
理想主义的自然观
理想主义的自然观更多得受宗教、文化及道德等外在因素的制约,因而对于“自然”与“非自然”的评判会带有道德评价,因而具有相对性与不可预测性。例如,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一些被宗教典籍所谴责的行为会被视为是“非自然”的,不可接受的,但是这些行为在非教徒中可能会被视为是“正常”、“平常”之事。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偏见将会导致对于“自然”的强行解释甚至歪曲解释,可信度自然为零。
“自然”观念的形成往往通过教育等形式将既定的、符合特定群体要求的概念烙印在人的认知中,而一旦形成错误的认知,那么即使有多反智,受众依然会不遗余力、不加辨别的吸收。挑战既定观念的认知,任重道远。
编辑: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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