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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洁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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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茂星利用担任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6780万元,造成涉粮专用资金面临重大风险;在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57万余元,应当以挪用公款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茂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给他人或个人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及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胡茂星向企业老板等管理服务对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部分挪用公款和受贿问题,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武宁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胡茂星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参加庭审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看到曾经的同事如今身陷囹圄,近距离旁听身边人的忏悔,让我们的心灵受到了强烈震撼,真切感受到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一定要以此为鉴,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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