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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薄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精神、持续巩固我市塑料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结合常态化开展农膜整治工作要求,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超薄农膜行为。现通告如下:
二、全市生产、销售的农用薄膜在每卷地膜上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显位置需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标称厚度、宽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印章。
三、农用薄膜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进销货查验制度,配备符合规模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把产品质量关,做到问题产品及时溯源。
四、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未能及时回收超薄农膜,将按照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规定,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违反上述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6号)等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列入国家信用公示系统。
如发现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薄膜的单位或者个人,请及时拨打12345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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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市场监管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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