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抛弃残疾妻儿,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竟然只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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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抛妻弃子,一男子抛弃自己的残疾妻儿还结交新的女友,并卖掉自己的孩子,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该男子应该要受到哪些法律惩罚?
事件回顾
江苏一男子抛弃残疾妻儿,离家出走后另结新女友,卖完女友儿子后又卖亲生女儿,只为供自己吃喝玩乐。
男子陈某(化名)在30岁的时候都没有成家,一家人也是非常着急,于是就给陈某介绍了金女士,两人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小陈,但是不幸的是,小陈身患多处残疾,被诊断为残疾4级,由于金女士是精神病患者,两人的孩子也是一直由金女士的母亲抚养,为了让陈某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小陈的抚养费和治疗费都是由金女士母亲出的。
哪知道陈某工作的时候认识了一女子张翠(化名),两人日久生情,陈某就将张翠接到自家来住,金女士母亲看见后就将张翠赶走,谁知道陈某也跟着走了,这一走便是3年。这3年期间一直是金女士母亲抚养小陈和金女士,由于年岁大了力不从心,金女士母亲就向法院起诉。
警方调查后发现陈某和张翠这些年一直生活在一起,而且张翠也是已婚状态,在陈某还没认识张翠之前,张翠就怀有孩子,但是张翠并没钱打掉,于是陈某就决定让张翠把孩子生下来然后卖掉,以收“营养费”为名获得2.5万,随后两人就拿去吃喝玩乐。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直到一次又发现张翠怀孕,于是两人用同样的方法将孩子卖了,获得1.4万元,钱同样也被两人花完。
那么陈某和张翠的行为都触犯了哪些法律?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陈某和张翠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陈某和张翠都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各自都有配偶,同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了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某和张翠两次出卖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二人具有出卖儿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尽管张翠两次“贩卖”的都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也构成本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和张翠的出卖孩子的行为还构成遗弃罪,张翠对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又有抚养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遗弃罪,陈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的共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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