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天“套走”单位1200万,被老爸“大义灭亲”,构成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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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实转”的方式,套取资金1223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消费。该男子的父亲主动将儿子罪行告知了银行,算不算自首?该怎么判?
事件回顾
会计王某泉是某银行员工,2020年4月15日,王某泉利用自己的工号,通过银行储蓄业务系统在妻子聂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空存(即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存款操作,但没有收取实物现金)9.9998万元,并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网络赌博。
当日下午3点,王某泉又利用冯某的银行账户办理取款业务,填平从聂某某银行账户“空存实转”的9.9998万元。下午4点,王某泉又利用冯某的银行账户空存19.9998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张银行账户进行网络赌博。
2020年4月和6月,王某泉多次采用这种“空存实转”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消费。
2020年4月15日至4月19日,他一共套取了59万余元,随即通过办理业务予以归还。
到了2020年6月,他套取的金额越来越大,在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短短三天内就空存135笔,套取1223余万元。其中在6月25日一天内,王某泉“空存实转”了4次,每笔都近200万元。
当天晚上,王某泉将挪用单位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告诉了父亲、母亲和妻子。次日,王某泉的父亲将儿子的行为告知了银行,支行行长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26日深夜,王某泉被抓。
案发后,王某泉的家人赔偿银行39万余元,被空存账户的吴某某退还了王某泉空存实取资金19万元给银行,挽回经济损失58万余元。
那么,王某泉的父亲主动将儿子罪行告知了银行,算不算自首?可以轻判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而且在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本案中2020年6月25日,王某泉将挪用单位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告诉了父亲、母亲和妻子,在2020年6月26日,王某泉的父亲将儿子的行为告知了银行,支行行长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26日深夜,王某泉被抓。王某泉只是将罪行告知了亲属,从时间和被抓的情况来看,王某泉并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处投案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因此也不能够轻判。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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