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杀后,房东以房子成“凶宅”为由索赔 100 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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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出租房自杀了,房东认为这个房子变成了“凶宅”,为此向租客父母索赔 100 多万元,能要到吗?
事件回顾
2016 年,林娟(化名)在南京市鼓楼区买了一套办公用房。该房交付不久,林娟就租给了张燕(化名),用于经营培训班。张燕一租就是 5 年多,双方一共续签过 2 次租赁合同。
2021 年底,张燕在这套房里自杀身亡。这让林娟觉得,她的房子变成了“凶宅”,价值会大幅贬损,难以转租或者售卖,她想找张燕的父母协商赔偿的事,可一直未能联系上。
林娟认为,她的家庭本是把这套房子看作是以后的经济保障,也一直都是以租养贷的状态,现在房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每月都要支付上万元的贷款。于是,她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张燕的父母。
林娟要求张燕的父母赔偿因“凶宅”造成的房屋损失、精神损失,以及数月的房租、物业费等共计100 多万元。而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表示,张燕的父母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侵权人,对张燕的自杀行为不可预见、不可克服,意外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其父母,他们可以作出数万元的补偿,而不是赔偿 100 多万元。
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还表示,涉案租赁合同因张燕的死亡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房屋也在 2022 年 1 月就已经清空并交付给物业公司,林娟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怠于行使权利,没有积极查验房屋和找物业公司交接。
林娟则表示,自杀事件发生后,她并没有立即去打扰张燕的父母,而是先给他们处理后事的时间,以后再谈赔偿的事。后来,林娟与张燕的朋友交涉过几次,可都没了下文,这令她不知该如何处理合同、赔偿、交接房屋等事宜。至于对方称已和物业公司交接过房屋的事,林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没有人告诉她。
最后,双方对张燕的遗产情况辩论了一番。林娟一方表示,张燕名下有三套房子,对方有能力赔偿。而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则称,就算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数额也应当在张燕的遗产范围内。
那么,林娟索赔100 多万元的诉求是否合理呢?张燕的父母有责任赔偿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林娟和张燕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现张燕意外去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房合同解除,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无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林娟作为守约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案情介绍,双方是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林娟100多万诉求中含有的精神损失部分是不合理的。
若张燕的父母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不应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但偿还的范围仅限于继承的遗产数额,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仍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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