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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丨丹·西蒙: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刘方权、陈晓云译)

丹·西蒙 法律那些事儿 2022-10-02

编者按:今日推送《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一书简介,本书原版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中译本已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


丹·西蒙(Dan Simon), 南加州大学法律心理学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和哥伦比亚法学院客座教授,曾在以色列担任人员律师。作者撰写的本书荣获2015年美国法律心理学会最佳创作奖。


译者简介

刘方权,福建建宁人,199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3-2012年间任教于福建警察学院,现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译有《犯罪侦查中的计算机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曾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多项。

 

陈晓云,福建福清人,1993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获教育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福建警察学院副教授。曾主持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各一项。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我们就要锁定他了”——侦查的动态

第三章  “警察,就是他”——目击证人辨认

第四章  “警察,事情就是这样”——目击证人对犯罪事件的记忆

第五章  “承认吧,你是有罪的”——审讯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我们认为被告有罪”——审判中的事实发现

第七章  “去伪存真”——审判时的事实发现机制

第八章  向准确性迈进

致谢

附录



后记

两年前,当四川大学法学院马静华教授问我是否有兴趣翻译本书时,还未见到样书我就一口应承了下来,理由很简单,因为本书主题就是我们夫妻分别从事的“刑事司法”和“心理学”专业。基于专业教育背景的原因,对目击证人辨认问题从法律和心理学两个角度进行跨学科研究正是我们多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非常幸运的是,陈晓云所申报的《目击证人辨认问题研究》获得了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资助,使得这项研究工作有了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动力。


虽然此前译者之一已经完成过《犯罪侦查中的计算机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两部著作的翻译工作,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积累了一些的词汇与经验,但真正对心理学与刑事司法深度结合的著作进行翻译还是第一次涉猎,许多专门术语的翻译费尽心思,查阅了各种专业词典,但有些表达仍然感到难以达意,为此深感不安。本书的翻译历时两年,进展甚是缓慢。大致分工是陈晓云负责翻译本书的主文,刘方权负责翻译本书的注释,然后进行交叉审校。在译稿初步完成之后,两人再对全书各进行一次完整的阅校,对一些表述、句式进行尽可能优化,以符合中文的阅读习惯。译事艰辛,一年多来因为本书的翻译两人有过无数次的争吵,幸好未伤及我们的家庭感情。


制度改革是近些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而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永恒。回望这些年的研究,或许囿于知识结构的缺陷,我们更多的是执着于制度价值的争论,而忽略了制度建设的技术根据。而关于价值的争论却总是难以达成一致,以价值为指引的改革设计或者折衷平衡,或者停滞不前,难以令人满意。正如本书作者所认为的那样,宏观的制度改革由于涉及法律文化的传统根基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实现,但如果我们转换一个视角,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制度的技术基础提出一些实用的、可执行的改革方案,可能并不需要对制度进行宏观层面的变动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执法人员、律师个人就可以完成。


本书基于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对侦查、审判过程中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过程与冤案的形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们考察冤案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之外的独特视角。特别是对目击证人辨认、审讯犯罪嫌疑人、陪审员的事实发现、法官的裁决过程中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诸种因素进行了心理学维度的深度阐释,典型案例与详实的实验数据,使得作者的每一个论证都言之有据的,也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制度设计除了需要有正确的价值指引之外,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根据。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或许是因为价值共识始终未能形成,近年来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忽略了制度的技术基础。以目击证人辨认为例,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了规定,但在刑事诉讼法典当中却并未相应地规定辨认活动的程序,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9-25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57-262条)有关辨认程序的规定却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关于辨认队列的组成,《规定》第252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至十人,照片五至十张。又如,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为了避免辨认过程的暗示性,提升辨认结果的准确性,辨认的组织应当由本案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主持进行。但《规定》、《规则》均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于两个部门规定在辨认队列组成人员(照片)数量上的差异,以及要求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过程的规定对心理学研究成果的违背,都表明了我们的规则制定者们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忽视。


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必然是个权力与权利之间不断权衡的过程,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任何规则的制定都不必然只有权力/权利的一维,还应当考虑支撑这些规则的技术基础。否则权衡之后的制度设计也许看起来很美,但却并不必然结出我们所期待的果实。本书从心理学的视角为我们解读了冤案的形成,为我们提供了从制度之外,或者说制度之下审视冤案的又一个窗口,其研究与分析深入细致,无疑将给我们更多的启发。


本书中文版的出版首先要感谢马静华教授,正是他的推荐,我们才有机会接触本书,并顺利地获得作者与哈佛大学出版社的授权。此外,还要感谢我的同学林喜芬博士的大力推荐,以及上海交大出版社的慧眼和熊小明先生的精心编辑,本书的中文版才能以这样的面目呈现在各位读者的面前。由于译者英文水平所限,尽管竭尽全力,但移译过程中各种错讹仍然难免,敬请诸君批评。我们的联系方式是:85749156@qq.com; 1657838483@qq.com

 

刘方权 陈晓云

201411


编辑:Ceci_Zhang, lanceguin, Zj_hsy,泡豇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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