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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 罪恶要根除,创伤要抚平——如何增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救济力度?

罪恶要根除,创伤要抚平——如何增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救济力度?作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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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留置案分析——一份案例研习报告

案情2011年2月22日,甲公司在A公司购买了几台新的服务器,但运回时在途中不慎遗失了其中一台(价值3万元),被B拾得。B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拿到乙公司供业务中使用(从乙公司取走3万元作为对价)。乙公司、丙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订立《服务器托管及技术服务合同书》,丙公司为乙公司的5台服务器提供托管服务(包括保管、维护等)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期限为1年,价款为2.5万元。合同订立当日,乙公司将5台服务器(包括B所拾得的)交付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已经支付了0.5万元,余款2万元应在2012年2月20日前付清。至2012年2月20日,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2万元,经丙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3月1日,丙公司将4台服务器返还乙公司,扣留了1台(B拾得的那台),并要求乙公司尽快付款,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但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遗失服务器后报案。经公安机关调阅遗失地点的监控录像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终于查清了有关事实。甲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找到丙公司,提供了有关证据,要求丙公司返还服务器。丙公司则表示,费用不付清(不论谁来付)就会继续扣留并行使留置权。2012年4月1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请求返还服务器。请根据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甲公司、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请求权:返还服务器(一)《物权法》第34条上的请求权甲公司的服务器遗失后,现在被丙公司占有。甲公司或可基于《物权法》第34条请求丙公司返还服务器。1.请求权的发生《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其文义以及学说上的通常见解,其构成要件包括:(1)请求人为物权人(但不包括那些不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抵押权);(2)被请求人是物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无占有权源。以下分别分析这三个要件是否满足。(1)请求人为物权人2011年2月22日,甲公司购买了几台新的服务器,取得了这些服务器的所有权。需要分析的是,甲公司此后是否丧失了其所有权。此时,应检索法律上关于所有权绝对消灭或者相对消灭的所有事由。所有权人因为遗失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对其物的占有,不会导致其所有权消灭。《物权法》第113条关于由国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情形,在本案中也没有发生。在满足《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时,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消灭。在本案,需要分析该规定是否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本案中的服务器是遗失物,在考虑上述规定的适用时,须特别分析其如何适用于遗失物的问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条赋予了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比占有委托物的所有权人更为优厚的保护。解释上,该条与第106条第1款的关系,不无疑问。我国主流学说的表述是,基于第107条,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因此,遗失物的失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包括向受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但是,该条仅仅赋予了失主在一定期限内向遗失物的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因此,一个必须处理的问题是:在这个期限届满之前,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期限届满后,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对此,多数学说未能作出明确回答。其意思似乎是,至少在期限届满之前,遗失物的受让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但是,另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如果第三人善意受让遗失物的情形完全符合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其仍可依照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但是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依据第107条享有请求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应将这种权利的性质解释为形成权,也就是,一经其在法定的2年期限(其性质为除斥期间)内对受让人提出主张(在第2句但书情形下,还须以返还费用为条件),则发生权利恢复的法律效果,即,善意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溯及地消灭,遗失物上的原权利溯及地恢复。进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自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该物。从对失主权利的保护上,这种解释方案与上述主流意见是基本一致的。因为,当失主行使其权利(无偿的回复请求权或者有偿的回复请求权)时,善意受让人的权利溯及地消灭,原有权利全部复活,其实际结果与失主的权利自始并未丧失相同。另一方面,这一解释方案使得有关法律关系更加清晰、稳定。所以,遗失物上的所有权可以因为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消灭,但应首先满足《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进而,还必须未发生第107条第2句所规定的遗失物原所有权人行使回复请求权(形成权性质)的情形。因此,就本案而言,应首先分析第106条第1款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否满足。解释该规定,就动产而言,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应包括:(1)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处分权;(3)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人;(4)让与行为满足除了处分权之外的所有成立、生效要件;(5)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善意且无过失;(6)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体分析如下:①须为动产。本案中的服务器属动产,满足本要件。②让与人无处分权。B并非所有权人,也不存在法律赋予或者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本要件满足。③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人。B因拾得遗失物而占有此服务器,本要件满足。④让与行为满足除了处分权之外的所有成立、生效要件。B拾得服务器后,作价3万元后交给公司使用。显然,B拾得遗失物后具有占为己有的意思,进而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本要件的分析较为复杂,而第5要件的分析对本案具有关键意义,且较为简单,故可以先从考察第5要件,暂不讨论第4要件。⑤受让人在动产交付时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受让服务器的是乙公司。《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通说,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知情,即等同于法人的知情。本案中,B一方面以自己作为服务器的出卖人,另一方面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自己订立合同。B以第二个身份代表乙公司订立合同时,显然知道其自己在第一个身份之下并无服务器的处分权。因此,这一要件不满足。因此,第4、6要件已无须再检验。所以,乙公司并未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结合第107条)取得所有权。基于以上分析,乙公司从B处受让服务器后,并未取得其所有权。乙公司又基于与丙公司的合同,将其交付丙公司占有。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显然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动的事由。因此,甲公司仍然是涉案服务器的所有权人,满足《物权法》第34条的第一个要件。(2)被请求人是占有人丙公司目前是服务器的直接占有人,该要件满足。(3)被请求人无占有权源为了适用该要件,须检索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占有权源。如果满足其中之一,则丙公司是有权占有,否则即为无权占有。占有权源在理论上可以主要分为两类:基于物权的占有和基于债权的占有。此外尚有基于亲属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占有。检索各种可能的占有权源时,并无固定的顺序,应根据个案情形,从比较容易满足的占有权源开始分析。丙公司是否对服务器享有物权?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类型而言,除了留置权,丙公司显然不能取得任何其他物权。其是否享有留置权,则需要分析。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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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你为什么要学法律?

郭烁,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工作人员。2016年12月—2017年12月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在China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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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那些事儿有奖读者调查

为了更好地为读者推送有用的信息、资讯,向读者提供有帮助的服务,法律那些事儿发起了以下有奖用户调查。我们会在下周三的时候,从参与回答本次调查问题的读者中,抽取三名,送出精选图书作为参与本次调查的奖励。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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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说 | 律师的朋友圈,就是自己的品牌

想通了这一点,你甚至应该放开自己的朋友圈,让更多的人加你——因为这样,你就多了一个『渠道』,可以向更多的人传递自己的价值。相比起做一个微信公号,这个传递价值的方式更加贴近生活,也更加人性化。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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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编者按:本文节选自李宇老师《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该书主要包括:立法史考辨(考证民法总则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为历史解释提供参考)。现行法整理(秉持体系视角,梳理与民法总则各个条文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源,辨析其适用关系,并制作图表,以便观察)。裁判例集注(参考我国古代律例疏议及大陆法系民法典评注经验,搜集我国各级法院判决、裁定900余件,提炼裁判见解,评析得失,注解条文,以宏其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直达购买链接。小长假有书读。作者:李宇,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八十三条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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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撰写起诉文书,这十点要注意

此外,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用语,已不再使用“诉状”一词,因此,在正式文书中,最好称“起诉状”,而不再简称或俗称“诉状”、“状子”之类。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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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 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上述诉讼流程所能带来的司法成本的降低,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本身所审理的涉网案件的类型并没有直接关系。也因此,对于中国所有的法院来说,只要引入更为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一定会带来至少是上述成本的降低。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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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洁语: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

债权的财产性也使得债权得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德国法上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即所谓的责任。而债权同样得为责任的客体,这就意味着在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得对债务人对其他人享有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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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十年10大最具影响力劳动法事件

【评选理由】本案之所以被评选2011年最具影响力劳动法事件,是希望通过此案来唤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关爱。“过劳死”年轻化趋势,同样也给在竞争激烈职场中努力打拼的劳动者敲响了警钟。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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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二O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

法庭和法官在裁决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争议点。裁决无关法律的政治、经济或社会议题并不是法官的宪制职责。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联系及倾向,不论是有利或不利于涉案人士,都无关重要。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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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增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国务院学位办2018年1月8日公示了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其中8家单位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30家单位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41家单位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名单如下: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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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不当得利之债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编者按:本文节选自李宇老师《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该书主要包括:立法史考辨(考证民法总则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为历史解释提供参考)。现行法整理(秉持体系视角,梳理与民法总则各个条文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源,辨析其适用关系,并制作图表,以便观察)。裁判例集注(参考我国古代律例疏议及大陆法系民法典评注经验,搜集我国各级法院判决、裁定900余件,提炼裁判见解,评析得失,注解条文,以宏其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直达购买链接。作者:李宇,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第一百二十二条
2017年12月1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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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背后的日本犯罪受害者保护:为了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

平成九年(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三连休的第一天即将结束。岗村熏(六十八岁)律师正在从东京丸内的岗村综合律师事务所前往日本桥三越百货的途中。这次是为了参观朋友的个人陶艺展,因此岗村还叫夫人真苗也过来。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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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 | 首发

第四,主体不同。监察调查的主体是拟组建的各级国家监察机关,而侦查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各自按照管辖的分工,对特定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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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灵珊、刘方权 | 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从法学院到法院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5卷第2辑,第166-192页。为方便阅读,本文已删除注释。若有与刊发版出入之处,以刊发版为准。感谢作者授权推送,转载请征求作者同意。作者简介:宋灵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方权,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当代中国从法学院到法院,女生数量在宏观上已呈现明显增长但在法律职业中仍存在微观的不平等现象。回归本土资源,试图说明西方女权主义的兴起并不能解释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中的女性变迁。以法官职业为代表,力图呈现女性之于法律职业的魅力所在,然而并非旨在追求更多数量的女性法官,所希冀的仅仅是认真对待女性法官的真正贡献,在司法过程真正纳入女性视角,藉此实现司法刚柔并济之效能,促成关怀伦理之于公正伦理的补充价值。…虽未获得确切的数据,但中国法学院里的女生越来越多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诚然,这一现象也直接改变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女性成分。纵观法学教育史,法学院曾经是男性的天下,更多女性的进入似乎在试图呈现法学专业之于女性的魅力所在,以及女性如何在法律职业中融入自身特性,塑造法律的“女性色彩”。以美国为例,女性曾经被长时间地拒绝在法学院和法律职业的大门之外,因此,女性进入法学院就读,甚至进入法律职业被视为是女性社会地位提升的一个标志。20世纪70年代以降,法学院女生数量基本与男生持平的现象被视为现代女权主义运动的重要成果。相较于西方而言,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但新中国建立之后开始的法学教育却并未拒绝过女性。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学院的女生数量却远远低于男生,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却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反转,中国法学院的女生数量逐渐与男生持平,并迅速超过了男生。研究者对女性在西方法律职业发展史上的历程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几乎都未能跳脱性别平等的视角,并赋予那些最初进入法律职业的女性以先锋人物的历史地位。也许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起步较晚的缘故,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发展史中的女性问题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虽然已经有人注意到了中国法学院中女生比例高于男生的现象,但也正如关注者自己所言的那样,这还是个没有结论的话题。如果我们按照域外的研究理论承认女性被西方法律职业拒绝的根据之一——女性的气质、认知特点与男性之间存在差异,那么,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法学院,并最终进入中国的法律职业,是否进而会对中国的法律职业带来新的影响?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与男性主导的法律职业不同的面相,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对这一现象的关注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基于此,我们拟通过对西南政法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历年女生比例统计情况为主要根据,辅以可以获得的一些间接数据以大体展现新中国,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院中女生比例的变化,以及中国法律职业中女性的发展情况。当然,揭示现象并非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重要的是通过对中国法学院中女生比例变化这一现象的揭示,试图说明西方用于解释法律职业中女性数量变化的原因——女权主义运动——并不当然适用于中国。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以法官职业为代表,我们意在发现女性法官的真正贡献,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女性法官之于法治进程的独立价值。一、经验梳理: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从历史维度观之,虽说中国的法学教育从古代的律学教育到近现代的高等法学教育迄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的女性而言,直至进入现代,随着西方民主思潮的涌入和女权主义的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大门才真正解除对女性的禁令,允许女性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申言之,1919年,北京女子师范大学作为民国政府建立的第一所女子大学成立,1922年政府承认女性有与男性一样,在各类学堂,而不仅仅是专门的女子大学接受教育的权利。然而,由于男女不平等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女性在高等教育中受歧视的境遇并未因此得到根本改善。1895年北洋大学法律系的成立被认为是中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开端,但当时只有男性才拥有进入法律系就读的资格。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当时上海革命党人的机关报《民立报》曾刊载将设立上海女子法政学院的公告,然而应者寥寥,该校原定的招生名额是正科、预科各40名,但至1912年底,只招收到21人,且都是预科生,尽管一再延长报名时间,情况也并未改善,最后只能勉强开学,以致很快就遭遇倒闭的境况。另外,在1931-1948年间,上海大学法律系共747名毕业生中,女生只有62名,大约占总数的8%左右。当然,女生寥寥并不仅限于上海大学,根据上海法政学院1933年印行的一份名册显示,在1927-1932年上海法政学院共444名毕业生中,只有18名女生。而成立于1915年——当时最负名望——的东吴大学在1928年之前都拒绝招收女生,1931年该校才有第一批女大学生毕业,1931-1949年间,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中,女性的比例大约占总数的12%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1941-1949年间,女生的比例增长较为显著,达到了18%左右。就法律职业领域而言,中国第一位女性律师并非华人,而是一名为Flora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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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要义》节选 | 李宇:第一七一条(无权代理)

编者按:李宇老师专著《民法总则要义》正式上市,本次推送的文章是节选于该书805-816页,为推送便利,原文注释已全部删除。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直接下单哦。作者:李宇,法学博士,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一百七十一条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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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德 |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writ),它由国王文秘署签发,凭借它可以启动在王室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始令状指明了诉讼请求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争执的标的,以及其他涉及传讯、陪审团着急等问题的内容。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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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翔:应对商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六点思路

某个法律实务问题,可能同时也是学术问题,已经有学者对其加以全面系统梳理,并辅以分析解读,倘若遇到该类兼具实务性与学术性问题时,我们不妨参考有关学者对此问题已经做出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系统梳理。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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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丨检察官办案应注意审查三条“证据锁链”

本文作者为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感谢作者慷慨授权!本文原载《检察日报》2017年9月17日第03版。若有与刊发版出入之处,以刊发版为准。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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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质证”的误解误用及其本义

“质证”一词,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应用较多,仔细推敲,这却是一个被广泛误解和误用的词,误解和误用的主要表现是: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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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玮昱 | “开瓶有奖”中的物权法、合伙关系及按份共有问题

此外,瓶盖的所有权也不因某人将瓶盖放在或者扔在桌上而被抛弃(第959条)。因为此时已然存在按份共有关系,而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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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等: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

assistance)”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为地割裂开来,作孤立的理解。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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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三十三周)

编辑:yangsu、棉袄、Ctrust、Lemon、锦天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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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峰:“推搡”与“绊摔”的依法处理

当事人是否妨碍公务和警察(辅警)是否违法执法,这是一个事件中的两个案件,两组法律关系,不存在、也不应当选边与站队。两者都应当受到依法处理,这就是法治。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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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讼管道 ——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裁定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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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讯 | 第八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公告

2.会议组将从投稿论文中选取部分作者担任论坛报告人,优秀者将获“吴汉东法学教育基金”的表彰和奖励。同时,会议组将择优部分论文发表至《私法研究》(CSSCI来源集刊),特别优秀者推荐至《法商研究》。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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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淇|证据法中的跨学科研究:挑战与回应

Stand)一书,对证人的认知与记忆、犯罪侦查、供述(尤其是虚假供述)、询问证人的影响、催眠术以及犯罪预防等都从心理学的角度给予了关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耶鲁法学院的罗伯特•哈钦斯(Robert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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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认真对待术语翻译

contratto”一词,我们似乎可对应地翻译为“合同解除”。但意大利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定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以下),依然不同于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不可不辩。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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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想清楚这三个问题,才有机会更好地打造自己的品牌

如果我说,上面这些就是品牌的全部的话,你肯定会觉得哪里不太对。只是,这似乎又确实是你对品牌这件事最直观的理解——实际上,我所接触的大部分律师、团队,在品牌上所做的尝试,基本都是围绕上述几个方面。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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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锴:论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行政诉讼法》第73条为分析对象

3.给付义务的来源包含法定与非法定。对给付义务的来源进行考察,可以发现173份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并非全部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规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的给付义务来源于其他途径,如下表所示: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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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圣真:山居笔记

不走九溪里边,从西爬五云山可到真迹寺,寺前有一颗千年以上的大银杏树,枝叶稀疏,树干粗的很。寺庙也已久废,现在是供的南方本地的十八路财神。栓着黑狗,养着黄鸡,深井里游着红鱼,井台旁边开出来了菜园子。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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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研究

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论仅具有本案“不予适用”的效力,那么在该效力的实现路径上无需特别论述。但若要实现上文所论述的普遍“不予适用”的效力时,则必须从技术层面考虑这种普遍效力的获得如何可能、如何可行。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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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剧情反转的有趣法律故事?

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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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丨丹·西蒙: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刘方权、陈晓云译)

陈晓云,福建福清人,1993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获教育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福建警察学院副教授。曾主持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各一项。目录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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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搜索法律那些事儿的历史文章?4步轻松搞定

经常在后台收到搜索历史文章的回复,今天就来告诉大家一个搜索法律那些事儿历史文章的好办法。话不多说,上图: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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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辱母杀人:其羊其礼

所以事实上,至今未敢发声的主审法官,以及熟悉刑事程序的诸位法律人,心里一定还抱有另一种此刻不易容于“人民”的声音——未亲历庭审、未经证据甄别,人民如何能断定,裁判就是不义,法律就是不公?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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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 对抗式刑事审判:谱系与启示

编者按:本文原题为“对抗式刑事审判:谱系与启示——读兰博约教授的《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感谢左卫民教授授权推送。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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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上海申花处罚秦升,重吗?

二、关于“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的劳动法分析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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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征稿启事

赐稿请登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官网(journal.ecupl.edu.cn),选择“互联网法论坛征文专栏”上传大作。征文截稿日期:2017年5月31日。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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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预告]李昊、季红明、查云飞、蒋毅、李浩然、陈大创:法律人进阶译丛(暂定)

此外,策划者在2010年(中德法学院第2年)复印、使用了院图馆藏的该书当时的版本,当时即对本书印象深刻。本书也是策划者设想推出民法方面的案例教程的认识原点和重要参考。它是民法案例教程中最好的一本。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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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五周)

编辑:yangsu、棉袄、Ctrust、Lemon、sumeru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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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napchat上市你需要知道的4件事

Snap的快速发展主要来源于其火爆的手机应用:阅后即焚的图片/视频分享手机应用Snapchat。目前该应用每天有1.58亿用户,比2014年的用户规模扩大了3倍,并为其带来了高速增长的收入。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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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

法律现实主义有时也被译为“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和欧洲同时兴起的一个法理学思潮,它强调政治、社会、历史等外部语境对法律运作的影响,对19世纪以法律形式主义(legal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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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混同共同担保的追偿 | 法事赠书

赠书时间:请在本篇文章下面留言,本期留言主题为『我与担保法』,对留言点赞数排在前五位的读者,将赠送签名本《担保法》(杨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点赞截止时间:2017年2月14日晚上22:00。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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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游戏法务招聘

7、熟悉电脑、日常办公软件及互联网操作,如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或其他互联网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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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查法」公布:几家欢喜几家愁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随意开发、经营网络产品和服务,只不过有些领域不能使用而已,这和行政许可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从这点来看,各大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总归还是不用过于担心的。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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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背景学生的无数种未来丨内附500强的面经&求职心得

如果要当好律师的话,参考《大牌律师进化论(从法本到大腕的路径)》吧(详见附录文章),大一或者大二的暑假可以找个外资所实习。再进一步参考那篇文章,考个托福或者雅思是必须的,给自己多预留些时间和机会。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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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版]李昊:外国法学精品教科书译丛(第二批)

作者简介:莱特尔是波茨坦大学民法、商法和经济法讲席教授。是德国法学界著名的著作权法专家。除本书外,Lettl教授在贝克出版社法学学习用书系列还在经济法领域著有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教材和案例分析。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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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林、葛岩、林喜芬 | 波斯纳写错了贝叶斯公式吗?

有一个有趣也有意义的问题:法官的判断真的是基于贝叶斯决策理论吗?表面上去看,这不大可能。且不说大多数法官可能从未听说过贝叶斯公式,即使知道贝叶斯公式,在判案中,他们也很难去估量出p(H),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