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清缴碳排放配额
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复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和复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每年更新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符合纳入条件的,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并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无异议后报生态环境部审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生态环境部下发配额总量后,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的对接与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初审核实工作。
(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初审核实工作。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注销情况。
第四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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