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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6个VOCs治理帮扶案例:打着安全的幌子拒绝落实环保要求

文章导读

自5月中旬开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会同执法局、监测中心、机动车中心,并邀请专家组成帮扶队伍,陆续对全省16市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帮扶行动。山东环境政务新媒体将陆续公布帮扶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借鉴,对照相关要求,开展问题自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


▲来源:山东环境


自5月中旬开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会同执法局、监测中心、机动车中心,并邀请专家组成帮扶队伍,陆续对全省16市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帮扶行动。山东环境政务新媒体将陆续公布帮扶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借鉴,对照相关要求,开展问题自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

案例一



1 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置2条废气旁路管线,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设置1条废气旁路管线,卸车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置1条废气旁路管线,均未纳入规范监管,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 问题分析


部分企业的废气处理设施存在紧急排气口、超越管线、备用排气筒等。在环保领域上,此类管线属于废气旁路。根据相关要求,对非必要的废气旁路应取消,对必要的废气旁路应纳入正常监管。


3 整改要求


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要求,“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案例二


1 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企业以废气治理设施进口管线内废气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未设置进口检测口,导致无法核算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 问题分析


经现场查看,该企业治理设施在气管线内,废气浓度确实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不宜设立检测口。但废气在进入治理设施之前经过配风,废气浓度应达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而配风位置与治理设施之间的管线长度约8米,完全具备设立检测口的条件。该企业的理由属于典型的以偏概全,打着安全的幌子拒绝落实环保要求。实际上,安全和环保是协调统一的,都是企业的红线底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开展环保治理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安全隐患。


3 整改要求


企业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治理设施进口管线设立检测口,并核算处理效率,确保处理效率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案例三



1 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装车油气回收设施操作面板无法查看冷凝温度历史曲线等关键参数,且未建立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记录台账。


2 问题分析


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需要对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行“自证清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是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明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有效证据。但有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存在未建立完善有效的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建立的运行记录台账不规范不健全,运行记录台账保存时间较短等问题,导致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具有不可追溯性,无法有效证明治理设施是否长期正常运行。


3 整改要求


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要求,“企业应将 VOCs 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案例四



1 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档数据缺项、漏项,工作报告不完整。


2 问题分析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通过对涉VOCs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存在泄漏现象的组件,并进行修复,进而降低泄漏排放。但某些企业自身的环保管理人员知识欠缺、认识不到位,将该项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公司。由于个别第三方公司责任心不强,在较短时间内做完现场检测并出具报告,不仅建档数据缺项、漏项,总体报告不完整,更有可能出现数据失真,误导企业修复工作,给企业造成违法风险。


3 整改要求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与修复技术指南》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开展LDAR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台账记录。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8.5条要求:“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案例五



1 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汽油内浮顶罐采用囊式密封,未采用高效密封或者其他控制措施。


2 问题分析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在进料发料和储存过程中,不断地产生VOCs气体排放,不仅造成企业资源损失,还会污染大气环境。治理储罐的VOCs,是节约资源的需要,更是保护大气环境的需要。企业应当按照储罐存储介质的真实蒸汽压选择高效密封方式,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将VOCs气体收集至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如对多个罐顶联通,还应进行安全论证,综合考虑对罐顶呼出排放的VOCs分区域、分种类集中收集治理。


3 整改要求


根据《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³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³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标准。”

案例六



1 典型案例


某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设施正在运行,但经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现场检测,1号加油机气液比为1.62、2号加油机气液比为0.30。


2 问题分析


气液比定义为加油时收集的油气体积与同时加入油箱内的汽油体积的比值。是衡量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油枪气液比偏大即回气量偏大,会造成回气量大于产生量,严重的会导致汽油反吸至集气管路,造成集气泵损坏,调节阀故障时还会造成二次回收系统收集的油气反排,导致加油站油气无组织排放超标。主要原因有:1、油枪未配备调节阀、调节阀未调节或失效。2、加油机油泵或者集气泵与油枪不匹配。3、机械式气液比调节阀,维护保养不及时,阀内弹簧弹力衰减,气路密闭不严。加油枪气液比偏小即回气量偏小,会造成二次回收系统无法有效收集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造成汽车加油过程产生的油气直接排放大气。主要原因有:1、气管密封圈、拉断阀密封圈或调节阀密封圈损坏。2、加油软管变形或被车压扁,导致气路堵塞。3、加油软管老化开裂,存在漏气、密闭不严等情况。4、加油机内集气泵维护保养不及时,集气泵或者泵头损坏,无法达到设计额定功率,导致油气收集率不足。


气液比数据偏大或偏小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最终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增加加油站企业的环境违法风险。因此,加油站管理人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正确操作油气回收设备,认真维护、保养油气回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出环保设施应有的作用。


3 整改要求


加油站企业应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将加油枪气液比稳定在标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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