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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文章导读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提出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年挥发性有机液体贮存能力大于10吨或年使用有机溶剂量大于10吨的排污单位,许可VOCs的排放量。在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中填报VOCs实际排放量和治理措施等信息。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提出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年挥发性有机液体贮存能力大于10吨或年使用有机溶剂量大于10吨的排污单位,许可VOCs的排放量。在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中填报VOCs实际排放量和治理措施等信息。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严格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大气绩效分级的重要依据,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情形实行绩效分级的“一票否决”制。202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增加分级标识。


排污单位应严格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报告质量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的完整性、规范性;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性;质控措施规范性、合理性等。



以下为正文:


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全面服务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要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将排污许可制作为总量制度的延伸,聚焦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通过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在2027年底前完成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以实际排放量为基数的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件1)作为许可排放量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区域内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全面管控。对于重新申领、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达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为基数重新核定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实际排放量。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年挥发性有机液体贮存能力大于10吨或年使用有机溶剂量大于10吨的排污单位,许可VOCs的排放量。在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中填报VOCs实际排放量和治理措施等信息。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于202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三)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严格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大气绩效分级的重要依据,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情形实行绩效分级的“一票否决”制。202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增加分级标识。(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省评估中心配合)


(四)依证实施特殊时段污染物管控。结合大气绩效分级评定及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2027年底前将涉气重点行业、重点设施排污单位实施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适用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无组织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有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严格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报告质量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的完整性、规范性;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性;质控措施规范性、合理性等。(监测处牵头、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


(六)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填报“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详见附件2),落实排污单位自证守法,服务执法人员现场监管。强化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日常监管、环境监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等,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大气绩效分级和特殊时段要求等各项要求进行严格监管。(执法总队牵头、排污许可处、大气办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


(七)探索实行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按照“测值测量、定值定量、用值用量”三个环节,2027年底前试点探索核定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根据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核定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与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的有效结合,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控”,确保工业园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排污许可处牵头,环评处、监测处、省评估中心配合)


(八)开展涉气企业“审计式”核查。依据《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审计式技术规范 总则》,2024年底前开展涉气重点行业“审计式”核查工作,重点对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开展排污许可“审计式”核查工作,促进绩效分级管控措施有效落实。(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


(九)为大气治理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按照大气污染治理需求,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每年建立涉气排污单位“源清单”。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能力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化平台。坚持问题导向,按区域、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决策依据。(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信息中心、省评估中心配合)


三、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明确任务,细化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对在排污许可政策执行较好的排污单位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的进行报道,引导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坚决曝光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实现排污单位自觉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和排污单位管理人员能力建设,注重技术团队培养,提升支撑保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能力水平。省级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依据。































本文编辑:汪茵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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