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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需要做验收备案吗?省厅回复!

文章导读
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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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问题


VOCs在线监测系统除测量非甲烷总烃,还含有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根据国标《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地标《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都没有苯系物的技术指标验收要求,请问苯系物需不需要做验收备案呢?

省厅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苯系物需要做验收备案。目前关于污染源废气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之规定,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因此,请参照(HJ 75-2017)开展验收,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可以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编辑:刘彤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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