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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关键证人讲述案发全过程!撤案后,于海明连说3个“感谢”

上观新闻 2018-10-31

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

昨天警方通报了处理结果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

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与此同时

案发时的更多细节也逐渐被还原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 刘某某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这一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记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记者: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得知结果后

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1日,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于海明家人:

现在的结果公平公正


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后,记者联系了于海明远在汉中老家的哥哥,其表示已经高兴得说不出来话。


“这个事情得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过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觉得这个事情弟弟是对的。”于海明的哥哥说。


据于的哥哥回忆,当时于海明出事的消息是通过弟媳的电话得知,具体也不知道什么事。后来看到视频,家人都感到很震惊。


据其介绍,于海明从小是个老实人,生活在农村,平时和家里人见面时间少,逢年过节才回老家,遇上事才联系,只偶尔打电话报个平安。


近些年,弟弟遇上不少事,家人生病也花了很多钱,经济“很紧张”。“前一段时间还把我母亲接过去在那边玩了一段时间,刚回来没几天他就出事了。”


刘海龙没有涉黑犯罪行为 

和“天安社”无联系


由于刘海龙开着宝马车、上半身有大量纹身,网上很多人质疑其通过黑社会行为敛财。


关于刘海龙的真实身份,张刚说:“暂时没有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和‘天安社’也没有联系。根据北京警方提供的情况,2017年北京警方已经依法对‘天安社’进行取缔,并进行依法的处置。”


记者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事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赁公司名下。2018年6月,宝马车从上海二手车市场以贷款的方式购得,首付127000元,贷款327000元。



律师:

希望此案上升为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死亡,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于此时用刀刺伤刘已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于海明第一次刺伤刘海龙后,刘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继续追砍,故意伤害的嫌疑更大。


段万金表示,这种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险时冷静精确的防卫能力。“人毕竟不是一架机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大胆,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昆山砍人案”为何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列4条理由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本文综合自: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华商报、新京报等

微信编辑: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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