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欺骗性、不良影响”专辑(1)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779509
| 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
博士伦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777036 | 申请商标“BAUSCH HEALTH COMPANIES”为一公司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697635
|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有机”使用在“文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刘立秋
| 申请商标 32254453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米;蜂蜜;糖;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大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2、申请商标文字“东北第一家”系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
引证商标 1557789 1732443 3068156 4173260 10157474 | ||
海南美丽田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814447
| 申请商标中“超”字内的“刀”部分和“体”字内的“本”部分存在笔画错误,书写不规范,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
西安佳文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29599 | 1、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包含五星图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质量等方面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引证商标 10262306 | ||
程鹏
| 申请商标 32463336 | 申请商标“鲜鹅仔 ”,作为商标使用在肉、鱼(非活)、腌制水果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
广东恒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385107 | 申请商标“博鳌少爷”中含有“少爷”二字,而“少爷”系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具有强调封建阶层划分、突出身份地位不平等的消极、负面内涵,该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利于弘扬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六盘水市自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31479715 |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自发•商联盟”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
厦门诚健进出口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76721 | 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702415 | 申请商标“美金系列”含有文字“美金”,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林德恩
| 申请商标 29950198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咖啡公社”与引证商标“咖啡良社”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食用香辛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食用香辛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3、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咖啡”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引证商标 9540609 | ||
提姆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916684 | 申请商标 “LUCID HEARING”可译为“清晰的听力”,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海城市艾火艾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447479 |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
株式会社高丽雅娜化妆品
| 申请商标 31757627 |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TENSECONDS”可译为“十秒”,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效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087718
| 申请商标由中文“原能细胞”构成,其中“细胞”作为生物体基本的结构和功能单位,加上“原能”二字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其商品可使细胞恢复原始状态,焕发新的生机,增添生命活力。“原能细胞”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40类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提供的服务可以保障原始能量,保持产品的初始状态和新鲜程度,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015167 | 申请商标中的“MISS TRAVEL WORLD”可翻译为“世界旅行小姐”,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
北京创新云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447827
| 申请商标“物块链”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北京乳凝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140596 | 申请商标中“金丐”易被识别为“钙”,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的“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
安徽中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592496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专家讨论会、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皋城杯”是一个工程项目,其注册使用在指定的“安排和组织大会、非广告目的剧本的撰写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
引证商标 6248499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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