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9期)--2019年第19期--驳回复审专辑
本期导读:
1、申请商标“
2、申请商标“人民万岁”由纯汉字组成,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日常感叹用语,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购朋友”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4、申请商标中“椰蟹”即“椰子蟹”,属于蟹类的一种,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5、申请商标“
6、申请商标“买买能买”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7、申请商标由汉字“懂参帝”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海参(活的)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K11集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488552 | 申请商标由字母及数字组合“K11 10TH ANNIVERSARY”和图形部分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246号图形商标、第23075520号“东道dongdao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3530246 23075520 | |||
晋江市山俊水杰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018183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6498号“欧翠 OCEA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4236号“四季馨 SIJ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0986498 15904236 | |||
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347791 | 1、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3111号“LACTIUM”商标、第14108489号“LACTIUM”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2、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89780号“安迪尔LACTIUM INGREDIENT及图”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粉、果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申请已经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我局引证的第14232277号“安迪尔LACTIUM INGREDIENT及图”商标核实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G843111 14108489 4589780 14232277 | |||
姜道永 | 申请商标 29203695 | 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皇炎”及图形组成,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346149 6875313 | |||
北京普瑞博思投资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200674 |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注册申请程序被驳,该决定已生效。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从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太阳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太阳升起”从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太阳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SUNRAISE”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5、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6、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7、另,引证商标一、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4843512 20305677 26194225 23395201 30340987 16286492 20633331 25105334 G1388572 5985606 | |||
成基元 | 申请商标 29011857 | 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CRUMP”及图形组成,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9545245 15067975 | |||
邓海骏 | 申请商标 29202639 | 1、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梦为马”和字母“MENGWEIMA”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27681694 7906470 9789417 21651028 | |||
安徽国民农化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089239 |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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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 26409644 26884275 | |||
刘超 | 申请商标 33360564 | 申请商标使用在“氮肥;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杜彦君 | 申请商标 32056014 | 1、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2、经复审认为,首先,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人民万岁”由纯汉字组成,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日常感叹用语,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0134827 | |||
冯小纯 | 申请商标 33796610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深圳市欧莱登食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020946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椰蟹”及字母组合“coconutcrab”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椰蟹”与引证商标“椰子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中“椰蟹”即“椰子蟹”,属于蟹类的一种,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6739482 | |||
临沧钰叶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29134246 |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糖、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的汉字组合“钰叶 银毫”及字母组合“YU YE YIN HAO”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银毫”、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汉字组合“钰叶”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玉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含有“银毫”,属于绿茶的一种,指定使用在非茶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977035 1758562 649184 | |||
深圳市小雨互动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504744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张洪 | 申请商标 31261243 | 申请商标由汉字“懂参帝”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海参(活的)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北京严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021250 |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理念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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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24504132 | |||
青岛年轻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839339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专用期已届满,仍处于宽展期内,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世界果园”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世纪果园”、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世外果园”在文字构成以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世界果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世界”,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鉴于引证商标九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九,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7760102 8229469 5239572 8849812 8820427 8820428 23160129 7567133 5383065 | |||
上海子跃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5570602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享有在先权。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LS Beauty”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30182 15230854 21499371 6222419 9883450 24595653 24595649 | |||
李云霆 | 申请商标 31437639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雷达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6369354 14385182 19113206 4698156 | |||
北京鑫顺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540816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沥青、涂层(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沥青油漆、沥青、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4493465 32359086 7917810 23704438 | |||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 | 申请商标 30778185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授权,包括用于评估、评价、能力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绩效、以及个人和组织的领导技能的人力资源方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领头洋 守静”、字母组合“LEADERSHIP”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字母部分“LEADERSHIP”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LEADERSHIP”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汉字部分“领头洋”与引证商标二“领头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G1181857 4421398 | |||
周洪贵 | 申请商标 29228874 |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仍享有在先权。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鑫盼盼”、字母组合“XINPANPAN DOOR AND WINDOW”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面板、非金属门、安全玻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钢化玻璃、安全玻璃、非金属大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鑫盼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及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部分“盼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43667 3367307 3367308 25133498A 27934493 10365980 | |||
五丰药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194543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肉、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精制坚果仁、膨化土豆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五豐號”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五丰”(五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181290 10746762 12258137 7534204 10523121 1012994 5098606 | |||
贺柏圣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31298031 |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616138 | |||
上海兽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771288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领带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6005987 | |||
深圳市梵芬艺术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532740 |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图画等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照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G991346 21286784 236249 G1240236 30693387 | |||
山西清泉涌酒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886693 | 1、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牧童驿站”,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牧童”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87235 | |||
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7866100 | 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杰尔斯”,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杰斯”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6039516 | |||
浙江雷神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658351 | 1、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2、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KFIT TRAINER”组成,其与引证商标“K-FIT”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2454911 | |||
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5895304 | 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4717223 14507556 | |||
太和县金亮食品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063455 |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花生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49112 1205498 4656275 6840145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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