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乐平“华润•翥山天城”楼盘侵害“华润”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84.1万
一、涉案商标信息
商标标识 | 商标信息 |
注册号:776090 核定商品(第35类):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 | |
注册号:3346105 核定商品(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 | |
注册号:773121 核定商品(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业、住所(公寓)等 | |
注册号:3346104 核定商品(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 | |
注册号:779532 核定商品(第37类):建筑、水下建筑、房屋建筑监督等 | |
注册号:3346103 核定商品(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 |
二、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773121号、第3346104号、第779532号、第3346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华润·翥山天城”楼盘中所有包含“华润”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其他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
2.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乐平华润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景德镇日报》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影响;
4.乐平华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1万元,合计人民币304.1万元;
5.乐平华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景德镇中院):
1.乐平华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2.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3.乐平华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4.1万元;
4.驳回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江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判决理由(江西高院)
1.乐平华润公司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乐平华润公司主张小区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本院认为,(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8024号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取证的照片中楼盘模型铭牌上有“华润·翥山天城”字样,小区里贴有乐平华润·翥山天城项目规划批后变更公示图,小区楼栋、楼层、住户门牌、住户信箱等多处使用了“华润·翥山天城”名称。虽然乐平华润公司主张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涉案楼盘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但其既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时乐平华润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经营者,其对物业管理公司享有选择、指导、监督的权利,本案乐平华润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乐平华润公司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会受到乐平华润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的影响。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主张小区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乐平华润公司还主张其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乐平在线房地产广告客户专用协议》已于2015年5月31日终止,之后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的“华润”标识相关宣传广告与其无关,此前即使有使用不当行为,也已过诉讼时效。从(2019)沪长证经字第4381号公证书内容来看,乐平在线网站上有使用华润翥山天城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信息,照片显示乐平华润公司售楼部有“华润·翥山天城”字样,2019年有众多人访问过该楼盘信息并在线咨询,有人参加该楼盘团购报名。乐平在线网站上使用“华润”标识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的宣传行为仍在持续。乐平华润公司所提供的协议仅能证明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曾签订过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协议,并不能证明公证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其无关。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华润”标识的宣传广告与其无关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乐平华润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华润集团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且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于2019年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乐平在线网站上有使用“华润”标识发布的涉案楼盘相关宣传广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乐平华润公司是在与华润集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标识,乐平华润公司使用“华润”的标识与华润集团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乐平华润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简化使用登记字号,在商品房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华润”字样,实质上产生商标性使用的效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华润公司在楼盘中使用“华润·翥山天城”标识、在乐平在线网站上宣传“华润翥山天城”的行为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2.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认定事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2001年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该通知内容显示字号“华润”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早在2001年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中乐平华润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成立,此时华润集团下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已在全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的在其登记成立时“华润”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华润公司将华润集团企业字号“华润”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楼盘开发销售宣传等处使用,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合议庭:罗伟、邹征优、胡建文
裁判时间:2020.9.8
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民终6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魏太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乐平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黄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李琴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平华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根据(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8024号公证书所认定的侵权行为,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乐平华润公司在项目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的均是“翥山天城”名称,并未对“华润”进行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乐平华润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内的“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按消费习惯,消费者首先关注的是小区入口的“翥山天城”标识,然后进入售楼处进行房屋买卖相关询问,该两处没有使用任何“华润”标识,更不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性误认。商品房是大宗物品,消费者进入售楼处重点关注的是楼盘的地段、房型、售价、小区规模、周边的环境、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多个方面。2.(2019)沪长证经字第4381号公证书中内容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乐平在线房地产广告客户专用协议》已于2015年5月31日终止,之后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的“华润”标识的宣传广告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此前即使有使用不当行为,也已过诉讼时效。3.乐平华润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成立,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此时“华润”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乐平华润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4.鉴于前述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辩称,1.乐平华润公司在涉案楼盘和乐平在线网站宣传推广涉案楼盘时突出使用“华润”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乐平华润公司关于物业公司使用“华润”字样与其无关的主张。乐平华润公司仅提交一份合同拟证明其与乐平在线网在2015年停止合作,但是,该合同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在线网合作的实际起止时间,也不足以证明乐平在线网至今仍在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的行为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2.乐平华润公司擅自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乐平华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晚于涉案华润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华润集团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乐平华润公司将“华润”作为其字号使用,并且在房地产项目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华润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3.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于2019年发现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提起了诉讼,且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4.鉴于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華潤”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乐平华润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判决乐平华润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华润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4.1万元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773121号、第3346104号、第779532号、第3346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华润·翥山天城”楼盘中所有包含“华润”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其他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2.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乐平华润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景德镇日报》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影响;4.乐平华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1万元,合计人民币304.1万元;5.乐平华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1月21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6090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1994年12月7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3121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业、住所(公寓)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1995年3月21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9532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水下建筑、房屋建筑监督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2004年5月14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5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2004年12月28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4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2005年2月7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3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
华润集团前身是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合行”,在香港及内地拥有或控股多家公司,现已成长为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多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2018年排名第86位,2019年6月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为“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品牌价值评估为2758.69亿元人民币。华润集团旗下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型地产发展公司,公司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华润置地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8年年报证实,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经营网络遍布全国各大主要城市,综合营业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华润集团对“华润”字号及商标投入大量宣传,宣传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使得涉案“华润”商标在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
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该公司反映,国内一些企业的名称以“华润”作为字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二、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2010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为切实保护华润集团的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华润”字号加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针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有反映,严重影响了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严格执行总局《通知》规定,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各地要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华润”等商标专用权。
华润集团注重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和发展。其涉案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认定为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且华润集团诸多商标及“华润”字号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受到保护。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设立于2018年,是华润集团全资子公司。2018年10月23日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与华润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华润集团亦向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签发《授权书》。根据前述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内容显示,(1)华润集团将其持有的合同所列全部商标(含案涉所有商标)授予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普通使用许可,对于该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或其整个保护期间(针对被许可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已在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构成驰名商标的或构成知名商品和/或服务持有名称的情形)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行为发生在许可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所有。(2)华润集团授予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字号许可使用,对于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侵犯华润字号的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行为发生在许可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所有。
2019年6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颖璇来到乐平市“翥山天城”小区对小区实时状况进行查看并拍照,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作出(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8024号公证书。照片显示,小区楼栋、楼层、住户门牌、住户信箱等多处使用了“华润·翥山天城”名称。2019年11月11日,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委托代理人雷萍萍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陆乐平在线网站,浏览了“华润翥山天城”楼盘介绍。根据网页记载,该楼盘在该网站上宣传时,使用“华润翥山天城”。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亦主张乐平华润公司与华润集团不存在任何关系,乐平华润公司擅自使用华润集团“华润”字号,让人误认为乐平华润公司与华润集团存在某种投资、管理或合作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为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万元,公证费11000元。
乐平华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综合开发、商业零售及批发,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乐平华润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乐平华润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涉案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华润集团享有商标专用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与华润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华润集团签发《授权书》,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取得案涉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取得了使用涉案商标和以自己名义对涉案商标所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字号,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亦提供《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及华润集团《授权书》,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字号和以自己名义对涉案字号所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故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乐平华润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认定乐平华润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要考察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乐平华润公司开发并销售“华润·翥山天城”楼盘项目,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上判断,该行为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享有的注册在第36类的第773121号“華潤”商标、第3346104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不动产管理业、不动产代理;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享有的注册在第37类的第779532号“華潤”商标、第3346103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建筑及房屋建筑监督等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商品房开发、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类似服务。乐平华润公司在乐平在线网站上宣传“华润翥山天城”该行为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享有的注册在第35类的第776090号“華潤”商标、第3346105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广告业、广告代理等相比,两者在功能用途方面、受众渠道、服务目的上亦基本相同,也应当认定为类似服务。
关于乐平华润公司在开发、销售及宣传的楼盘中使用的“华润·翥山天城”是否会误导公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所举的证据,华润集团为其涉案的“華潤”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涉案的第773121号“華潤”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華潤”命名的楼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对比,乐平华润公司在开发的楼盘项目及宣传中使用的“华润·翥山天城”与涉案商标中的“華潤”,从读音、字体、含义上看基本相同,只是存在繁、简体的区别,但由于华润两字的繁体字属于比较常用的繁体字,普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识别和呼叫,应认为构成近似;同时,“翥山天城”作为当地地名+楼盘常用名称,应不视为具有显著性,而“华润”则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显著标识,该标识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涉案商标虽然视觉上有所差别,但核心要素均是“华润”,两者构成近似。乐平华润公司在使用该标识时,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其开发的楼盘与华润集团有着某种联系。
乐平华润公司抗辩认为,其开发的楼盘在小区入口使用“翥山天城”、“翥山天城商业街”,且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翥山天城”名称,并未对“华润”商标性适用,一审法院认为,该楼盘多处使用“华润·翥山天城”是既有事实,在楼盘某些位置未使用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明确开发商为乐平华润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乐平华润公司抗辩认为其与案外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故涉案楼盘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不会引起混淆性误认,一审法院认为该物业合同内容不能证明该主张,乐平华润公司对华润标识使用具有长期性、连续性,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乐平华润公司抗辩认为其与案外公司签订《房地产广告专用协议》,合同已于2015年到期,广告宣传使用“华润”标识与其无关,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不能证明涉案广告宣传行为与其无关,且该宣传行为具有延续性一直实际存在,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乐平华润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华润集团历史悠久,早在建国前就已经使用“华润”这一字号。“华润”字号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经华润集团几十年的经营发展,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华润集团旗下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为综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全国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与知名度,“华润”字号应视为华润集团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乐平华润公司作为一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的公司,将华润集团企业字号“华润”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楼盘开发销售宣传等处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华润集团有一定的关系,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乐平华润公司抗辩称其公司名称于2009年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2010年设立后一直沿用至今,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且华润集团于2012年就对其公司予以知悉,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行政主管核准使用名称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乐平华润公司一直持续使用“华润”字号作为公司名称,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四,乐平华润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乐平华润公司实施了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停止,根据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诉讼请求,乐平华润公司应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停止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乐平华润公司应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关于如何确定乐平华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乐平华润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综合考虑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主观恶意明显,再结合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所享有的华润集团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确定乐平华润公司向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诉请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属于合理支出,具体数额根据本案案情未超过合理限度,公证费为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涉案侵权事实后采用公证形式保存证据,系为维权采取合理行为,亦未超过合理限度,两项支出亦有发票相佐证,一审法院对4.1万元合理开支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确定乐平华润公司向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4.1万元。因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商誉及企业信誉因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损害,且本案裁判文书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对其要求乐平华润公司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乐平华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二、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三、乐平华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4.1万元;四、驳回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28元,由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负担10000元,乐平华润公司负担2112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庭审时均表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润集团是涉案第776090号、第773121号、第779532号、第3346103号、第3346104号、第3346105号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间内。华润集团授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对上述商标和字号许可使用以及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名义维权,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乐平华润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乐平华润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乐平华润公司主张小区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本院认为,(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8024号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取证的照片中楼盘模型铭牌上有“华润·翥山天城”字样,小区里贴有乐平华润·翥山天城项目规划批后变更公示图,小区楼栋、楼层、住户门牌、住户信箱等多处使用了“华润·翥山天城”名称。虽然乐平华润公司主张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涉案楼盘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但其既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时乐平华润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经营者,其对物业管理公司享有选择、指导、监督的权利,本案乐平华润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乐平华润公司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会受到乐平华润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的影响。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主张小区内“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其无关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乐平华润公司还主张其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乐平在线房地产广告客户专用协议》已于2015年5月31日终止,之后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的“华润”标识相关宣传广告与其无关,此前即使有使用不当行为,也已过诉讼时效。从(2019)沪长证经字第4381号公证书内容来看,乐平在线网站上有使用华润翥山天城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信息,照片显示乐平华润公司售楼部有“华润·翥山天城”字样,2019年有众多人访问过该楼盘信息并在线咨询,有人参加该楼盘团购报名。乐平在线网站上使用“华润”标识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的宣传行为仍在持续。乐平华润公司所提供的协议仅能证明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曾签订过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协议,并不能证明公证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其无关。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华润”标识的宣传广告与其无关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乐平华润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华润集团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且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于2019年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乐平在线网站上有使用“华润”标识发布的涉案楼盘相关宣传广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乐平华润公司是在与华润集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标识,乐平华润公司使用“华润”的标识与华润集团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乐平华润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简化使用登记字号,在商品房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华润”字样,实质上产生商标性使用的效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华润公司在楼盘中使用“华润·翥山天城”标识、在乐平在线网站上宣传“华润翥山天城”的行为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认定事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2001年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该通知内容显示字号“华润”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早在2001年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中乐平华润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成立,此时华润集团下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已在全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乐平华润公司提出的在其登记成立时“华润”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乐平华润公司将华润集团企业字号“华润”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楼盘开发销售宣传等处使用,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乐平华润公司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乐平华润公司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乐平华润公司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主观恶意明显,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确定乐平华润公司向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4.1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乐平华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上诉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伟
审判员 邹征优
审判员 胡建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聂琼京
书记员 熊孟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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