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观点 | 央企投资监管新规发布:引入负面清单、推行全过程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分别对中央企业境内及境外投资监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与已废止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国资委2012年发布)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国资委2006年发布)相比,本次修改主要围绕“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对央企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时建立健全了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
第一、管投向
新规定提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国资委负责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需报国资委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新规定提出央企要编制包含投资主要方向与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资金来源、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的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国资委备案管理。对于个别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央企,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二、管程序
新规定对企业投资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一是
通过制度来规范程序,企业要从决策程序、管理流程、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程序。
二是
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央企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登记在册,实现对投资活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三是
强化责任追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管风险
新规定将中央企业的投资监管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事前
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制定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编制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事中
管理强调国资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要求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分析与再决策;
事后
管理规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都要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管回报
新规定明确对投资项目的收益底线要求;提出在投资计划中落实资本来源,保证投资能力;制定及时止损退出机制,提高投资收益。
第五、其他
新规定更加强调中央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降低境外投资风险。此外,对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新规定提出要在项目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要求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制,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作者简介: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银行与金融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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