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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私募基金LPA哪些事项可以自由约定

2017-01-22 陈芳 杨晓瑞 中伦视界


引言: 


本团队的小伙伴们在平时业务过程中,经常会被客户们问到关于合伙企业,XX事项我们想这么约定,是不是合法合规啊?其实,《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冷,在很多事项上是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的。


为此目的,笔者在本文对《合伙企业法》中的经常涉及到的任意性规定条款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合伙企业份额对外转让

【法条】

有限合伙人: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属于可以约定表决程序的事项。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和普通合伙人的份额转让,在表决程序的要求上有所不同。


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对外份额转让,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另行约定,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另行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此外,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吸收新合伙人

【法条】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分析】

由于合伙企业的高度人合性,一般而言,接受新合伙人入伙需要经全体原合伙人同意,但上述限制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而不适用。


表决事项和机制

【法条】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事项根据第三十条规定,默认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分析】

1.表决计票方式:与《公司法》中实行“资本多数决”不同,《合伙企业法》默认采取一人一票按“人头”表决的方式,以实现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度。但此种表决方式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不适用。比较常见的约定是“合伙人所持每份合伙企业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事实上也实现了“资本多数决”。同时,合伙协议也可以灵活地约定排除违约合伙人(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参与表决。


2.表决通过方式:

a)与《公司法》中法律强制规定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不同,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对于其他事项,《合伙企业法》默认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但合伙协议可根据合伙企业的需求,对不同事项分类设置具体的表决机制。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解读:

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因此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个别合伙人,而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且无法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排除如上限制。


相较而言,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其出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因此,《合伙企业法》原则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可以例外约定分配方式。


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

【法条】

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

【法条】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由于合伙企业份额出质最终可能导致份额持有人变更,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规定与合伙企业份额对外转让比较相似。


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高度人合性,《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份额出质做出了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限制,且合伙协议无法做出例外约定。


相较而言,有限合伙企业人合性较弱,《合伙企业法》默认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合伙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有例外约定。


自我交易

【法条】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一般而言,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普通合伙人的自我交易很可能会损害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向自己的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但如合伙协议中能制定自我交易的前置信息披露、表决程序,上述交易也可能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自我交易做出例外约定。


相较而言,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交易事项没有决策权,《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其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例外约定。


竞业禁止

【法条】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严格限制,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规避。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一般只充当投资人的角色。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从其事的其他活动规范甚少。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相互转变


【法条】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下表格总结了《合伙企业法》中的九个任意性条款:



特别声明:

以上分析系于2017年1月所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以上分析届时可能需作修改或调整。


本文系中伦陈芳律师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络。


作者简介:


陈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专业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杨晓瑞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黄依安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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