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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牌照”落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解(上)

何植松张静毕艳苹 中伦视界 2023-03-17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征求意见之日起即备受关注,正式稿落地后更是引起市场极大关注,被业内理解为持有“超级牌照”的新主体——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终于正式走上资管大舞台。本文将分上下两篇,结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实践,对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法律实务进行分析解读。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性质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作了认定,同时明确界定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直接从事的理财业务受到上述限制,衍生出非标投资的通道业务模式。


在监管机构“去通道化”的大背景之下,《资管新规》规定了“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理财新规》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系独立开展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不再受到《商业银行法》的投资限制,实现了理财业务专业化经营,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另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以独立主体从事理财业务,有利于强化与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同时也为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及组织形式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2.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3.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5.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参股股东。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资格相关规定汇总如下: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的(作为控股股东)股东条件

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作为参股股东)股东条件

境内非金融企业的(作为参股股东)股东条件

(一)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若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最近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股东资格禁止性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两参一控的限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就上述股东资格条件,基本沿袭了目前银保监会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例如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连续盈利要求,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财务指标要求等,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均有类似规定,体现了监管要求的统一。


就上述两参一控的限制,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我们理解,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监管机构可能会进一步明确。


(五)银行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述规定的金额。


(六)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据此,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从事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银行理财子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流程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均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筹建、开业阶段的审批时限如下:

筹建阶段

开业阶段

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管理


(一)股权管理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理财子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不同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股东(即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所持股权5年内不得转让,《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股权的锁定期要求未区分股东持股比例,即所有股东均需遵守。


此外,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但对于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的后续变更,比如持股比例由5%增加或减少任何比例是否需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风险管理及风险隔离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三)关联交易管理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如何界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尚未明确规定。我们理解,目前《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所列明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均需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决策程序、披露及向监管报告等问题。鉴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对于规范关联交易管理非常关键,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文件以进一步明确。


(四)集中交易管理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产品登记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公告,目前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是针对银行业务金融机构本行的理财产品,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发行的理财产品登记还需进一步完善对接登记路径。


(六)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七)内部控制和审计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相关管理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八)从业人员管理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此外,为防范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内幕交易、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工作人员应避免从事上述行为。


(九)监督管理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有如下方面:

事项

内容

报告

年度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业务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检查

现场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评估: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评估。

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为:

事项

罚则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

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资管新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筹设理财子公司动态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查询[1],截至2019年1月,至少有二十家以上的银行审议通过/公告成立理财子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银行持股比例

名称(最终以监管机构认可及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预计注册资本

审议通过/公告时间

1

吉林银行

10亿元

2018.12

2

长沙银行

100%

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0亿元

2018.12

3

重庆银行

不低于51%

渝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低于10亿元

2018.12

4

广州农商行

不低于51%

珠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0-20亿元

2018.12

5

青岛银行

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0亿元

2018.12

6

邮储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80亿元

2018.12

7

顺德农商行

2018.12

8

中信银行

100%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50亿元

2018.12

9

工商银行

100%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160亿元

2018.11

10

农业银行

100%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120亿元 

2018.11

11

建设银行

100%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150亿元

2018.11

12

中国银行

100%

中国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100亿元

2018.11

13

徽商银行

徽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20亿元

2018.10

14

杭州银行

100%

不低于10亿元

2018.8

15

浦发银行

100%

浦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100亿元

2018.8

16

兴业银行

100%

兴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50亿元

2018.8

17

广发银行

不超过50亿元

2018.7

18

民生银行

100%

50亿元

2018.6

19

南京银行

100%

不低于20亿元

2018.6

20

平安银行

100%

平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超过50亿元

2018.6

21

光大银行

100%

不超过50亿元

2018.6

22

交通银行

100%

交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不超过80亿元

2018.6

23

宁波银行

100%

宁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不低于10亿元

2018.5

24

北京银行

不超过50亿元

2018.4

25

华夏银行

100%

不超过50亿元

2018.4

26

招商银行

100%

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亿元

2018.3

27

江苏银行

2016.2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公告,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8年12月26日获得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9年1月4日获得银保监会正式批准,首批理财子公司正式落地。审批速度之快也反映了监管部门希望加速推进理财业务转型的态度。


因部分银行的筹设公告是在《资管新规》颁布后即作出的,拟筹设新公司的名称系根据《资管新规》提及的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银行筹设新公司的名称已基本明确为理财公司。


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筹设方案中,均由银行作为唯一股东,也有部分银行在筹设方案中提及将引进战略投资者;另外,监管机构也表示,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理财子公司,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构成可能会多元化。

本文以连载形式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对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设立流程及其日常经营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整体梳理和分析,并汇总了商业银行筹设理财子公司动态及进展,便于读者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这一新市场主体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下篇将对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要求、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对比以及实务中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注:

[1] 根据新闻报道、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整理。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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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植松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银行与金融, 资本市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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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律师

非权益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收购兼并, 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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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毕艳苹 


上海办公室  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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