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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快递有风险!催告通知怎么发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王诗诣 中伦视界 2022-03-20
作者:徐韬峰 王诗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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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

银行发送催告通知不被认可

导致胜诉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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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贷案件的再审裁定中明确,银行一方发出的催告通知应当通过邮局寄出,并由此否定了银行方先后三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发出的催告通知,进而否认了银行方的催告效力。而由于程序上的瑕疵,导致银行方的巨额经济利益无法实现。                         

寄了等于没寄,谁的问题?


银行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在最高院案例中,最高院认为“银行方主张债权是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某快递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银行方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公司。”进而,最高院确定了银行方就该案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为“寄件存根”+“邮件回执”——“银行方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对方公司,但是银行方并未提交。”

 


快递公司是“快递企业”,而非“邮政企业”。

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属于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快递企业,但是,快递公司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亦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邮政企业,即指邮局。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邮政企业经营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我们日常所称的“EMS快递”即指前述快递业务。根据公开信息,EMS快递的运营方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为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司法机关对EMS快递认可度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邮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普遍采用EMS法院专递的方式投递司法文书。


评述


快递公司“先天不足”,银行方应关注风险

根据上述事实,显然合议庭并非因银行方用快递公司寄件否定寄件效力,而是由于快递公司相对EMS快递存在“先天不足”,包括资质上与EMS快递有一定差距、在法院系统内未形成普遍认可等因素,导致合议庭提高了对发送催告通知的证明标准。

 

而银行方在发出催告通知后,未能及时跟进投递情况,导致无法就催告通知是否妥投进行举证,最终导致各级法院均驳回其主张。



最高院刚性判决,值得重视

该案裁定全面引用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解释、答复,合理论证了合议庭驳回银行方的诉讼请求的理由。笔者注意到,最高院裁定中提及银行方自2009年、2010年、2012年三次发出催收函,可见银行方已经注意到了诉讼时效问题,并已连贯地、有规律地采取必要行动,追求中断诉讼时效之效果。在此情况下,最高院仍以银行方未提供“邮件回执”为由驳回银行方再审请求。


很遗憾,我们没有从公开渠道检索到该案原一、二审判决,无法基于客观事实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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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开一面

司法实践对送达催告通知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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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债权人的催告是否足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通过检索最高院及上海市各级法院的相关判决书,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司法实践总体裁判原则:应当送达

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用催告通知来证明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由于时间久远、债务人刻意回避等原因,主张权利一方难以举证证明催告通知的“实际送达”情况。因此,为维护权利人的胜诉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催告通知的送达也采取“应当送达”的裁判原则


在(2015)民申字第1051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举证重点在于证明债权人已经妥善积极地行使了权利。


在上述案件中,债权人提供的快递单上没有注明寄送文件的文件名称,债务人也主张债权人提供的快递单无法证明所投递的物品就是催收律师函,且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地址与债务人确切地址并不完全一致,但法庭仍认为,快递单写有债务人有效的手机号码、债务人身份证上的地址,足以让快递员联系到债务人,已经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故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同样,在(2012)民监字第536号案件中,最高院的也是通过判断催告通知是否“应当送达”,否定了债权人催告通知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法庭认为:债权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足够证明其“到达或应当到达”,案件中,债权人仅提供了 “投寄挂靠邮件证明书”,上面只载有债务人的英文公司名称、邮件编号、城市及国家(无详细地址),法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应当收到”。

可见,通过邮件发送催告通知是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为其已积极、妥善地行使了权利,至于催告函是否有效送达或债务人是否已经签收并非认定催告通知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秉承了最高院的裁判原则。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号案件中,法庭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所规定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亦是表明权利人积极地行使了权利”。

司法个案中体现的具体认定规则

在商务实践中,投递催告通知的方式多种多样,法庭在应当送达的原则下,对不同送达方式进行了具体认定。

 

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向工商注册地址发送通知,有效。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号案件中,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发送了催告通知,但债务人的实际办公地址已经搬迁,有证据表明邮件已被退回,债务人实际并未收到催告通知。法庭认为,向债务人工商登记地址发送催收邮件的行为已经满足“应当到达”的条件,故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催告通知被拒收,有效。在(2016)沪01民终9236号案件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债权人提供的邮寄证明显示邮件被拒收,但该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债权人提出了要求,且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债务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邮件“拒收”并不能成为阻碍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未向约定通讯地址发出催告通知,但实际送达,有效。在(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19号案件中,债权人没有向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催告通知,但法院认为,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邮件并未被退回,且法院的法律文书也寄送至相同的地址,都被债务人签收了,法院据此判定债务人确实收到了催收邮件。

 

催告通知的签收人非债务人本人,但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送达的,有效。在(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979号案件中,虽然债务人否认收到了催款函,但法官认为催款函的邮寄地址与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一致,且收件人是债务人的女儿,即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18号案件中,债务人主张邮件签收人并非公司的员工,但是法院认为,证据表明签收人是债务人工商注册时的委托代理人,该点足以让法院确认签收人是债务人的员工,且债权人提出了债权主张,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仅凭挂号信寄件凭证,可能无效。在(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号案件中,债权人只提供了挂号信凭证,但上面没有收件人地址及名称,法院否认了该证据的效力。

 

以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断催告通知是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效果时,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的原则为应当送达原则,认定的标准是债权人妥善地发出了通知,妥善的标准可归纳为寄件凭证应能反映债务人名称、有效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发送催告通知,中断诉讼时效

上述催告通知通常是债权人发出的律师函、公司函,但除了催告通知外,债权人的其他一些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提出要求”。例如,在(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6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债务人发送电子账单对账的行为,被法院认为与发送催告通知有同等效力。

 

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催告通知,债权人很难证明电邮是否“达到”或“应当到达”了债务人,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对发送邮件的行为进行公证。

 

在(2017)沪01民终2768号案件中,一中院认为,债权人提供的公证书中可以证明其向带有债务人域名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催收邮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受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故债权人向债务人公司的邮箱及股东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视为已经到达相对人,并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除了上述发送催告通知、对账单之外,还有一些行为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例如,债权人在之前的诉讼中提出抗辩、向连带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提起还款要求,都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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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

发送催告通知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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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关于诉讼时效的个案观点各有不同,但往往是在客观证据未能证明最高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商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对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进行自由裁量。


但出于防患于未然之目的,我们就最完善的催告通知发送方式建议如下:


1


通过EMS全国邮政特快专递发送用于中断诉讼时效的催告通知;


2


在EMS快递寄件单中填写以下信息:发件人全称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全称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3


在“内件品名”或“备注”栏尽可能详细填写文件名称,至少表明“催告函”字样;


4


在寄件人签署栏进行签名,并填写寄件日期;


5


妥善保存快递底单原件;


6


在快递寄出后的合理时间内,通过EMS官网(http://www.ems.com.cn/)查询快递妥投情况,并使用网页截图工具进行截图保存,审慎起见,可对网页页面进行公证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公证员、购买百度取证服务等途径)。


结语

“以和为贵”是商务往来中各方均秉持的第一原则,但复杂的利益、人情关系往往使得应收债权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进行催收。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柔性处理了法定行权期限和人情世故之间的潜在冲突,在保障胜诉权的基础上,兼顾了商业需要,为债权人维护合法权利守住底线、给债务人资金周转留出“空间”、给合作双方彼此留足“面子”。我们惟希望帮助经营者们对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观点有更为全面的认识,以便合理运用这一制度,达到预期效果。


End

 作者简介

徐韬峰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诉讼仲裁

王诗诣  律师 


上海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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