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App牌照和合规要点初探
作者:乔资营 石皓 王佳
在物业管理行业高度市场化的今天,业主对小区生活品质、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众多物业公司开始寻求新的突破点。随着互联网+、智能控制系统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物业”的模式已成为越来越多物业公司的选择。各大公司都纷纷推出自己的物业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物业服务App”),试图借助移动互联网和新兴科技的力量寻求新的转型之路。但随着线下至线上的转型,如何做好物业服务App的合规将成为企业需要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对常见物业服务App的功能进行分析,来帮助物业公司或物业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深入理解物业服务App监管的牌照要求和合规要点,为其发展的风口提供安全合规的降落伞。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手机App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物业行业也不例外。物业服务App的广泛使用不仅能提高业主满意度及忠诚度,也能提升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品质和效率。我们发现目前市面上常见的物业服务App的功能分为物业管理服务和小区增值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一键开门;在线缴费;在线报修;物业通知;专属管家;快递查询;投诉建议;访客邀请;居家安防。小区增值服务主要包括:销售日用品、家居产品及服务(自营或第三方);房屋清洁、保养及装修服务;付费广告,在物业服务App浏览第三方商家刊登的产品及服务信息并通过链接导向有关商家经营的网上商店。
下面我们将对物业服务App主要功能所需要的牌照和合规要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
物业服务App内提供付费广告
运营App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关网站或者App的运营方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B25-信息服务业务类)(以下简称“ICP证”),而是App中具体提供的业务内容会决定是否触发ICP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7条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以是否具有经营性为标准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区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因此,即使物业服务App本身是免费的,但是其若提供付费的广告,会触发ICP证要求。与此同时,作为广告发布者也受到《广告法》的监管,需要履行审查义务,审查对象包括(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如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审查广告主是否已经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资质许可文件;(2)广告商品,如是否为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宣传的商品、特殊商品是否已经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商品信息及使用效果是否真实;(3)广告内容,如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出现的内容。
此外,如果是外商投资的物业公司,需注意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外,外资股比有不超过50%的限制。因此,外商独资的物业公司自身无法取得ICP证,在结构设计和业务开展时应当注意通过法律结构设计进行合规化处理。
二
物业服务App内直接销售自营产品
在物业服务App直接销售自营产品的,比较常见的有“送水上门”功能,即指以物业公司的品牌销售旗下自营的桶装水;以及销售自营日用品等消费品等功能。此类功能的实质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出售商品(包括食品)及提供生活相关服务,收入来源于销售商品及服务,是销售渠道的一种拓展,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因此被视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需完成相应的备案即可。
但须提醒注意,物业公司如果要在物业服务App内进行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等,需要在经营范围的备案中包含相关的表述,并且需要向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销售许可证。同时,物业公司还需要承担作为产品销售者的相应责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号)(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与办理纳税登记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2号)所规定的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如:(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2)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
物业服务App内销售第三方社区商户产品或服务
在物业服务App内销售第三方社区商户产品或服务属于经营性服务。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要的牌照并不是一刀切的,将信息服务区分为不同类别,其中相应的类别需要取得不同的许可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第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可见,除交易商品或服务为自营的或虽然属于第三方,但交易行为不发生在物业服务App中的情形外[1],在物业服务App上销售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属于电信业务,因此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以下简称“EDI证”(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理论上,该业务并不涉及到外资限制,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实操中外资企业办理EDI证的申请流程及资料与内资企业的申请相比会更为复杂,通常需要耗费更高的时间成本,并且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更多。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当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App内销售第三方社区商户产品或服务时,物业公司即成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此还需要履行主体身份登记、核验及公示义务,如未依法履行前述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明确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意味着消费者通过物业服务App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纠纷,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准确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将对涉事经营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
通过物业服务App收取费用
如果只是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从线下搬到线上并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那么作为数字化的收费手段,物业公司并不会因此涉及到额外的牌照或许可。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涉及到前述“App内销售社区商户产品或服务”,则要注意是否会构成“二次清算”[2]的行为,因为此时物业服务App作为第三方销售商与买方业主的中间平台,代为收取销售款可能构成清算行为,进而需要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监管要求下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众多知名的电商都曾被举报存在“二次清算”的行为,而其基本规律都是电商平台利用其平台规则要求商家同意和授权电商平台代收货款,再由电商平台结算给商户;电商平台未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但进行“二次清算”服务。
五
物业管理功能(开智能锁、监控等)
一般而言,开智能锁、监控等功能由于涉及到大量的用户敏感信息,因此,需要特别关注《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的“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要求。
另外,一般物业公司自己并不制造智能锁、监控设备等,一般采用与第三方制造的智能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的方式,使得第三方制造的智能锁、监控设备等可以无缝接入物业服务App中方便业主使用。互联互通的方式有多种变体(而不同变体下代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内嵌Web网页、内置SDK等,需要特别注意在最近出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的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和第三方接入管理的问题。
六
物业安防功能
物业服务App除了面向业主提供服务外,亦是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提供者实现小区安防智能化的重要平台。常见的社区智能安防系统主要包括(1)监控,即查看实时视频及抓拍系统;(2)报警,根据不同报警类别(如消防占用、摄像头离线)及状态延续的时间做出不同等级的报警处理;(3)智能巡逻,即通过抓拍系统对所有摄像头进行分析,并对内容进行综合排序后实现智能巡更、时间轮巡等;(4)查岗检查,指通过对哨岗、监控室等关键区域相关摄像头的人员检测、面部信息识别,对物业保安在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可做到一键告警提醒;根据摄像头清晰度以及位置,可预设巡逻关键节点,通过面部信息识别,完成刷脸巡更功能;(5)数据看板,可以区分不同身份统计特定时间段内的人数和记录、访问时间、活动路径;(6)后台管理等功能。而要实现上述功能无一不是建立在大量采集面部识别特征及相关活动轨迹的基础上的。如何做到安防功能与社区业主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在实现管理功能的同时在数据保护层面做到合法合规,这是物业公司无法忽视的问题。
因具有可以反映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面部识别特征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程度较一般个人信息更高。除了遵守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必须经过“单独告知”+“明示同意”。在社区场景下,由于进入社区的人群具有不特定性和多样性,要取得个人的明示同意有一定的操作难度。我们建议在进入小区的大门闸机中设置相关通知及提示授权的操作,在第一次进入社区时取得个人授权(包括业主及其他外来人员)。此外,由于社区物业系统关联物业服务App,因此可以考虑在物业服务App上通过单独的弹窗授权就面部识别特征数据的采集、使用和存储等内容进行单独告知,并要求用户勾选同意。
当物业服务App一方面发挥移动互联网理念、技术方面的优势来改造提升物业公司的传统服务模式;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物业公司在服务业主方面的巨大优势,开展社区O2O服务,将线上和线下进行完美的结合的同时,物业公司需要特别关注所提供的线上功能是否涉及到相关的资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或取得许可证,及时履行好合规义务。
[注]
[1] 但在该情形下,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模式,可能需要取得ICP证。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二清”行为是指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的行为。类似地,“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和“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也属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The End
作者简介
乔资营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收购兼并
石皓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王佳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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