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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应注意的若干日本法问题(上)

丁恒 等 中伦视界 2022-10-05

作者:

丁恒 铃木章史 廖琪珈


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在面向日本市场开展业务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与日本企业之间签订在日本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合同;(2)在日本设立据点;(3)与日本企业之间成立合资公司;(4)通过并购重组(M&A)交易收购日本企业。具体实行哪种方法,需要根据在日本开展业务的内容、规模,以及是否有在日本开展业务的经验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事先掌握各个方法在法律层面上的注意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以连载的形式分为上下两篇,旨在详细说明中国企业在进入日本市场时应当留意的若干日本法律相关事项。上篇将着重介绍前两种方式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注意事项。


与日本企业之间签订合同


通过与日本企业签订销售代理、许可协议等合同,外国企业可在日本提供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方法相比,此方法可以说是最为简便、风险最低的进入日本市场的方法。日本法承认合同自由原则,因此,一般而言,可在合同里自由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需注意的是,如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日本法中的强制性法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外,根据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型,可能需要在日本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如在日本销售酒类、医药品等情形),因此需要事先让日本企业确认相关规定。

 

外国企业在日本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最常用的形式为销售代理合同,起草该合同时需留意的事项如下:


第一,销售代理合同项下,合同当事人之间通常在一定期间内、连续进行同种交易。根据继续性合同的法理,即使合同期满,无条件地拒绝更新合同或解除合同亦有可能不被允许,这一点需特别留意。该法理旨在保护销售代理商的利益,外国企业作为卖方,在解除生效前的一定期间内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是需赔偿因无法续约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需留意与销售代理商之间的约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例如,在合同中约定销售代理商向下游企业销售产品时的售价(即对商品转售价格的约定),由于像这样的约定将可能减少、排除价格竞争,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原则上此类约定可能作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当合同禁止或限制销售代理商销售竞争产品时,如果因该约定而产生排除新进入企业或现有竞争对手的效果、或者产生减少交易机会的效果,则该约定也将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在合同中约定减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日本法,自交付起6个月内,买方可以向卖方请求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于该期间较长,因此外国企业应当在合同里将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期限适当缩短。另外,根据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PL法)》规定,即使自身并非制造者,如以任何方式标示自身为制造商时,也有可能需承担产品责任。外国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禁止销售代理商做此类标示。


在日本设立据点


在日本设立据点,有以下几种方法:①设置常驻代表机构;②设置分支机构;以及③设立子公司。


1、设置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为在日本开展业务进行准备工作而设立的据点。常驻代表机构可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等活动,但不能从事交易行为。常驻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无法以自身名义从事交易或成为合同当事人。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不能租赁房地产、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合同时,外国企业总部或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人需要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设置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拟在日本从事连续性交易的,需设置分支机构,或如下文第③点所述成立子公司。由于分支机构只需确定活动据点及代表人,且登记必要事项即可开展业务,因此相比于开设子公司,设置分支机构是较为简便的设立据点的方法。但是,由于分支机构只能开展设置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所决定的业务,无法独自按照其意愿进行决策,并且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因分支机构的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归属于外国企业。另外,一般情况下,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也可租赁房地产。


3、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作为法律主体,独立于作为其母公司的外国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子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归属于子公司自身。子公司可开展的业务活动,限于子公司设立时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超出经营目的范围的行为原则上视为无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中,设立子公司时,外国企业一般会采用股份公司或合同公司的类型。无论采用哪种类型,因为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所以股东对子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偿还责任。如母公司所在国家的税法允许,合同公司的盈亏可以计入母公司。但,如果不存在该等可能性、或经判断认为没有必要将子公司的盈亏一并记入母公司时,外国企业通常采用股份公司的类型。


上述3种成立据点的方法的不同之处简要归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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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的手续


出资人设立股份公司时原则上不需要取得批准,只要办理一定行政手续,就可以成立股份公司。但,该股份公司经营的事业涉及国家安全相关行业(原子能、宇宙开发相关等)、公共秩序相关行业(电气、煤气业等)或公共安全相关行业(疫苗制造业等)等《外汇法》规定的行业时,需要进行《外汇法》规定的事前备案。另外,某些行业可能需要股份公司在实际开始业务之前取得各种行业法规上的批准、进行注册或报备。

 

设立股份公司的大致流程如下:


①出资人制作章程,由公证人进行认证;②出资人认购股份,缴纳出资款;③出资人选任董事;④董事对设立手续合法性等进行调查;⑤董事进行设立登记。

 

其中,章程必须记载股份公司的宗旨、商号、总部所在地、设立时出资财产的价值、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除此之外,通常章程还需记载可发行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召开时期、召集权人及最低出席人数、事业年度、有关分红的事项等。申请章程的认证时,需要出资人的登记证明书及其日文翻译件、代表人的签字证明及其日文翻译件。另外,制作章程所需的印花税是4万日元,认证手续费是5万日元。


出资人认购股份时应当立即缴付全部出资。如果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为保证货币以外财产出资评估值的合理性,需要接受法院选定的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者委托律师或公认会计师制作关于价格合理的证明书。股份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法务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成立。登记申请时需缴纳的注册执照税为资本金的千分之七或15万日元这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下篇。


The End

 作者简介

丁恒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 反垄断和竞争法,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铃木章史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廖琪珈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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